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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与内控若干问题的认识

来源: (韩 沂)人行上海分行 2002-12-04
普通
  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有机结合,是我国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的重要保证。指导、检查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完善内控建设,是中央银行监管的基本职责。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八十年代末以来,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研究加强内控建设问题并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中央银行也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于1997年5月制定颁发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开展,但进展情况尚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如何处理好中央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内控之间的关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也是金融制度改革深化的重要一环。

  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内控的目标是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金融的稳健运行。中央银行监管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督促其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止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发生的目的;商业银行内控的目的是对自身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而这恰是中央银行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

  商业银行内控是中央银行监管的基础和前提。商业银行内控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正常经营,避免风险而建立的相应管理制度和采取的一系列必要措施。它的内容涵盖面很广。一般说来,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最高管理层向下的逐级授权、相互独立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完善的审批制度和会计控制体系;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等等。这些内容是银行有效运作、避免风险产生的保证,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形式的监管只能通过它起作用并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运作行为之中。如果离开它,中央银行的监管自然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

  中央银行监管可以推动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一是中央银行可以根据金融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制订有关规定,推动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二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发现并评价其内控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完善这方面的制度。三是通过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对比,中外资银行内控制度的分析,找出商业银行内控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对每家银行的安全运作提供有效的信息,同时避免因内控问题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可以反作用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中央银行的监管手段、标准和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固定的,而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所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商业银行内控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随时成为检验和校正中央银行监管可行性的有效参考,使监管工作更富有成效,同时也可以对监管权力的正确使用,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应该看到,近些年来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内控的力度都在加大且成效也比较明显这一总趋势。但不容否认,在现实工作中两者之间的错位,力量相互抵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够,过于偏重外部的检查稽核,而效果又不甚明显。尤其是没有着力研究如何引导商业银行自觉地形成一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因此造成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监管的“体制依赖性”。主要表现在监管工作尤其是现场检查效率不高、计划性不强。

  二是中央银行监管工作“越俎代庖”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在机制方面推动商业银行内控建设。比较明显的是客观上承担了替商业银行法人“代父管子”的角色。虽然有时这是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

  三是中央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内控“两张皮”的情况比较明显,监管成果的利用不够。虽然中央银行监管与商业银行内控侧重点有所不同,中央银行侧重于安全性,避免产生大的金融风险,而商业银行侧重于通过安全经营获得尽可能高的资本收益,但两者的目标又是统一的。现在的情况是,两者各自按其自身的需要向前推进,互补和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那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从机构分类情况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是体制方面的问题。如一级法人体制尚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层次过多、机构臃肿带来的内控传导机制失灵并由此带来分支机构经营运作中的种种问题;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资产质量和效益相对较好,但利益机制及考核体系不尽合理,由此引起内控完全围绕利益转的情况,其分支机构的内控仍存在一定缺陷;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其特殊的产生背景,内控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稽核独立和内部监督力量均不尽人意,问题明显。

  如何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使之更加有效、更富针对性;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建设,使之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以及如何处理好两者的辩证关系均是十分复杂的大问题。在当前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运行质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前提,促进和完善内控建设是关键,加强和改善监管是保证。中央银行应该有所作为。

  确立和修订对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指导原则,制定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规划。加强商业银行经营运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向国际惯例靠拢。要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总要求,按国际通行标准来制定我国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条件和标准,以此作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共同努力方向。

  将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作为中央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中央银行要自觉将推动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在准入环节中包括机构设立、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等,把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及是否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作为审批前提条件;将对商业银行内控建设的评价作为日常合规性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检查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在人民银行内部要落实责任制,将其作为上级行考核下级行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作用,推动商业银行内控建设。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现场检查,无论是常规的还是专项性的,都要将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检查,注重现场检查反馈结果的跟踪;可尝试对中资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其常规报表和帐目,对内控情况作出评价并报人民银行。

  加强监管工作上下左右的联系,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加强对银行稽核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二是维护和推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对发现的问题、处罚措施均需告各家银行的总行知晓;创造条件,最终过渡到集中对其总行进行监管;人民银行的监管工作要做到集中统一,避免多头对外,以提高效率。

  加快推进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进行重组,并改革其组织体系,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内控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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