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税收监管的思考
现阶段,由于体制不顺以及部门利益驱使等原因,税收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方尤其是乡镇对此反映强烈。
一、征税主体被扩大。征税主体又称征税人,走指按照税法规定有直接行使税收征管权的财政、税务以及海关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税务部门走工商税收的征税主体。目前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平均每个乡镇只有不到一名的专职税收征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乡镇不得不派出大量干部协税,进门串户、上路拦车、受气挨骂甚至追打都是常有的事。有的税干抓住政府领导怕“一票否决”的心理,干脆把税票交给政府,要政府干部去收税,还美其名曰“委托代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乡镇政府作为征税主体是非法的,不具备直接行使税收征管的权力,即使出现了诸如暴力抗税等违法行为,也因为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在先而不了了之,这不仅使政府的形象受到损害,也有悖于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政策方略。
二、税收计划与财政预算不统一。按照(预算法),地方预算是各级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编制的,经人大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税务部门分别由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其税收计划不是由地方而是由上级主管局垂直下达,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务部门的税收计划与地方财政预算在时间和数据上的不一致,出现了政府和税务“两个任务”、“两张皮”的问题,两者在工作中难以协调,矛盾很多。
在收入任务的考核上,税务部门只考核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分局,无需具体到每个乡镇,而县政府却要具体考核到每个乡镇,完不成任务的“一票否决”。由于文化的对象不一致,无形中给了分局重新为每个乡镇分配税收的权力。分局征的税,甚至是乡镇收的税,分局想给谁就给谁,爱给多少就给多少,随意性很大,俨然成了每个乡镇能否完成任务的主宰。乡镇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忍气吞声。出面“协调关系”,以求税务部门的“积极配合”。据调查,乡镇每年为此支付的费用大体在2-8万元之间。如此高的税收成本,使本已负债累累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
三、税款提退过多过滥。税款教提退是指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按税收实际入库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并通过有关程序直接从金库中办理退库。其宗旨是为了调动征收机关和征管人员的积极性,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税务机关是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已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税中抽费侵蚀了国家税基,打乱了国家预算。第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委托代征只适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零星分散税源。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手续费提取范围。而实际情况是,不管是否代征,都按税收实际入库金额计提,并且为了多提费用而擅自调整税种、扩大提运范围、提高计提比例,通过人为调节,为本部门、本单位谋私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第三,“征、退、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缺乏必要的财政、审计监督。按照(《预算法》规定,同级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财政部门,税款提退必须经财政部门的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不仅自行办理,甚至违反 “先征后退”的规定,在征收中将提退部分直接免征,然后索要分成、报销发票等,更具隐弊性。
四、税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央和省集权过多。根据国务院规定,税务分别由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由于实行垂直管理,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责、权、利脱钩,从人事任免到税收计划,从经费拨付到奖惩考评,都是一杆子插到底,与地方政府无关,客观上造成了税务部门“老子天下第一”的“骄惯脾气”。乡镇政府可以管住一个为它理财的财政所长,却管不了一个为它收税的税收专管员。
上述种种·可见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是不健全的。为此,笔者建议:
1、改革税务智理体制。作为一级政府,应该有权管理为本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税务部门,如来过分强调税收执法的独立性而剥夺地方政府对税务的管理权,势必造成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收入工作乏力,政府职能被削例弱、被支解的局面。因此,必须改革税务管理体制,应秉着谁的收入由谁征收、由谁管理,收入权与征管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地方对税收工作更大的管理权限,使地方不仅有收入任务而且还有征管手段和监管办法,以充分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2、科学制定税收计划。税收计划应该以税源状况为依据,以收定支,要坚决拆弃基数加比例的做法。同时。要加强税务与财政在任务上的衔接工作。税收计划的下达不能各行其是,应该统一数据,不留缺口。税收任务应主要压在税务部门肩上,并且要考核到乡镇。收税以及完成税收任务,是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拿了国家的棒禄就要为国收税,这是理所当然的,税务工作者不应讲条件要待遇。为了避免地方对税收工作的漠视,加强地方对税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地方时时紧绷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这根弦,有必要继续坚持财税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税收任务的乡镇坚决一票否决“,决不手软。
3、强化财政对税政的监督。财政对税政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财政与税务之间不是毫无关联的平行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政监管税政理所当然。《预算法》第71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计法》第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4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定了财政管理税政的地位,为财政监督税务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应挺直腰杆,主动出击,理直气壮地实施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切实担负起组织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税政的职责,为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