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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来源: 沈洁 王辉 2010-09-25
普通

  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准则中规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若某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以原来的方式应做分录为: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分析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的分录记录按上述做法欠妥,原因如下:

  (一)分录的形式

  从分录的形式上看,与对外投资中另外几种投资方式的分录不统一。如债券投资、材料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货币投资,借方为“对外投资”,贷方都是资产类账户。债券投资,当购入债券时,借记“对外投资——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如果是以无形资产投资,那么第一笔分录的贷方就换为“无形资产”;而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第一笔分录的贷方为“事业基金”,是净资产类的科目。会计的目的是反映经济活动,并为其管理和运作提供方便,但该表达方式不当,成为方便经济活动管理和运作的反作用力。

  (二)分录的内容

  从分录的内容上看,没有必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凑在一起。从理论上说,前者反映的是资产,后者反映的是权益,如果取消固定基金,固定资产核算就成为单式记账。且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只能用固定基金作对应科目。但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同,具有收入来源多渠道、支出多用途等特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所以在行政单位会计中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数额必然相等,但在事业单位会计中不一定,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例1]某事业单位2007年1月1日向甲公司融资租人设备1台,协议价500000元,运输费、安装费等2000元,由银行存款支付。合同约定租金分5年平均支付,在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可按41300元优惠价购买该设备。

  事业单位的分录如下:

  (1)租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6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4000

      银行存款               2000

  (2)2007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2008、2009、2010年相同)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事业支出          100000

    贷:固定基金          100000

  (3)2011年12月31E1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同时以优惠价购买该设备

  借:其他应付款         104000

    贷:银行存款          104000

  借:事业支出          104000

    贷:固定基金          104000

  在例1中,“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并没有放在一个分录中,而是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实质处理。所以同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实际上是用事业单位自身的固定资产换取对外的债权,第一笔分录应为: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事业基金一投资基金”。

  (三)税法的角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直是计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后,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

  [例2]某事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6月30日以两年前购买的11.7万元的固定资产对甲公司投资(不含税是10万),协议价为8万(不含税),则交增值税1538.46元

  按照原来的做法:

  借:对外投资——其他投资          81538.46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81538.46

  借:固定基金                 117000

    贷:固定资产                 117000

  如果只有此一笔分录,计算税款时不复杂,但若经过—年,单就固定资产应该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分清,进项税额如何根据每—个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来核算,但销项税额以何为基数。若以“对外投资”为基数,可“对外投资”中还有材料投资(已计人销项税额)、货币投资(不需计算增值税)等;若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为基数,该科目包含很多其他核算项目,若按照第二点的建议,不能清楚地计算税款。

  二、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的建议

  针对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变分录

  不将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绑定”在一起,而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实质,借记“对外投资”,贷记“固定资产”,差额计人“事业基金——对外投资”,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事业基金——对外投资”。

  (二)不将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当事业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差额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账面价值)”,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当事业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贷记“固定资产(含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含税账面价值)”,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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