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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来源: 杨小红 2008-07-24
普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新生事务,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思维观念、商品交换手段等等,而且对于税收征管工作而言,“网络税收”有可能成为特定的名词和特有的内涵,使沿袭多年的纳税人、纳税环节、征税主体、征税客体以及国际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无纸化”和“无址化”是电子商务的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也正因这两个特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无址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者具有多国性和流动性,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无纸化”和“无址化”的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电子商务无纸化使贸易流动化、国际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交易模式;二是电子商务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额难以统计;三是“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纳税主体的认定发生困难;四是“无纸化”使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别;五是“无址化”交易利用因特网进行产销直接交易,使商品的中介作用削弱和取消;六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地点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使印花税的征收受到影响;七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财务信息无纸化,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登陆网络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支付记录是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可以随意修改而不留痕迹,给税务稽查带来困难;八是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可成为新的避税方式。

  二、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对其国家的税收流失较少,相反还有利于这些国家向别国推销电子产品。因此,发达国家均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电子商务不征税政策。二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会造成大量流转税收流失,影响到本国的税收收入,因此这些国家积极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

  美国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美国政府一直提出对电子商务不征税。欧盟规定,其成员国的公司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来自欧盟之外的企业却不用缴纳增值税,使得欧盟国家的企业在电子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欧盟提出拟对欧盟以外的企业向欧盟国家的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欧盟15个国家的欢迎,但立即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政府和企业界指责欧盟破坏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有关规定,是无理地将税收强加于人,是对欧盟国家的保护,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根本分歧可见一斑,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应采取的税收措施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收征管模式,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数额相对于传统交易的数额比重还很低,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不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较大提高,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网上交易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这样既可从户籍管理的出发点确保税收监管初步到位,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三)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应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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