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企业无形资产中专利权的评估与管理
前言
专利权竞争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发展的源泉,面对国外专利的大量涌入并强占技术市场的现实,我国企业应奋起直追,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在许多技术领域和产业都会受到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封锁和制约,从而失去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失去占领市场的动力和技术发展的主动权。所以,企业要认真学习,了解我国专利法、专利权的评估方法和管理方法,真正掌握专利权这项无形资产的作用。
第一章
专利权概述我国加入WTO后,参加全球化的竞争,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不断的开发出市场需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专利,这样才能迎头赶上,逐步开拓国内市场,抢占国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
1.1专利权概念一。专利权涵义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国家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人或发明创造所有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权的主体是拥有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简称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以及放弃权。按照专利法的现行规定,专利权的客体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对技术问题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等。发明专利权是对发明所授予的专利。实用新型是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水平较低的使用技术解决方案,实用新型又叫小专利、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是对实用新型授予的专利权,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宜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授予的专利。
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和联系
近几年,我国每年均有10万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们广泛接触的也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那么,这两种专利含义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最基本的一点是:这两种专利的保护客体都是具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平常遇到的大部分产品都有固定的形状,如各种设备、工具、五金制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门窗等等,不计其数;而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既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它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就是说,液态的、气态的和粉末状的产品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如各种涂料、防水剂、洗涤剂、洗衣粉和润滑液等等。
对于具有固定形状的产品,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的内部形状、构造、内部连接关系、零配件、电路的工作原理等都可以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来取得保护。例如,电视机内部的环绕立体声装置,使电视机的音响效果更加完善,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也保护产品的外部形状,但是要求产品的外部形状应是出于改进性能、提高工作效率、延长使用寿命等实用的目的而做出的。如现在比较流行的“纯平彩电”的平面形状的荧光屏,虽然荧光屏露在电视机的外部,但是去掉过去的圆角带弧度的荧光屏,换成平面形状的荧光屏,使电视机的功能提高了,观看者从大屏幕荧光屏上看到的图案不会发生变形,所以纯平面的荧光屏这一方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产品的外部形状纯粹是为了美观而设计的,则应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外部图案、外表色彩或者这些组合在一起构成的一项综合的新设计,而这些设计全是为了美观而做出的。例如家具、电器、工业设备的外形和外表色彩的方案设计,如果目的只是使这些产品更富有美感、更吸引人注意,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一些小食品的包装袋、烟酒的包装盒、瓶贴、洗衣粉的包装袋等产品包装用品的外表图案设计也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要提供产品内部构造、零配件和工作原理等技术方案和产品的内部结构示意图,申请文件的内容要具备“技术性”,因为它要保护的就是技术方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必公开产品的内部技术方案和内部的结构示意图,只要提供设备外表形状的照片或图片即可,申请文件上表示的产品外观要具备“美感”,因为它保护的就是产品外表的形状、色彩和图案等用眼睛能看到的部分。简单地说,“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的外观。
1.2专利权特征作为技术性资产的一种,专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独占性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人拥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任何人不经允许不可使用专利,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轻者要负责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域性专利权发挥效力要受地域限制,各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效力,要想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还要在这些国家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能在有关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在没有实行专利权的国家,就不能对专利权加以保护,没有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国家公民,只有在本国享有专利保护。
三、时间性专利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法律保护期限再法律保护期内在法律保护期内,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就成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产。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十至二十年。我国法律规定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十年。都至申请日起计算。
四、可转让性专利权可转让,专利权一旦被转让,原发明者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由购入者继承。
1.3专利权作用
