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探析
摘要: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有明显的优势,但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会遇到诸如财政压力大、固定资产存量不易处理、发票管理难度大及刺激外延式再生产等问题,为此要积极采取渐进式转型、扩大税基、重新认定纳税人、统一发票管理等措施,促进增值税的顺利转型。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资本、技术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以及“入世”带来的外部压力,弊端日显。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且在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分析探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制度缺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没有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收问题。由于征税范围狭窄,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中断,即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和作用,又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从整体上给国民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一)抑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加入WTO后,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高新技术产业一般需要较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而生产型增值税要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扣除,相当于企业多付了一笔投资费用,既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也制约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
由于我国资金短缺,造成能源交通等资本密集型基础性行业投入不足,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这些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这些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要承受较高的税负,既有失税收公平原则,又加重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瓶颈”效应,其结果将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三)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和我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各国的出口产品都已彻底退回在国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而我国所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税项包含在商品中,因而在出口环节,即使实行零税率,也不能做到彻底退税,从而提高了出口产品价格,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在进口环节,国外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实行完全退税,而我国产品包含对固定资产的重复计税,造成国内产品税负高于进口产品,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四)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由于东部地区轻工业比较发达,这些行业的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而西部地区以资源型产业居多,固定资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道路交通设施不太完善,这类企业的资本投入又较大,因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西部大开发极为不利,而且会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和其他材料时向销售商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它的使用可以彻底消除阶梯或流转税重复征收的各种弊端,可以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二)能更好地创造均衡税负的环境
对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能创造均衡的税负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进行管理,简化了计税核算的程序,避免了生产型增值税计税核算时,区分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的繁重工作量,同时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工作,降低了征纳成本,提高了纳税效率和征管效率。
(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产品实现全额退税,保证了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国内产品扩大扣除范围,减小了计税依据的总额,降低了税负,能够有效缓解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
(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从国际上的增值税实践来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欧共体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只是个别国家采用。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顺利与国际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促进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值税转型存在的问题
(一)面临巨大财政压力
在维持现行17%增值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改革的财政成本太大。按2000年的数据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减少增值税收入560亿元左右,甚至可能达到1000亿元,直接影响着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
(二)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
《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为52027亿元,按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为7559亿元,加上1996年至2000年期间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更大。如此巨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如果不予抵扣,将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以及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否则,企业可把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关联企业,使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税款得以抵扣,使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名存实亡。
(三)专用发票管理压力较大
实施增值税以来,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凭现有的管理手段还不能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四)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
长期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是外延型扩大再生产。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而且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会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四、增值税转型的战略对策
(一)渐进式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路子无非有两条:一是一步到位,即在全国全面铺开,这种方式如前所述压力太大,无法实施;二是分区域、分行业稳步渐进的方式展开,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较为可行,具体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首先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二是逐步转型。即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但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时不得抵扣。据2001年数据测算,这样做将减少增值税收入290亿元,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较小。
(二)扩大税基
扩大税基是指扩大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即将电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等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
(三)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
即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软转型的一种权宜之计。
(四)重新认定纳税人标准,统一发票管理
增值税成功的国家都将纳税人制度设计为“一般”与“特殊”两种类型,“一般”是指绝大部分,“特殊”是指极少部分。我国应吸收相关国家经验,重新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呈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以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使用、管理,凸现增值税固有的功能。
1 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2 严格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纳税人类型的划分,应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规模极小的零售店和生活服务点,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小规模纳税人仅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
3 降低销售额标准。即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
4 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于经济处罚。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如法律)严惩重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必须进行转型,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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