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的思考
【摘要】只有不断采取措施来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才能有效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使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远远超过造假收益,从而推动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使真实、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成为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重树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
当我们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深恶痛绝时,无须讳言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但我们也需正视这种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通过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重振会计界的盛誉。
一、正确认识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性、必然性
纵观古今中外,自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会计信息失真就成为社会的“毒瘤”,并随经济的发展、会计制度乃至审计制度不断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充实发展。即使是为世人所公认的资本市场最发达、信息监管最严厉的美国,会计造假、审计造假造成的会计、审计信息失真的丑闻也是屡见不鲜,安然事件和安达信事件更是将会计、审计信息失真演绎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只要资本市场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分离,只要会计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只要审计手段存在局限性,这种现象就必然有其生存的空间。
从我国看,会计信息失真还存在更深层次的因素,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利益驱动,还有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政绩,企业领导要政绩,企业要形象,到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使违法犯罪有可乘之机等等。“大跃进”浮夸风的教训不能不说是非常深刻;上世纪九十年代几乎年年进行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不可谓不重视,组织不可谓不严密,检查、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每年战果也不可谓不丰富,但从总体看,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未见明显改变,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到1996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提出要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亲题《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约法三章》,国务院下发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制定下发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全国各行各业自下而上层层整顿验收。随后,会计、审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变革,一系列的审计准则、会计准则陆续出台,证监会又针对上市公司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信息披露规则、准则,《会计法》也进行了大的修改,这些都是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措施。
二、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强会计监管力度,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
随着会计制度日益改革,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型规范等内容,多层次全方位会计管理体制。
会计监管体系/内容/职能
会计监管体系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范会计信息的反映。
2.《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会计监管体系二:监管部门
1.财政部门:会计工作(人员)的主管权、业务监督权、违纪处理权。
2.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权、违纪处理权;制定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受全国大常委会(立法机构)和法院的审查,即使与宪法或其它法律相悖,机构和个人也无法寻求法院裁决)。
3.工商部门:会计账簿的建立,会计制度制定等4.税务部门:税务处理情况、纳税情况。
会计监管体系三:执法部门
1.财政部门:单位:行政处罚;责任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会计最重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证监会:上市公司:行政处罚;受害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诉讼的认定权。责任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3.法院:目前为有限介入,只受理经过证监会正式认定受害股东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出民事诉讼。其执法职能急需加强。
会计监管体系四:行业自律组织待建立和完善:(为会计人员)服务、监督;向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反映会计工作中问题,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指导、培训等。
会计监管体系五:自我监督
1.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
2.独立董事: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等。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下设机构,监督财务报告、保证审计质量、评价内部控制。
4.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及其有关部门(如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委托,或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监会)委托,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5.财务会计部门:对本单位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6.内部审计机构:相对于财务会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进行监督。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1.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对违纪、违法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民事索赔制度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
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必然涉及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及诸多人员,对责任人的界定还需进一步明确。目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打击力度明显偏弱。对单位处罚最低三千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对责任罚金最低二千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最高刑事处罚只有3年。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
在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我国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虽然也无法完全杜绝,但有一套严厉的处罚制度。因此,当前急需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加大司法介入的力度。
2.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其繁重的工作使其难以真正切实做到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成立会计人员行业自律性组织,如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将原属财政部门的部分职交由行业自律性组织来实施,更为有效。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更易贴近会计人员,更能发挥其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中介作用,便于听取会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会计人员发自内心的呼声,真正能够支持、帮助会计人员,解决会计人员的实际困难,使会计人员真正有“家”可依。
3.企业自我监督体系不完善。应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只有不断采取措施来完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加大会计监管力度,才能有效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蔓延,使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远远超过造假收益,从而推动企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使真实、公允地披露会计信息成为普遍接受的社会规则,重树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