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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2008-01-31
普通

  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后,有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产品收购的普遍做法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数量和金额自行填开发票,依收购发票填开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收购发票的填开存在很大随意性,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也难确定。

  (一)收购发票难管理。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发票管理难。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三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一般在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就虚增收购数量;在数量易于盘点的情况下,就直接虚开收购单价,或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物耗水平难掌控。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农产品由于其产地和等级不同,其成份含量有所区别,投入产出比也就不同,企业往往会以成份含量低为借口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生产耗用数量,虚增生产成本,容易造成帐外经营难查处,或将虚购的原材料进行账面消化,制造购进与耗用的假象平衡,最终达到偷税的目的。

  (三)审核检查难定性。一是收购发票是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决定了其不可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建立一整套防伪税控开票、认证、稽核系统进行监控。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这又使手工交叉稽核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实行,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三是农产品收购交易大多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无法对其资金流进行有效监控。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目前很多农产品加工企业都属于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会计、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由老板或其亲属直接控制的情况大量存在,把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第一目标,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虚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一样,要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思想上有畏难情绪。部分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够,对农产品行业管理存在畏难情绪,怕触及矛盾;法律意识不强,存在“法不责众”的念头,对一些如异地收购和向中间商购进农产品开具、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没有严格把关。

  (三)查处打击力度不够。有部分税务机关仅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却往往被忽视,使得收购发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税收管理员在管理中发现企业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填写不全等违章行为,有偷逃税的嫌疑,也只是提出整改意见,没有进行查处,致使有的企业得寸进尺,没有受到教育。

  三、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要有效地消除上述问题,有效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要从管理方法着手:

  (一)严把收购发票的抵扣关。由于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性,规范了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就把握了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了源头控管。

  1、加强收购发票的发售管理。一是在收购发票的领用上,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审查,严格把关,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二是对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企业在发票发售上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强化对其票面填写情况的监管。三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购的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审核检查。一是建立收购价格采集机制。利用现有的局域网为依托,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系统,定期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将采集信息录入到系统,计算出各品种平均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在审核检查收购发票、纳税评估时的监控参考值。二是建立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由于国家对农产品种植户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记载的有关数据比较齐全、真实,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各村组农产品的种植品种和面积,掌握农产品的预计年产量,建立农产品收购档案,在日常管理中与收购企业填开收购发票上的数量进行核实比对,防止虚抬收购数量。

  3、加强收购对象真实性的核查。一是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二是定期对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发票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情况下到村组进行必要的回访和查验。

  (二)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与同行业进行定期对比,对收购价格偏高、收购量比同期大幅增加、税负低于行业预警值、产销能力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一是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是否相符、农产品的物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主要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偷税的手段主要在收购发票上采用虚抬收购数量和价格,多抵进项税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偷税行为,不能一味地依托纳税评估来强化管理,还要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严查重罚。对通过评估发现有虚开收购发票的、长期纳税申报明显异常税负偏低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一定比例的、长期发生亏损的等企业必须进入稽查程序,对违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

  (四)推行农产品预约定耗制度。纳税人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前,由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提出申请,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动力耗用比例、人力耗用比例、费用耗用比例等与经营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购进原材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并依据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测算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数量,解决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和虚开收购发票、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五)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一是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强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额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法律责任上的等同性,增强企业风险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票严格管理的理念,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控管,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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