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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来源: 2006-07-11
普通

  纳税人——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拥有如期取得税务登记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相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有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权利。

  从事货物销售、加工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只要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即有权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有领购、使用发票的权利。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进项发票抵扣税款的权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负担的增值税,可凭进项扣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5.有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权利。

  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税务登记证,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有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可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7.有依法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权利。

  纳税人超过其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8.有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利。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9.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如果未开具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给付。

  10.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便纳税人的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1.有对税务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2.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或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3.要求税务人员示证检查的权利。

  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向纳税人出示或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

  14.有委托税务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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