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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新趋势及对我国税制的挑战

来源: 韩霖 2006-08-17
普通

  内容提要:本文简述了企业并购的概念、类型、发展历程,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企业并购的三大新趋势—并购范围的国际化、并购手段的证券化和并购行为的市场化,进而分析了该趋势对我国整体税制格局及相应税种提出的挑战,最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并购 兼并 收购 税制

  企业大好还是小好的问题,一直是见仁见智,甚至有人另辟蹊径,得出“最适才是最好”的结论。但不容置疑的是,对已加入WTO、正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我国而言,没有一批大规模、超大规模的企业,就不可能支撑强国富民的梦想。和世界500强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规模明显偏小,于是一些专家得出结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首要的问题是进行规模扩张。企业实施规模扩张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内部投资扩大,二是通过兼并收购等外部扩张实现,而后者显然是一条捷径。当然,规模的扩张不是最终目的,实际上,理性并购行为能带给企业的还有因协同效应、规模效应等的发挥所带来的企业绩效的提高,以及从宏观上讲,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和产业组织的优化整合。

  从企业并购行为的发展趋势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中的企业并购在经过第五次大的高潮之后,开始步入一个相对平稳期。但从我国企业情况看,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因、激烈的外部竞争压力以及政策环境的日益宽松等,则意味着我国企业并购的春天才刚刚开始。而且笔者认为,在新一轮企业并购高潮中,并购范围不断扩大、并购手段逐渐多样化、并购方式完全市场化都将成为其显著特征,由此对我国现行税制提出的挑战也将成为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问题。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类型

  (一)概  念

  ①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某种协议联合组成一个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广义的兼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吸收兼并是指兼并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企业的消失,另一个企业成为存续企业,这种情况可用公式“A+B=A(B)”来表示;新设兼并是指在兼并过程中新成立一个企业,并使其成为新的法人实体,原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都不再保留法人地位,这种情况可用公式“A+B=C”来表示。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前者是指买方企业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后者是指买方企业直接或间接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并根据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卖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兼并和收购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其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合为一体,开展经营活动;而收购是收购方实现对被收购方的控制,收购方的法人地位没有改变,而被收购方的法人地位也有可能不改变。但是,兼并和收购都是企业产权的一种交易行为,并且收购又是兼并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操作方式,甚至从广义上看,收购还可被看作是兼并的一种形式,即控股式兼并。因此通常把兼并与收购并提,简称并购(M&A)。

  (二)类 型

  按照并购双方所属行业的相互关系,可以把企业并购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

  1.横向并购,指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的并购,是最重要的并购方式。横向并购的结果是资本在同一生产、销售领域或部门间的集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达到新技术条件下的最佳经济规模。如美孚石油公司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横向并购发展壮大起来的。

  2.纵向并购,指从事同一产品不同阶段生产的企业间的并购。它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和与此相联系的原材料、运输、销售等行业。由于并购双方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所以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纵向并购往往能使并购双方获得自然的协同效应,还能更充分地利用专用设备,加强生产过程各环节的配合,从而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节省运输、仓储、能源及销售成本等。

  3.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间的并购。并购的企业来自完全不相同的市场,并购各方既不是竞争者,也不存在买卖关系。混合并购可使企业获得分散化经营的机会,而且可使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通过使用共同的销售渠道,共同研制、开发新产品获益,还可调剂企业间的资金流动。

  二、企业并购行为的发展历程及最新动向

  (一)企业并购行为的发展历程

  ②每次高潮都促进了资本的加速集中和企业规模的扩大。

  相比较而言,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起步较晚、规模较小。1984年7月,河北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开创了中国企业并购的先河。1987年以后,由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并购的政策法规,国内掀起了第一次并购高潮。1989年下半年开始,经济进入全面治理整顿阶段,亏损企业的增加使政府加大了在产权转让中的作用,一些地区出现了行政强制性的企业合并,同地区、同部门内部无偿划转的合并方式有所增加。1992年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企业并购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阶段中国的企业并购伴随着产权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育,并购形式更加丰富,出现了上市公司、外商并购国有企业以及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现象。1997年开始,随着中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主战场,股权有偿协议转让成为并购的主流方式,并逐渐打破了地域限制,出现了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并购行为。

  (二)我国企业并购行为的发展趋势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到90年代中期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育,并购范围国际化、并购行为市场化、并购手段证券化将成为未来我国企业并购的三大主要趋势。

