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
增值税是一个优良的税种,但由于控管措施和手段不力,在我国偷逃增值税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也使得增值税管理费用和执行费用相当高昂。理论上的增值税控管是交叉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偷逃增值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我国现阶段增值税制不够完善,仅靠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笔者在总结归纳多年来对增值税控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以供参考。
一、基本原理增值税计算离不开会计核算,而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会计报表才能解决增值税的监控问题。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就是利用纳税人会计报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和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两组数据,通过“存货资产变化”、“存货率高低”、“收入与成本配比性”这3个指标来综合分析其对增值税的影响,估算出可能偷逃增值税税额总量,进而分析原因,判断问题发生在账内还是账外,应从何处入手查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账内或账外的调查取证,查实一个排除一个。
(一)“存货资产变化”对增值税的影响在购进扣税法条件下(目前是“生产型”增值税),假定企业产供销绝对均衡,即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相等,从理论上讲,它与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应是相等的;然后,通过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金,即可验证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假设把产供销环节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视为合理占用,那么,根据其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就可计算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本期应纳税额。简言之,存货下降是增税因素,存货上升是减税因素。
用公式表述:
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税率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称为分析应缴税金)=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综合表示为:
分析应缴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可能偷逃税额=分析应缴税金-已计应缴税金
(二)假定条件对分析控制结果的影响。
1.增值税规定估价入账余额、在途材料、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货物和商业购货未付款等项目是不得扣税的,在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假定其已经扣税,这是因为分析取值来源于会计报表数字。在查账时,若发现此类情况,应调增估算结果。对此,商业企业也可通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 +商品销售成本]”这个小于100%的扣税比率预先修正。
2.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未能将记入期间费用类账户、符合扣税条件的外购货物、劳务或购销货物运费应扣税额估算入内,或因其扣税额很少而忽略不计,或发现时调减估算结果。
3.工业企业扣税比率用生产成本表计算或根据不同类型生产企业的经验值估算,但很难精确。考虑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分析时也可按100%扣税比率计算。
4.统一用17%税率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有误差,这个误差由是否有差别税率和扣除率来决定。
5.假定没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有但未转入本期抵扣,若转入本期抵扣,则应调减估算结果。
二、稽查应用为便于查案分析和各级审核,我们在实际运用时设计并填列《增值税稽查选案及检查审核分析表》,基本结构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分析部分和附注部分。依据分析的基本公式不同和账内、账外检查的区别,“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功能:
(一)分析存货资产去向,控制“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应计税未计税情况上述分析的是存货的增与减,控制的是“可能偷逃税额”。注意观察存货的去向:用于应税耗用还是非应税耗用,用于应税耗用和销售的账户我们称之为“应税账户”,用于非应税耗用的账户我们称之为“非应税账户”。为分析方便,这里把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类账户、销售及其成本费用类账户以及管理费用账户规定为“应税账户”。除此之外的账户,则为“非应税账户”。我们控制的重点就是看存货转入“非应税账户”时是否按增值税规定计算了税金。
1.报表分析。其基本公式前面已述,该公式适用于征、扣税率一致时的控制分析。当征、扣税率不一致或需分别控制“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时,可用下列公式:
(1)分析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2)分析进项税额=[(期末存货-期初存货)+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综合扣税率(3)分析应交税金=分析销项税额-分析进项税额2.总量控制。公式(1)主控销项税额。其中用17%税率计算时,若出现“分析销项税额”大于申报销项税额的情况,先看是否有免税收入或适用13%税率计算的收入,然后再确定未计税收入;二者相等时,看损益表中有无“其他业务利润”,以分析“其他业务收入”是否计税。公式(2)主控进项税额。但必须用公式(3)按前面的公式分析“可能偷逃税额”。这里,偷逃税的原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非应税账户”借方发生额应计税而未计税造成。如视同销售行为、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未计税,这里包括以物抵债未通过销售账户而未计税的情况。另一类是因为“应税账户”内部及其不同账户之间发生额应当计税而未计税造成的。如以物易物未通过销售账户核算而未计税(但对以物易物不计税也不扣税时不能控制);再如“原材料”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但“其他业务收入”未计税。