专利权在经济日益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具有重大的作用。它有利于企业打开市场。在这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创新速度越来越快,周期越来越短。谁拥有了专利权,谁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了主动权;它有利于企业权利的保护;任何一种新产品新技术,只要获得专利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有利于企业创造财富。一个企业拥有专利权的多少,代表他们的技术研制能力,但要使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关键是看它的专利转化率或实施率。
1.4专利权种类
专利权的种类比较多,各国也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不同的种类。按专利权的技术特性划分,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植物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实施情况划分,可以分为独立专利权、从属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批准情况划分,可以分为追加专利权、再颁专利权、输入专利权;根据专利权的来源渠道划分,可以划分为自行开发的专利权、从外部购进的专利权和投资者投入的专利权;等等。
第二章
专利权评估2.1专利权评估的目的专利权评估依据专利权发生的行为,既特定目的确定其评估的价值和方法。不同情况下的专利权以及转让形式不同,确定的评估方法也不同。就专利权而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转让给接受方;另一种情形是转让的专利权已经长期的或一段时间的生产,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而且转让方仍在继续使用。专利权转让形式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全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往往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形式进行,这种使用权的权限、时间期限、地域界限或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许可证合同中加以确认的。
一、使用权限
1.独家使用权。是指在许可证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买主,买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同时卖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显然,这种转让的卖方索价比较高。
2.排他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普通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4.回馈转让权。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转让的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反馈给卖方的权利。
二、地域范围任何一种专利只有在授权的国家范围内或改过所参加的国际专利联盟的成员国范围内有效,超出这范围,专利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技术许可证大多数都规定明确的地域范围,如某个国家和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三、时间期限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间内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技术许可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效期限,时间的长短,因技术而异。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期限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2.2专利权许可贸易概念及其与专利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专利权技术的评估往往发生在技术的作价入股时,专利权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具体客体又体现在许可证贸易中。没有许可证贸易就没有专利权技术的交易,也就不产生专利权技术的评估问题,因此在专利权技术的评估中,专利权技术的许可证贸易状况是专利权技术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专利许可贸易是指专利所有人即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通过与接受方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按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的范围内许可使用或实施其专利的一种技术交易。实行专利许可贸易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技术引进方式。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作为出让方,通过合作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所有,而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一定费用获得该项专利权的交易。虽然专利许可贸易与专利权的转让所涉及的对象都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但是它们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的实质内容等都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一、形势要求
不同专利权人与他人在国内进行专利许可贸易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合同达成协议以后,秩序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可以生效,然后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由专利权人备案即可。但对专利权转让而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权即使在国内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其专利权的,也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的,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当事人双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后,该协议还不能生效,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能生效。之所以需要登记和公告,是因为专利权是经过登记和公告的,为了使第三人了解专利权法律状况的变化,就有必要登记和公告。
二、两者性质不同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许可人并没有出让其所拥有的某项专利的权利,只是以一定的条件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项专利,被许可方获得的也不是该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而只是该项专利的使用权或实施权,专利权的主体不发生变更,而专利权转让则导致专利权主体的变更,既受让人所获得的不只是该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和实施权,而是取得该项专利的所有权,成为专利权人。上述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因其转让的权益不同,而直接影响到转让费的大小,也就是直接影响被转让专利技术价格的评估,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来对专利技术的价格进行评估,都得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中转让的专利权交易的状况。
2.3如何评估企业专利权