  1.并购范围国际化。随着我国一些大型、超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不少公司已具备了进行跨国并购的能力,企业并购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如1988年,首都钢铁公司兼并了美国麦斯设计公司,成为我国企业兼并外国公司的第一个案例。并且,2001年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中。这一方面给国内企业扩大生存发展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使跨国并购的需求进一步增加。

  同样,企业兼并的国际化也包括国外企业并购国内企业。2002年我国已成为吸引外资的第一大国,这说明在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同陷增长低潮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的绝佳表现更吸引了国际资本的眼球。在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中,除绿地投资外,并购策略必将以其特有的魅力被国际资本用作进入中国市场的快捷手段。如最近发生的新桥投资入主深发展,AB公司战略性增持青岛啤酒,都是此类的典型案例。而且从2001年底至今,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2001年11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使外资并购面临的不确定性大大减少,可操作性明显增加。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如深圳、上海等)积极推动,敞开大门欢迎外资参与并购重组,更将使外资并购案例风起云涌。

  2.并购行为市场化。中国企业改革的主题一直是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刚开始的利改税到承包制,直到公司制改革,其目的在于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因要求并购行为走向市场化。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政府在并购立法、执法方面力度的不断增强,那种“拉郎配”甚至“乱点鸳鸯谱”式的过度干预将日益减少,并购将越来越成为市场体制下企业的一种市场行为。

  3.并购手段证券化。在我国,通过证券市场并购、控股上市公司的事件最早发生在1993年9月,即所谓的“宝延事件”,宝安公司通过收购流通股成为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进而对该企业进行了控股。目前通过证券市场达到并购企业目的的方式逐渐增多,除了可以收购上市公司的社会流通股,还可以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国家股来达到同样的目的。另外,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内企业并购的证券化为外资通过证券市场并购国内企业提供了可能。最后,1999年以来修订、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降低了收购上市公司的难度和交易成本,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如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修订了有关收购上市公司的法规,2002年12月1日证监会最新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办法》,意味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因此并购手段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中国企业兼并的一大趋势。

  三、企业并购对我国税制提出的挑战

  (一) 企业并购行为的新趋势对我国税制格局整体的挑战

  从税制格局整体来看,目前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甚或同一地区内高新技术区内、区外的企业,其所适用的税收法规、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有很大的差异。如此的税制格局在跨地区甚至跨国境、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并购行为发生后,便极有可能导致并购各当事人所纳税种、所纳税额、所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减变化。同时在分税体制下,企业所缴税款最后又形成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因而企业税负变化又会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是指挥各方行动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因而这种税制格局对企业来讲,会有可能扭曲企业并购行为的取向,或者会阻碍正常企业并购行为的展开;对国家来讲,则有可能因企业钻空子、进行避税型并购而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1.扭曲企业并购行为的取向。从税收角度对企业并购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实质性并购”和“避税型并购”两种。前者是指企业根据生产、销售的正常需要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后者则纯属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前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正和博弈;后者则只会导致并购企业所纳税额的减少,很可能会扭曲企业正常发展的方向,是一种零和甚至负和博弈。而我国目前的税制格局,给企业避税留下了很多空子,很容易诱导企业进行避税型并购,导致国家税收利益的大量流失,并不可避免地扭曲了企业并购行为的取向。

  2.阻碍正常企业并购行为的开展。企业并购行为的逐步市场化要求减少政府方面的干预,但我国目前有关税收规定却从不同方面阻碍了正常企业并购行为的开展。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中央、地方虽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改革,目前实行“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分享办法,即从2002年起,各地方企业所得税超过“基数”的部分要与中央共享,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比如我国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33%、27%、18%的比例税率,一些原本适用18%或27%的低税率的小企业,被并购后有可能就要适用33%的高税率,这会影响并购各方的积极性,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而对于由并购行为形成的企业集团,一般规定在集团总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的生产地就得不到税收利益,地方政府对企业并购行为易产生不支持心理。另外,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仍适用两套所得税制,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很多方面仍享受“超国民待遇”,但依据新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的并购。

  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看,目前是按行业划分适用种税,并且在营业税内部又按行业划分预算级次。这样,跨行业的纵向并购,有可能导致所纳税种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进而有损地方政府的利益;原属地方政府管辖的第三产业进行跨地区的并购,也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可能遭遇阻力。

  还有现行按所有制性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企业并购新形势的需要。企业并购后形成的企业一般具有投资多元化的特征,原有的所有制性质已不明显,这也要求制定优惠政策的标准随之转变。

