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
网络交易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全新的交易方式,它在现代经济中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可能在将来会取代传统商业模式成为主导的经济模式。随着网络交易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网上交易额迅速增加,很多企业也开始利用网络交易这种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在网络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由于我国税法目前还没有对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税务部门信息化程度较低,也难以掌握这种交易活动的发展趋势,这种情况表明,网络交易已给税务部门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针对网络交易的特定税收征管形式十分必要。
虽然目前我国网络交易的总交易额还比较少,但发展极为迅速,重视和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已势在必行。立法部门需要突破传统的征管模式,从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制度上加强研究,尽快制订出相应的法规,对网络交易进行政策规范和法律约束。政府一方面要积极扶持网络交易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这是处理网络交易与税收矛盾的必要权衡。
一、网络交易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网络交易这种电子化、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
1.税收凭证难以确认
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各种有形的凭证、账簿、报表为征管基础,通过对有形凭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的审核,达到管理的目的。网络交易是将现有商业活动的任何一环都电子化,使得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网络交易的隐匿性和保密性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失效,造成避税更加容易。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绕过税收征管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级密码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人员搜索信息更加困难。
2.产品性质难以确认
网络交易中的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使得网络交易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它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的界限,税务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产品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电子版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法国购买一本实物书籍要按货物销售征5.5%的增值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电子版书籍的办法购买,需按劳务提供以20.6%的税率征税,这就造成了税收的混乱。有的地区采用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的办法,但是这个网上书店销售了多少个字节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确定。
3.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确定纳税义务人是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网络交易中的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纳税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网络交易税收,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网络交易究竟是国内交易还是国际交易。这包括如何追踪审计、如何取得入网资料及证明、如何取得加密数据、对电子货币支付如何处理、如何征收税款等一系列问题。
4.税收管辖权难以确认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立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然而,网络交易使得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更加严重,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数字化产品通过服务器进行买卖,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网络交易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但是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
5.常设机构难以确认
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网络交易却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来实现销售活动,此时网址是否可以算做常设机构呢?这同样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二、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性
在网络交易税收的过渡期,各国政府应当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尽量维持现有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不设立或少设立新税种。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比如说,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网络交易征税的相关条款;对网络交易初期不征税,当资产收益超过某一标准水平时,才征收一定比率的销售税;对于网上订货、网下结算的交易方式,如果交易限于国内发生,对销售商征增值税,对于交易在国外发生的可以免税;对于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电子出版物等无形产品销售,由于正处于发展壮大时期,可以暂时实行免税;对国外公司在中国从事网络交易,税务机关必须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的付款必须通过中国金融机构账户进行,以此为依据征收增值税、关税等。从长远来看,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政府应当保护传统交易与网络交易的税负一致。
从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来看,政府要逐渐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络交易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才能开始从事网络交易。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从税收简便性来说,网络交易适合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这个做法的前提是,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技术手段上,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逐步适应网络交易发展的征税要求。
三、网络交易税收与金融体系的连接
网络交易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对于通过网络交易手段完成交易的参与者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是必须的。网络交易潜力最大的领域是跨国交易,金融服务是满足全球各个角落消费者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必要条件。为了鼓励网络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为某些网络交易提供避税手段。由此可见,银行是税务机关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账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与银行等金融体系实行连接,在客观上就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政府可以规定对所有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方便税收征管的设计,把税收项目作为网络交易必不可少的内容,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客户连接,依托网络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目前信用卡等普及率较低,网上订货、网下交易的情况非常普遍,使得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中国的网络交易仍处于起步阶段,2001年我国网络交易交易额只有5500万元,仅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02%,国内大多数网站都处于亏损状况,如果在这时征税,将有可能造成对网络交易的冲击和抑制,以至于会延缓或限制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网络税收征管要循序渐进,把体系的健全、环境的成熟与税收的增长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网络交易税收的全球统一性
网络交易的全球统一性要求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网络交易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网络交易税收合作,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情况。网络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使得交易更多的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网络交易使大型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问题更加强烈。
网络交易的全球统一性要求妥善解决国家与地区间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税收原则,发达国家如美国采用居住地原则,其税务管辖权为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多采用税源原则,其税务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网络交易的发展要合并采用这两种原则,建立统一的全球征税体制,为国际税收合作奠定基础。
网络交易征税关系国家权益的分割。近几年来,发达国家在制定有关网络交易涉外税收政策时,依赖强大的外交主导地位,提出免征通过网络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以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目前世界上从事网络交易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2/3,美国一直极力倡导免征网络交易关税,目的主要是为美国企业抢占网络交易市场提供便利。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网络交易刚刚起步,绝大多数国家都希望在网络交易中建立关税保护屏障,以确保国家权益。中国需要努力追求的是,如何建立有利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网络交易税收分配制度,以争取国际市场中更大的主动权。这需要我们在国际谈判与合作中去努力争取。
总之,网络交易税收制度经过初步的发展,国际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一些共识:网络交易税收必须坚持方便原则,确认普遍的适用的条款,使税收征管适应于商业交易发展。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在跨国网络交易中公开地分配税收收入,重视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国际上各方力量必须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建立各国广泛的税收协定,充分协调各国关系,寻求全球无真空地带的统一税收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