企业专利权是企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中,它比有形资产可以带来更大的价值。在相当多的场合,有必要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企业专利权,对于促进企业专利技术资本化,促进专利技术流通与交换,促进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专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是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且是一种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非物质形态的商品。不过,这种商品与一般的有形商品相比有其独到之处。从“价值”的角度看,一般有形商品价值可以根据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而专利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非重复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构成专利技术价值的因素很多,所以用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比较困难。而从“使用价值”角度看,专利从信息状态转变成商品,要经过研究开发、产品销售、市场开发的过程,而一旦被社会所接受,就会产生巨大的效益。专利权使用价值表现出非直接性、区别性特点。对企业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就应根据这些特点,就企业专利权在市场供求、价格均衡规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寻求专利发明创造内涵的价值,并由此建立一种可以量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专利技术评估主要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虑哪些因素对评估存在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有多大;
二是采用何种可以量化计算的方法。 在评估企业专利权价值时,除应首先弄清评估的目的、该专利保护期限、该专利适用的条件、该专利的特点和基本情况外,还应着重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一、专利的先进度和成熟程度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其使用寿命就越长,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
二、该专利的现时法律状况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为确保专利权的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并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专利权如经历过无效宣告程序并被维持下来,该专利效力的可靠性能就高,比在同等条件下评出的专利价值可能要高一些。如果在评估时企业专利权正经历撤销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尚未定案,或者该专利权正陷入一场侵权诉讼之中,那么,对通常情况下评估出来的专利权价值要打些折扣。
三、该专利是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从属专利是一项专利比在前专利(基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在前专利的专利。如果是从属专利,那么企业的该专利受制于基础专利,评估价格过高会对自己十分不利。
四、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和依据。权利要求十分宽泛,那么专利保护范围就比较大,这对提高专利评估价值有积极作用。
五、该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而到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时,专利权价值等于零。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有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即提前终止。了解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当然是有意义的,举例而言,某项专利剩余有效期仅有一年,那么无论使用怎样“权威”的评估手段和怎样严谨的评估公式,该专利权价值不会超过这最后一年的预期利润。 专利经济寿命同样是应考虑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国内专利技术转让的实践表明,技术市场最活跃、成交率最高的专利是专利授权后3-5年的专利。对大多数发明专利来说,专利的价值从某个比较小的值开始,随时间逐渐上升,在专利权的3~5年间的某一点达到极大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济寿命则更短。在评估企业专利时,应分析该专利带来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了解在相同市场上是否有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的出现以及出现的时间、竞争者取得类似工艺技术的可能性等,对于确定专利经济寿命周期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该专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包括可能获得的最高利润与最低利润可以分析市场与行业情况,确定专利技术商品化的市场容量、适用范围、应用状况,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程度、同类产品产量、价格、行业市场利润等因素,确定有关的专利市场及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状况。
2.4企业专利权评估方法简析
到目前为止,对企业专利权评估没有统一适用的方法,仍然是沿用现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这些方法操作性较强,但不能简单套用,而应结合专利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下面就对这几种方法在企业专利权评估方面的运用做出探讨。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用重复专利开发过程中的投入作为重置成本,再减去该专利的损耗与贬值以此确定专利价值的方法。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专利权价值,一般是用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的确定的依据不同又分为复原重置成本法及重新重置成本法。前者是以被评估资产原来的设计、技术条件、用料、生产工艺和流通条件为依据,用现行市价重新购置和研制与待评资产相同的全新专利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作为复原重置成本的评估值。后者是以现行新的设计、技术条件、用料、生产工艺和流通条件为依据,用现行市价重新购置和研制与评估资产功能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作为更新重置成本,从中扣除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求得重置成本净值,作为评估资产更新重置成本的评估值。 以成本法评估企业专利权有一定的适用性。它主要为企业已使用专利成本费用摊销而用,即作为财务处理上成本摊销补偿,基本上涉及专利的权属和包容的技术,国家会计准则即有明确的处理规定。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企业专利权价值也可以作为专利投资底价的参考依据。当企业专利的预期收益难于确定,又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预期受益的本金化价格将大大偏离重置成本时,作为投资底价参考依据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当发生了专利侵权行为时,该评估值也 情况下的专利权以及转让形式不同,确定的评估方法也不同。就专利权而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刚刚研究开发的新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尚未投入使用就直接转让给接受方;另一种情形是转让的专利权已经长期的或一段时间的生产,是行之有效的成熟技术,而且转让方仍在继续使用。专利权转让形式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全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使用权转让往往通过技术许可贸易形式进行,这种使用权的权限、时间期限、地域界限或处理纠纷的仲裁程序都是在许可证合同中加以确认的。
