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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变化及影响

来源: 魏芳 高新杰 2008-08-05
普通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存在较多差异,企业要深入理解新税法与原税法的差异。实现企业所得税统一使内资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税收环境发生了有利变化,必将对企业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变化分析

  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对于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应纳所得税时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内容的差异

  原税法中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新税法中明确规定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同时,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新税法及条例还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不再加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最明显的变化是由原来的以全部收入参与计算改为只就征税收入进行计算。

  (二)主要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变化

  1.工资、薪金的扣除

  对于内资企业,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通过制定《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界定。

  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

  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在计税依据、提取比例、扣除限额等方面与原税法存在着差异。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了据实扣除制度,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三项经费的计税依据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提高了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仍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两项只是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扣除比例未变,但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的部分,采取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虽然在时间上往后做了递延,但是这实际上是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给予了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项目不仅计税依据有变化而且提高了扣除比例,这项规定将会有利于企业加强对职工教育的投入。

  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项新规定与国际做法接近。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目的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内资企业的扣除比例;二是税前扣除基数有变化。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捐赠扣除的基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上的概念,应该为纳税调整后的税前利润;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扣除基数为“年度利润”,是会计上的概念,应为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实质上扩大了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同时简化了扣除限额的计算。

  (三)税率的变化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对内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同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确定适用20%的优惠税率。新的税率在国际上也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使内资企业的税负得以减轻。

  (四)税收优惠的变化

  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使内资企业能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加大了产业优惠力度,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和内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林牧渔业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由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3.新税法对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作了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新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规范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且根据WTO的规定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但投资抵免的比例有所降低。另外,环保、节能的认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

  4.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将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5.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税法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100%的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二、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内资企业的影响分析

  两税合一规范了我国的经济环境,使我国市场竞争条件日趋公平,从而加速我国自主创新和跨国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增加我国技术进步速度,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对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的实施更是大有益处。

  (一)减轻税负,促进内资企业公平竞争

  新税法实行25%的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处在相同的税收环境中,极大地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降低内资企业法定税率的同时,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税收负担下降,企业发展后劲将得到增强,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有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加大公益性投入及人工成本投入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比例的提高将有利于企业积极回报社会。工资薪金扣除规定将有利内资企业提高工资待遇,吸引人才。过去内资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行计税工资政策,而外资企业则按工资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是造成外资企业员工工资普遍高于内资企业的原因之一,致使内资企业出现人才流失现象,新的规定有利于国有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

  (三)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内资企业带来实惠

  新税法以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优惠为主,内资企业将比过去获得更多的优惠,从而减少支出,增加收入。一国经济发展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技术因素,将主要取决于自主研发效率,新税法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税收优惠制度,公平税负,而且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

  (四)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原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别较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引起许多企业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利用税制和政策的差别实施所谓的“合理避税”。税收筹划滥用,假三资企业泛滥,引进外资短期行为严重,质量不高。统一和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消除各种损公肥私的土壤,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实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将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推动内资企业的不断发展。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其积极作用将逐渐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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