  3.不能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区别对待”式的税制意味着不同税种之间、同一税种内部存在许多缝隙,企业可以轻易地利用这些漏洞,逃避国家税收。

  (二) 企业并购手段的证券化对完善我国证券税制提出了要求

  ③ 根据并购当事人的不同,可将并购行为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如下分类:

  1.被并购公司。在资产并购中,被并购公司转让、处置资产,是否计算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在股票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以旧股换新股,是否计算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

  2.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在以旧股换新股或定向增发方式进行的公司并购中,由于目前对证券转让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股东以旧股换新股或获得增发证券的过程中,只涉及是否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问题。

  3.并购公司。主要包括对转移来的资产如何计价、原被并购公司的税收优惠是否可继续享受、原被并购公司的亏损是否可由并购公司的利润进行弥补等问题,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股票交易印花税两个税种。

  以上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已由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文件予以规范,这两个文件分别是1998年6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目前尚未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证券转让部分制定任何法规,由此导致的问题可能包括:

  1.由于我国目前的股票交易是按交易额征收千分之二的印花税,随着企业并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可能导致巨额的印花税负担,影响企业并购行为的正常展开。

  2.对企业而言,资本利得适用税率低于企业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企业可通过“报表式”并购行为,轻易地进行避税。

  四、税收应对政策思考

  (一)如何对待企业并购行为—坚持中性税收原则

  企业并购是一把双刃剑。理性的并购行为会降低企业成本,因产品链延伸产生关联效应,因产业面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因企业联合产生协同效应等,但非理性的企业并购行为也会导致企业“虚胖”,或因盲目多元化经营而丧失主业,或因盲目圈地而丧失比较优势等。因此,制定税收政策所要禀承的首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性原则,即力争不阻碍正常而理性的并购,同时规范盲目或单纯为避税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在税收后果上,则应力争使企业并购行为的税收后果“中性化”,即并购行为不会导致税收收益,也不必承受税收损失。

  (二) 对我国整体税制格局作重新思考和逐步调整

  中性税收原则要求对我国的整体税制格局进行重新定位,虽然完全中性的税制既不可行也不必要,但我们目前“区别对待”的视角必须转变,即不能再按照所有制的不同、是否外资企业来进行区别对待,而应主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来设置税收制度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税制改革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包括统一纳税义务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项目和标准等。在税率档次设置方面,应以一档基本税率为主(如25%),一档低税率为辅以体现对小企业的照顾。在税收优惠方面,应将主要标准放在产业或特定地区上,而不要单纯以是否外资划界。同时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从目前的“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分享方式逐步过渡到“同一税基、不同税率”的完全分享方式。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缩小直至取消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并在此调整过程中注意理顺中央、地方的关系。

  (三)完善证券税制

  1.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

  2.开征证券市场资本利得税。我国应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数额的大小、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区别待遇,并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进行冲抵和结转。这样方可应对企业并购手段日益证券化的态势,并在课征资本利得税的过程中,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同时不阻碍正常企业并购行为的展开。

  (四) 在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可借鉴西方国家的“连续性原则”

  在现实中,由于利益的驱动,不断出现企业将劣质资产、所欠税款保留,而以优质资产为主导成立一个新企业或并入其他企业中的行为,即“金蝉脱壳”式的兼并或重组;或者一个盈利企业可通过兼并、收购亏损企业,达到弥补亏损、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我国法律目前对此还无良方,相应的税收利益也无法保障。建议今后加强对企业组织方式的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并购、分拆行为。在税收方面,一要加强征管、执法力度,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对欠税必须有个明确的说法;二可借鉴西方国家处理企业并购行为中通行的连续性原则,严格弥补亏损的条件。连续性原则可有两方面标准:一是经营企业的连续性,一是股东利益的连续性。前者要求仅当并购企业继承被并购企业主营业务的情况下,才可弥补其经营亏损,具体指标可用被并购企业中多少资产、负债被转移给并购企业来衡量;后者要求仅当并购企业保证了被并购企业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弥补其亏损,具体可用被并购企业的净价值获得并购企业有投票权股票补偿的比例来衡量。

  参考文献

  (1)张秋生 王 东编著《企业兼并与收购》,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田 进  钱弘道主编《兼并与收购》,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3)张学清 潘贤掌 王爱华《“两法合并”中的三个重要问题》,《税务研究》2002年第1期。

  (4)陈秀花《谈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完善》,《税务研究》2001年第6期。

  (5)梁 朋《产业组织结构优化与财税体制改革》,《税务研究》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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