3.重点落实。其方法有二:一是从“应税账户”贷方(重点查存货类账户和生产成本类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起,有时比较费力。二是分析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等项目有无余额,或其“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增减变化;看损益表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利润等项目有无数值,排除一些不可能因素后,从“非应税账户”借方同时牵出“应税账户”贷方的主要问题。
(二)分析存货率,盘查存货的真实性所谓存货率,这里指的是期末存货与一个年度的销售成本之比。利用存货率分析是为了断定存货的合理性。实际存货的多少、存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经营周期长短及资金周转速度。一般是工业高于商业。工业生产主要取决于在产品资金占用;商业经营一般是经营消费资料的高于经营生产资料的,经营笨重物资的企业甚至没有存货。企业资金都是有限的,不可能一直是购进多而销售少。就一般情况而言,商业存货率在5%-15%、工业存货率在20%-30%比较合理。通过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的比较,就能判断“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账面存货率=(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100%2.总量控制。账面存货率与合理存货率比较如相差较大,可基本断定为存货账物不符。账面存货率大于合理存货率时,可能偷逃税额=[(期末存货-年度销售成本×合理存货率)×(1+成本利润率)]×税率成本利润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成本×100%账面存货数量大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存货发生转移未作存货减少的账务处理。主要有发出货物未收到货款不开票而迟记销售;销售货物不开票而长期隐瞒销售;虚假购进货物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增大了库存;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或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
账面存货数量小于实际存货的原因是货物增加不入账或迟入账。包括购进和受托代销、接受捐赠的货物或实物返利等不入账,实行账外经营,借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
3.重点落实。就是查明存货的真实性,也就是要查实期末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盘存数量差额的原因,以便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分析收入与成本配比性,控制截留收入或“非应税耗用”作“应税耗用”情况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会计收入与增值税“收入”有差别,增值税“收入”指的是所有应该计征增值税的依据,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有不同,有些项目如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可以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这里所称的“配比”是按税法定义的配比。收入与成本不配比,表现特征就是增值额税金负担率的异常。由此,可以估算出“可能偷逃税额”。
1.报表分析。
增值额税金负担率=增值率×税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销售收入]×税率目前,企业正常税金负担率的幅度为:商业经营:钢材、生铁、汽车0.2%-0.8%,个别的达到1%以上;其他货物1%-1.7%,少数可达到3%。工业生产:加工过程较短的在2%-4%,少数可达到5%;加工过程较长的在5%-7%,机械生产可达到9%;个别高附加值产品或高征低扣的可达10%-12%。
2.总量控制。增值额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税金负担率且明显的,可基本断定是截留了收入或者扩大了成本。截留收入主要有隐匿销售、截留差价或价外费用不入账或虽入账但不计税等情况。扩大成本主要有返利不冲减相应成本也不冲减其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外购货物改变用途或损失不作相应账务处理,而将此成本隐医到销售成本中去,或者将非应税耗用的外购或自产货物记入了“应税账户”。
与“分析存货率”相反,此类问题的特点是存货增减基本如实作账务处理,所以存货账物基本相符或差别不悬殊。但由于截留收入或扩大成本才表现出成本利润率、毛利率或增值率低于同行业的正常水平。控制的方法主要是搞清真实的毛利率(如抽查销项、进项发票计算),或用同行业的正常毛利率、成本利润率,推算出隐瞒的应计税收入额。
隐瞒计税额=销售成本÷(1-实际毛利率)-已计收入或=销售成本×(1+成本利润率)-已计收入可能偷逃税额=隐瞒计税额×税率3.重点落实。即查实账外经营情况。
(1)此类业户多有真假两本账,能否查到真账是取证的关键;也可把发票存根合计与申报收入核对;价外费用或返利可从账内查实或找到线索;判断非应税耗用外购或自产货物是否记入了“应税账户”,可重点从生产成本类账户分析。必要时,应结合外调查证。
(2)确难查实的,应取其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证据,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4款规定,确定此项的应补税额。
(四)查证上述未能控制的问题在检查时还要注意:(1)货物交易的违章发票抵扣税的查证;(2)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是否计税;(3)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非应税账户”的外购货物扣税,甚至无发票虚拟扣税等。这需要从有关“非应税账户”的借方查证。判断方法:在按上述3种控制方法查实后,调整有关数据,重新测算增值额税金负担率,仍然偏低的,可基本断定有偷逃税情况存在。
三、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意义综上所述,“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不仅能监控增值税计算和偷逃税总量,而且能提供查证偷逃税手段的信息,使调查取证做到有的放矢,减少不必要的稽查工作量;由于能控制偷逃税总量及判断问题原因,所以能监控查案质量,也将大幅度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效率。该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能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的增值税控管,同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原理,开发计算机软件,不仅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稽查各环节,更适应当前征管机构改革和征管网络化建设的需要。特别是随着高度集中征收模式的建立,如果在税款征收时实现自动为管理分局和稽查分局选案(选案权层次越高,对下监管力度越大),将对强化增值税征管、提高查案质量和降低增值税管理成本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