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个体煤场专用发票代开管理的调查
为了规范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专用发票代开管理,由局长牵头,总经济师组织,综合业务股、计划征收股和王坪税务分局参与对我县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专用发票代开管理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现状
怀仁县是个煤炭运销大县,现有煤站12个,2006年外销煤炭约 1950万吨,但自产原煤约650万吨,约占销售煤炭的三分之一左右,其它需从周边县市外购原煤约1300万吨,主要靠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供煤。这些个体煤炭运销户多数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更没有手续。煤场虽然有固定场地但多数也无任何手续。因此这些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因无煤炭经营许可证,不能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税务登记,领购或代开专用发票,结算煤款只用普通自制收据,不能为煤炭运销站提供合法的销售凭证,而煤炭运销站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造成了煤场和车队的税款大量流失。
二、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办法
针对上述现状,为了防止税款流失,我局2007年4月以前采取以下办法为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代开专用发票:
一户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只能凭身份证、税源管理股出具的税源调查报告进行办理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后,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范围内(即180万元)进行代开,征收率为4%.因煤站对付款方向的要求有部分上煤户户名一样,故用1号、2号、3号、4号……分开,2006年和2007年1—4月,共开具完税证 758份,户数756 户,开具专票15120份,入库税款43998038.15元。每个大户每份专票平均开票金额达1799900元,入库税额达72000元。
三、存在的弊端
采取以上做法,我们认为有以下弊端:
(一)因受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制约,有的煤场在原基础上利用多人的身份证进行多次税务登记,造成税收管理混乱。
(二)虽然把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税款收了上来,煤站的财务核算相对齐全,但增加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2007年4月底暂停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及疑问
针对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的现状和存在的弊端,我们查阅了相关文件,但是仍存在一些疑问,主要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根据这个规定,我们认为对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从这个规定看,为无证个体煤场和煤炭运销户代开专用发票又不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此规定个人代开发票不受180万元的限制。
五、工作建议
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无固定场所、一次性的,一个合同不论经营大小的,营业额多少,均按小规模征收率代开。
(二)仅有固定场所的,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经常发生业务、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上煤户,采用将简化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纳税人代管监开和税务机关采用一机多票的方式,因经济性质为个体,所以国税不涉及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