一、使用权限
1.独家使用权。是指在许可证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卖方只把技术转让给某一特定买主,买方不得卖给第二家买主。同时卖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技术和销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显然,这种转让的卖方索价比较高。
2.排他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把技术授予买方使用,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不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普通使用权。指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可以向多家买主转让技术,同时卖方自己保留使用权和产品销售权。
4.回馈转让权。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对转让的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反馈给卖方的权利。
二、地域范围
任何一种专利只有在授权的国家范围内或改过所参加的国际专利联盟的成员国范围内有效,超出这范围,专利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技术许可证大多数都规定明确的地域范围,如某个国家和地区,买方的使用权不得超过这个地域范围。
三、时间期限
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在法定期间内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技术许可证合同一般都规定有效期限,时间的长短,因技术而异。一项专利技术的许可期限一般要和该专利的法律保护期相适应。
2.3如何评估企业专利权
企业专利权是企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中,它比有形资产可以带来更大的价值。在相当多的场合,有必要对企业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企业专利权,对于促进企业专利技术资本化,促进专利技术流通与交换,促进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专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是智力创造的成果,而且是一种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的、非物质形态的商品。不过,这种商品与一般的有形商品相比有其独到之处。从“价值”的角度看,一般有形商品价值可以根据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而专利具有很强的探索性、非重复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构成专利技术价值的因素很多,所以用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比较困难。而从“使用价值”角度看,专利从信息状态转变成商品,要经过研究开发、产品销售、市场开发的过程,而一旦被社会所接受,就会产生巨大的效益。专利权使用价值表现出非直接性、区别性特点。对企业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就应根据这些特点,就企业专利权在市场供求、价格均衡规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展开分析,寻求专利发明创造内涵的价值,并由此建立一种可以量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专利技术评估主要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虑哪些因素对评估存在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有多大;
二是采用何种可以量化计算的方法。 在评估企业专利权价值时,除应首先弄清评估的目的、该专利保护期限、该专利适用的条件、该专利的特点和基本情况外,还应着重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专利的先进度和成熟程度一般地说,专利技术越先进、越成熟,其使用寿命就越长,获利能力就越强,该专利权价值也就越大。在评估企业专利权时,应当了解该专利是属于高、精技术还是一般的技术,应用该专利的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费用。自然,了解该专利是属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也是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先进度要高,而外观设计专利不涉及技术内容。
二.该专利的现时法律状况专利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为确保专利权的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并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专利权如经历过无效宣告程序并被维持下来,该专利效力的可靠性能就高,比在同等条件下评出的专利价值可能要高一些。如果在评估时企业专利权正经历撤销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尚未定案,或者该专利权正陷入一场侵权诉讼之中,那么,对通常情况下评估出来的专利权价值要打些折扣。
三.该专利是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从属专利是一项专利比在前专利(基础专利)在技术上先进,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在前专利的专利。如果是从属专利,那么企业的该专利受制于基础专利,评估价格过高会对自己十分不利。
四.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和依据。权利要求十分宽泛,那么专利保护范围就比较大,这对提高专利评估价值有积极作用。
五.该专利剩余的有效期及经济寿命。与商标评估相比这一因素重要得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缩短,专利权价值可能逐渐降低,而到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时,专利权价值等于零。据资料统计,目前发达国家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期限届满之时的一般只有专利总额的2%,即绝大部分专利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即提前终止。了解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当然是有意义的,举例而言,某项专利剩余有效期仅有一年,那么无论使用怎样“权威”的评估手段和怎样严谨的评估公式,该专利权价值不会超过这最后一年的预期利润。 专利经济寿命同样是应考虑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并非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具有市场价值、获利能力。专利具有一定的经济寿命周期,而且,专利在寿命周期的时段不同,其价值也不同。国内专利技术转让的实践表明,技术市场最活跃、成交率最高的专利是专利授权后3-5年的专利。对大多数发明专利来说,专利的价值从某个比较小的值开始,随时间逐渐上升,在专利权的3~5年间的某一点达到极大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济寿命则更短。在评估企业专利时,应分析该专利带来经济收益的可能性,了解在相同市场上是否有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的出现以及出现的时间、竞争者取得类似工艺技术的可能性等,对于确定专利经济寿命周期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六.运用该专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收益,包括可能获得的最高利润与最低利润可以分析市场与行业情况,确定专利技术商品化的市场容量、适用范围、应用状况,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程度、同类产品产量、价格、行业市场利润等因素,确定有关的专利市场及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