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我们对世界上126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检索,发现其中目前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7%。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特别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2年6月19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分析,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研究,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为了避免由于这个税种盲目出台而造成负面的政治、经济影响,中国应当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暂缓出台。
其理由有三:(1)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其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2)开征遗产税应当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2亿日元(折合96.5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0亿韩元(折合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遗产税的免税额为750万港元(折合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各项遗产扣除额为1300万台元(折合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税率的办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又会对已经致富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估计。(3)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文章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财政部对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看法。2003年3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的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上说,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他在回答民建中央有关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提案时说,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在中国经济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可能弊大于利。同年1月14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一位记者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提问:中国准备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金局长的回答是:开征遗产税,要有很多准备工作,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的法律概念有明确的界定,现在中国的民法和其他法律对这个概念还没有很清晰的规定。所以,税务部门想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课题研究,什么时候开征遗产税,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同年3月10日,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在接受《中国税务》月刊记者采访时说:现在开征遗产税是有害的。
其理由是:(1)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小城镇,大多数家庭都是几世同堂,没有分家,财产界限不明确。如果开征遗产税,就要逼着人家分家。这样一来,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不稳定。(2)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发达,大量经营活动都是现金交易,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银行结算体系,无法准确核实一个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税源监控的难度很大,遗产税的征税成本过高。(3)中国有钱的都是年轻人,老头子没有多少钱,开征遗产税也征不到多少税,反而可能造成资本外逃,得不偿失。厉以宁教授还认为:从国际经验看,遗产税不是一个好税种,它影响创富的积极性,不利于财富的积累。
出现上述不同看法也有一些国际方面的因素。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取消了遗产税(如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埃及、赞比亚、乌拉圭等),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或者正在准备采取调整遗产税制度的措施,如提高起征点、扣除额,降低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台湾地区)。
据中国财政部有关部门分析,这些国家采取或者准备采取上述措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征收遗产税对于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具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人们为了逃避缴纳遗产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大幅度增加即期非理性消费。(2)遗产税的收入与其征管成本不匹配。由于遗产的界定比较复杂,如果税法不加以规范,势必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或者税收收入的流失。所以,遗产税制度非常复杂,扣除、抵免项目多,累进税率档次多,征收、缴纳费时费力,征管效率低、成本高。取消遗产税,可以直接减少税收征管成本。同时,可以使更多的税务人员投入其他的税收征收工作,综合效率会更高。(3)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规避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从而使遗产税难以实现既定的调节财富、公平收入的目标。(4)取消遗产税或者降低遗产税的负担,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阻止资本外逃,增强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5)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继承人现金不多,纳税能力比较弱,有些人需要靠借款缴纳遗产税,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取消遗产税或者降低遗产税的负担,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
我认为,看到中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各种困难,并采取谨慎的态度,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但也应当看到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各种有利条件,从而坚定推行此项工作的决心和信心:(1)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已经有一部分人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成为百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有专家作出过“百万富翁过百万”的估计,现在估计中国的百万富翁可能已经超过1000万人。这就为中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2)近代遗产税已经有了400多年的历史;当今世界有许多国家开征这种税收,其中既有美国、英国、法国、瑞典、日本、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又有韩国、菲律宾、安哥拉、突尼斯、巴西、智利、匈牙利、俄罗斯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历史上(从1940年至1949年)也曾经开征过这种税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至今仍然征收此税,从而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3)由于中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的不断加强,公民的税法观念也在逐步增强,依法纳税的人越来越多。例如,一度被认为很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公民的纳税习惯逐渐养成。(4)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中国税务机关的力量有了很大的加强,技术手段逐步改善,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5)随着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与征收遗产税相关的法规、制度(如继承、公证、工商、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管理等)已经初步建立,并且正在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6)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相信这件事也会得到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7)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具有独立自强、艰苦奋斗、勤劳致富、扶困济贫的光荣传统和优良美德,这有利于开展遗产税的宣传工作。
对于一些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可能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征收管理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等问题,我的看法是:
(1)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因为①由于遗产税是对极少数富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巨额财产征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数量十分有限,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征收此税导致经济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税的国家也没有因此而加速了经济的增长。②中国的投资环境总体来看不错,而且有关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前景看好,对于中外投资者是很有吸引力的。③资本的外流方式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动产的变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等,巨额财产的外流更加困难。④资本的外流方向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管理比较严格,税收负担普遍也较重;发展中国家通常希望引进大量的外资,但是投资环境并不一定理想。⑤中国的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者大多是一些很有思想的创业型人物,不大可能因为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个人的消费方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站出来反对开征遗产税。相反,有许多民营企业家明确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公众的支持,所以应当依法纳税,回报社会。另外,目前存在的某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
(2)不必担心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确实,有力的征管可以推动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反之,遗产税制度设计得再好也将难以实施。从短期来看,在征管能力许可的限度以内考虑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征收方法是非常现实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征管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税收管理水平的继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必将逐步改善,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将会继续逐步增强,对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3)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收入少、成本高。对于中国来说,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将这部分收入划给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余的地方政府来说也不无小补(据说西班牙反对取消遗产税的理由之一就是此项税收的收入占该国大区级税收收入的15%——20%),至少可以为贫困阶层增加一些补贴。须知目前中国还有2800多万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约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4),还有20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许多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仅为每人每月100多元,约为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这些穷人急需得到帮助,而国家财政资金困难。有些农村还在向屠宰牲畜的农民征收每头牲畜几角钱至几元钱不等的屠宰税,有些城市还在向骑自行车上班的职工征收每辆自行车几元钱的车船使用税,既不怕收入少、成本高(甚至屡屡因为征收屠宰税发生血案),也不怕这些低收入的纳税人和基层征税机关有意见(北京骑自行车的人年年为每辆自行车缴纳4元钱的车船使用税怨声载道,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征收此税苦不堪言,所征税款不足应征税款的一半,且逐年下降),为什么向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们的巨额遗产征税反倒下不了决心?
(4)从发展趋势来看,遗产税将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英国、德国、西班牙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法国约占2%,韩国约占0.9%,卢森堡、冰岛、葡萄牙约占0.3%),就可以达到60亿元至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的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8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2002年,在中国开征的24种税收当中,其中有11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0亿元,有9种税的年收入不足60亿元,有5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亿元,筵席税年收入只有132万元)。
(5)除了直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且,开征遗产税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即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促进社会稳定;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共意识;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等等。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大多主要出于政治、社会目的的考虑,并不是很看重这种税收的财政意义,中国也不应当例外。
总之,我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逐步成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