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发票、税收与经济审判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收款方填开提供给付款方凭以付款和提货或接受服务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
一、发票的作用
1、发票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比如,人们去商店购买大宗商品,卖方营业员开具发票,买方付款后,收款人在发票上盖上“收讫”之类字样的结算章(有些货款及时清洁的购销,往往在发票上加盖“银货两讫”的结算章)交买方。商店(卖方)据此发票交付货物。发票在此购销关系中成为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上的结算章就成了买方已付货款的凭据。这里的发票便起着一种重要的证据作用。它证明了买卖双方的购销法律关系已经成立,货款已即时清洁。
根据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口头合同将成为合法的合同,此时,发票在没有即时清洁的口头购销合同中,将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
2、发票是计算税款的依据。
国家和纳税人均以发票作为计算和缴纳工商税收的原始依据和必要资料,也是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的极大部分来自于税收,税收是经济杠杆之一,而工商税收的基础工作就是发票管理。
然而,发票往往成为这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直接利用的对象。如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引发的犯罪,不开发票的偷税、逃税、漏税等均与发票有关。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处罚,但在利益或金钱的驱动下,这类纳税人仍然要以发票为对象进行犯罪,致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丧失。
二、经济案件中的发票问题
为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但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收据或白条代发票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购销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为逃避纳税不开具发票。发生争议时以格式收据或白条收据为依据诉请法院主张货款权利。笔者曾经询问几起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何不开具发票,基本上都答开了发票就要付税。
(二)、涂改发票。有的涂改金额,有的涂改货物名称,有的涂改数量,致使案件在审理时为涂改的项目争论不休。
(三)、为他人代开非本单位经营活动的发票。
(四)、将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出售或转让他人。
(五)、将本单位使用的发票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四)、(五)种类型的违法行为的持发票一方往往收取一定的钱财,而另一方通常是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或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的非法经营者。由于经营的不合法,无法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故出现了请他人代开或从他人处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当货款发生纠纷时诉诸法院对案件主体的确定容易引起混乱。
(六)、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无此项购销行为,但为了骗取国家的税款抵扣,虚开发票。尤其是近几年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时有出现。
(七)、开具票物不符的发票。卖出的是甲商品,开具的发票上是乙商品,致使法院在裁决时,为标的物的确认带来麻烦。
(八)、不盖章的发票或填票人不签名的发票。这类案件的发票开具人,在案件审理时,不为对方承认,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辩。
(九)、开具项目不齐全的发票。有的未填写日期,有的只有金额没有单价和数量。
三、探索在经济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规范
探索在司法领域中如何用法律的手段规范上述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是法官的义务。笔者设想了几点措施供大家探讨。
1、对于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致使国家财政税收丧失的行为,也应规定用民事制裁决定书的形式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在购销法律关系中不开具发票,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用收据或白条作为证据主张权利的原告,可以规定在立案时就请其补上发票,以约束其应当履行对国家所负的纳税义务。
3、在实体审理购销纠纷中对合同无约定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又未开具发票时,在其主张违约金或利息时,不但可以不支持违约金,利息也可不予支持。而对于及时开具发票纳税的原告,虽然无合同约定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但可以支持其利息诉请,并从其开具发票时起算。发票可以作为其此项诉请的依据。通过案件审理使违反发票管理者认识到,不遵守国家的行政规定,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此,扩大了社会效果,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遵守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进行正当经营,合法交易,保障国家财政税收及时入库,使我国的经济高速度地发展。
总之,发票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经济杠杆之一的工商税收的依据,而工商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发展市场经济,维持国家正常活动的必须的物质保证。而法院在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制裁扩大社会效果,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起到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