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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业:此收入非彼收入

来源: 郑伟征 2009-04-07
普通

  2007年,王府井(600859)的营业收入为89亿元,另一家百货巨头,香港上市的百盛集团(3368. HK)同期营业收入为30亿元,但这并不是因为王府井的规模是百盛的三倍。双方营业收入的巨大差距缘于两地会计准则中对确认百货行业营业收入的不同规定。

  在百货业,联销是最普遍也是最核心的业务模式。在该模式下,百货公司和供应商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是,供应商提供商品在百货店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并主要由供应商的销售人员负责销售

  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百货公司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而是按事先约定好的分成比例从商品销售的收入中获得收益。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百货公司的营业收入按照实际销售商品的金额来确定,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则按照百货公司实际应该分得的比例来确定。

  例如,如果王府井卖出一件100元的衣服,约定的分成比例为25%,则在国内会计准则下记100元的营业收入,同时记75元的营业成本,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只记25元的营业收入。因此,在一些研究报告中,分析人员直接比较百货类A股公司与H股公司的市销率(P/S),显示H股估值明显偏高,这显然是一个忽视了上述差异的低级错误。

  通常来讲,总销售额的确是评价一家百货企业的核心业绩指标。一方面,它是百货企业实际收入的核心驱动要素,另一方面,也是百货公司景气程度和经营绩效最客观的评价标准。即便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披露年报的百盛,也会在“财务绩效”部分首先披露公司“销售所得款总额”作为评价“经营业绩”的首要指标,2007年百盛集团的该指标为90亿元。

  但尽管该指标如此重要,它却与通常意义上的营业收入概念具有较大差异。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虽然王府井会向商品的购买方提供100元的销售发票,而供应商同样要向王府井开具75元的销售发票,但很显然这些都只反映了上述交易的表象,100元并不是王府井的实际收入,而75元也不是公司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

  在对百货企业的价值分析中,无论是出于投资判断还是管理决策,都只可能基于按照分成比例后的实际收入,以及真实发生的诸如房租、水电、装修等成本项目而做出。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国际会计准则更符合百货企业的经营逻辑,也更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绩效状况在国内会计准则下,百货企业的损益表被人为的放大了,虽然这种放大只局限于收入和成本项目,对于利润指标并没有影响,但由于财务数据偏离了企业正常的经营逻辑,从而使得这类指标以及与这类指标相关的财务比率都丧失了分析的意义。

  首先,百货企业实际收入远低于损益表所披露的水平,而且也无需承担损益表所显示的如此巨大的营业成本。

  同时,众多常用的财务分析比率也失去了其最初的经济含义。例如毛利率,该指标本来是反映企业单位销售收入中扣除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同行业间该指标的比较反映了不同企业的获利能力或者成本控制能力。

  但使用国内会计准则计算的百货企业的毛利率更多反映的是企业与供应商所约定的分成比例,这几乎和企业的成本控制毫不相关。类似情况的还有净利率指标,当然存货周转率就更没有意义了。

  百货公司的存货主要是其购销业务模式下所自主购买的商品,供应商自主管理的商品并不计入百货公司的存货,但这种模式一般都是百货企业的辅助业务模式,营业成本中占据绝对地位的是联销业务模式下所出售商品中属于供应商的那部分收入,这两个指标的比例显然不仅不能反映企业的存货管理水平,而且可以说没有任何可供分析的经济含义。(作者为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公司业务总监)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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