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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现状剖析与思考

来源: 杨秀欣 2008-08-03
普通

  目前我国货物运输业市场管理体制繁多,尤其是汽车货物运输业因其自发性、隐蔽性、流动性、分散性较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以票控税等行业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国家税务总局为有效打击骗抵增值税和规范增值税抵扣,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于2003年下发了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包括《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等“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文件实行三年来,货物运输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以票控税力度明显增强,营业税征收数额明显提高,货运业征收面明显加大,推动了货物运输业市场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货物运输业市场与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货物运输业的组成运营方式主要有:

  (一)大中型企业内部下属的汽车运输公司。主要承担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外运、原材料采购等业务。如: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车辆大多为企业自有车辆,靠挂车辆较少或没有。

  (二)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运输公司或车队。其运输车辆一部分为自有,在公司固定资产账上有明确购置时间、金额,所有权为公司,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车辆运输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实记入公司成本账;另一部分为靠挂车辆,性质属个体车靠挂,按月向运输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收入不计入公司账上,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也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公司账上只体现其管理费收入。

  (三)联合车队。全部由个体车辆靠挂组成,因交通部门有相关规定,个体货物运输车辆必须要靠挂车队,才能核发营运证。这些车辆按月上交车队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车队负责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包括开具运输发票。其运输收入、成本、相关责任皆与车队无关。

  目前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对自开票纳税人要履行严格的认定手续,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三证齐全,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运输许可证;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自备运输工具;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且账簿设置齐全等。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后核发自开票资格证书。年底对其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等进行审核。代开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财务人员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开具发票时,实行先完税后开票制度,即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相关税费,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企业)所得税。

  就目前货物运输业组成运营方式而言,企业内部运输公司或车队因其有固定的运输业务、与企业的销售形势、市场前景息息相关等原因,其收入和纳税情况比较稳定。从税收征管情况看,自开票纳税人管理比较规范,账簿设置齐全,核算比较真实准确;个体联合车队因其具有自发性和随意性,受市场影响较大,尤其因与工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其运输业务与纳税波动较大,成为税收征管的难点。近年来,许多税务机关都在不断探索新路子,在加强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比如采取“定额+发票”的管理模式,定期进行信息比对等,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车辆的流动性与车队管理的随意性造成税收征管缺乏连续性

  运输车辆特别是个体靠挂车具有自发性、随意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联合车队按其载重吨位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为了吸收更多的靠挂车,有的采取免收二至三个月管理费的优惠措施,还有的降低收费标准等。一些个体车主抓住这一机会频繁转换靠挂车队,优惠则留,享受完即走,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因税务机关既需对所管车辆建档,又需按月核定定额,无法保持管理上的连续性,税款不能及时进行清算。加之运输车辆无固定经营地点,税务机关又无上路权,因此行使执法权和税收强制措施的难度很大,个体车主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

  (二)运输车辆收入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均

  大部分运输车辆无固定营运业务,运营情况五花八门,正规的业务签订运输合同,临时性的只是口头协议,干活收钱,不签合同不开发票,纳税人没有账簿,收入与成本也只是车主个人心里有数,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准确的情况。而征税定额又必须具有普遍性,不能一车一定,因此造成了不同运营情况间税负不均衡的问题,营业收入低的纳税人就反映税负过高。

  (三)代开发票存在名不符实的问题

  一是一车多开的问题。运输业纳税人分散性强,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车辆在需要开具发票时采取张冠李戴的方式欺骗税务机关,而税务机关又很难对逐笔业务进行核实。一车多开的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个别纳税人钻政策空子,搞化整为零。日常税收征管采取“定额+发票”的管理模式,即每月按载重吨位确定计税营业额,据此计算出相应税额,再与发票开具金额相比对,取金额大者作为征税依据。有的纳税人为使开票金额不超过定额,将营业额高的月份进行分解,分摊在不同月份开具发票。有的临时经营者利用营业税起征点每次(日)不超过100元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实行一次收入数次开票的方法,以偷逃国家税款。

  (四)运输业的特殊性为个别引税行为提供了便利

  个别税务机关为单纯完成税收任务指标,或是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利用货物运输业的流动性特点,违反国家政策,大搞引税增收。其做法是在本地注册联合车队,吸收本地靠挂车辆进行登记,之后将外地运输车辆经营收入,以本地车辆的名义开票缴税,地方财政再给予相应补贴返还这些外地车主,以此吸引外地车加盟。这一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客观上造成了纳税人税负不均,影响了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某地甚至出现了一辆货运汽车超过了一辆飞机的月营业额的笑话。

  (五)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但是由于这些人员的车辆运营情况很难掌握,收入缺乏真实性,因此税务机关在执行优惠政策时很难把握具体减免数额,为保证执行政策的严肃性,按照谨慎严格的原则,一些应该享受政策优惠的人员没有完全享受到位。

  三、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一)严格认定手续,加强日常检查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对企业自有车辆与其固定资产账进行核对,对企业开票收入与其签订的运输合同进行比对,突出车辆的“自有”性。因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实征收,统一缴纳,因此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可以有效避免所得税的流失。

  (二)实行“定额+发票”的管理模式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对不同车辆合理确定月营业额,结合代开发票情况,按照孰高原则征收税款。这样既堵塞了税收漏洞又避免了由于税收负担的不公平而造成的征纳矛盾。

  (三)限定车辆开票上限

  对不同的车型和载重吨位确定自开和代开发票上限,以解决一车多开的问题。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相同车辆开票情况经常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

  地方税务机关要经常与国税、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运输车辆营运证的发放、车队管理、增值税抵扣及货运市场运行情况,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进货运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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