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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建立纳税评议制度

来源: 姜立洋 2005-12-20
普通

  一、纳税评议制度的引入

  传统的税务稽查模式缺乏对纳税人内在需求的关怀,拉大了税企距离,不利于和谐诚信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的构建。同时,由于缺乏事中和事后的沟通与辅导,大大降低了稽查效果,不利于稽查工作效能的提高。此外,工作模式的机械与单调,也造成了稽查工作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脱节,难以形成税收工作整体合力。因此,笔者认为,传统税务稽查工作模式必须尽快改革,而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建立纳税评议制度。

  所谓纳税评议制度,是指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企业经营运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税务稽查结果,按照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求对纳税人某一时期的纳税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并进行深入的政策辅导。纳税评议不同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一种事前评估,带有推测和估量的性质,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分析企业的申报情况、企业规模、发票使用情况以及会计报表等要素推测判断企业是否依法纳税,并作出尽量接近事实的评估报告。而纳税评议是一种伴随着查账过程的事中和事后评议,带有评价和建议性质,其客观性和针对性高于纳税评估。同时纳税评议也有别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评定规程综合纳税人相对较长时间内的纳税表现作出的带有权威性的评价,具有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纳税评议结果只能作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一种参考依据,不能直接作为社会信誉的衡量尺度。

  笔者认为,引入纳税评议制度首先应明确纳税评议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法律地位。其次应规定统一的纳税评议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重点明确文书形式、评议内容、政策辅导内容和方式等。第三应建立纳税评议与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协调机制。第四应将纳税评议工作融入信息化范畴,实现科学评议。

  二、建立纳税评议制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强化稽查工作的内在服务职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以往的税务稽查过于强调查处涉税违法问题,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稽查威慑力,往往忽略了税务稽查的内在服务职能。纳税人从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只知道本次检查是否发现违法问题,以及违法后的处理决定。因何导致违法,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自身纳税意识是否淡薄,哪方面涉税政策需要重点加强等事关纳税人今后办税水平和办税质量的关键问题,稽查人员并没有在稽查过程中予以明确的告之和辅导。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违法后依法纠错固然重要,但更需要的是今后如何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作为纳税人一方,在依法接受稽查处理决定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对税法加深了解并得到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而建立纳税评议制度后,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对企业提出涉税改进建议和政策辅导等形式有的放矢地开展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建立纳税评议制度,能够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内在服务职能,使纳税服务向深层次拓展,从而大幅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质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提升稽查工作效能。

  传统的稽查工作流程中没有对纳税人提出改进建议和政策辅导的法定程序,评价稽查人员的工作业绩及专业水准也都围绕着查账的成果进行,而不考核是否对纳税人形成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以及政策辅导是否深入有效,这导致稽查工作只停留在堵塞税收漏洞阶段,而对未来产生更多涉税问题的风险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防范作用,稽查工作的整体功效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通过建立纳税评议制度,可以有效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征管漏洞,提升稽查工作效能。

  (三)有利于促进税务稽查、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近年来税务系统开展的机构改革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化分工,并且从制度上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但是在强调专业化分工和权力制衡的同时,却缺乏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税务稽查部门过于强调其相对独立性,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所欠缺。

  建立纳税评议制度后,由于纳税评议书既是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同时也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全面评价,通过信息平台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后,可以有效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户籍式税源管理制度,有利于形成分行业的税源管理改进方案。此外,纳税评议可以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推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通过建立纳税评议制度,可以有力地促进税务稽查与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的协调配合,形成税收工作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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