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策略研究
摘要:开拓海外市场是石油企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本文总结了我国海外石油项目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海外石油项目税务管理环境,对石油企业海外市场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模式进行了研究探索。
关键词: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建立稳定的海外原油生产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得油气资源,已成为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必然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巨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成熟的配套技术,参与资源国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目前我国石油海外项目的合作范围已扩展到中亚、东南亚、中东、中南美洲和非洲等地,内容由单一油气合作开采发展到石油工业一体化运作,并步入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但是,海外石油市场要实现持久拓展,石油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并精妙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研究探索并建立针对海外市场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财务管理模式,是石油企业巩固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现状
1.海外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1)缺乏系统的海外项目税收促进法律体系。为了引进外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我国主要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对海外项目发展中关于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海外项目从投资产业到投资地区、投资形式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出政策导向。税收支持方式形式单一,主要是减税或免税,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海外项目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服务和投资国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尚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
(2)对石油企业海外项目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目前,对海外项目所得的课税政策主要包括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海外项目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与国内投资相比,企业对外投资需承担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所得税。与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海外项目几乎没有税收激励政策,无论是否从事跨国经营,一律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体系既不利于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争取有利地位。
2.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环境问题
目前,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来自于境外投资的所得应在我国汇总纳税,没有明确主体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其所得是指分回利润的相应所得,还是实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已纳税额。而我国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基础上经纳税调整确定的,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要调整为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难度很大。在境内外所得汇总合并纳税中,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各国的会计年度不同,纳税年度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结果导致对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计算复杂且不科学。对境内外所得在同一张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也造成了国内所得税政策中一些概念界定的模糊,如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扣除标准是否包括境外所得等。
3.缺乏涉外税务管理人才和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研究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要求管理人员至少具备语言、对外税务合同管理经验、相关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等能力,而中国企业包括石油企业在内,具有此能力的人才极为匮乏,这自然导致中国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竞争时的先天不足。另外,我国企业在人才培养上也存有误区,许多企业向外输出人员不是本着培养人才的目的,而是将之变相为一种待遇,员工轮流出去,花钱不少,却始终无法形成一股进行对外工程承包的核心力量。只要石油企业不解决这些问题,在海外拓展中就很难承担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目前石油企业对海外石油市场的税务研究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对合作方的税务管理研究不够细致,比如在出口退税和国际税务筹划方面,都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失误。
二、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基本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选择筹资方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来发生作用。一般说来,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股权式筹资、债权式筹资、租赁筹资等。对企业而言,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综合权衡进行选择,尽大可能减轻税负。
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过程中,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进行选择,通过事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差异,所以这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在选择企业投资地方面,实施全球化战略的企业应把世界各国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作为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企业投资方向方面,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尽量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选择税负较低的行业和项目。
3.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控制来实现。收入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对购销活动进行筹划,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为企业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创造条件。成本费用纳税筹划方面,主要考虑存货计价方法、折旧和利用会计中的跨期分摊账户,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来调节损益。
4.海外项目内部化。在国际税务筹划实践中,其根本仍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能否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海外项目要大规模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海外项目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内部化市场的最大优势就是转移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移价格可灵活有效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实现内部化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化的程度。
第二,世界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为海外项目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且还有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都为海外项目内部化充分运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避税提供了条件,使海外项目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完善海外项目税收政策的建议
1、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不断对本国税制进行评价调整,改善投资税收环境,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建议我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应遵循国际税务关系处理方法的一般规则。同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做到两者并重。对于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则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过去较少考虑海外项目这一问题。
2、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建议对石油企业来源于海外项目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扣除。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人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明确海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完善申报制度
(1)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海外项目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海外项目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但为了避免海外项目纳税人出于税务筹划动机而不进行利润分配,在国内税法中应体现对分回利润的鼓励政策,并就不合理的保留利润采取必要的限定措施。对海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这样,对海外项目所得是否需要在我国补税,只考虑海外项目的税率差异,而不再考虑税基的差异。
(2)明确国内与海外项目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海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海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海外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3)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且调整会计年度比较复杂,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海外项目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4.建立海外项目投资储备金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了加大海外石油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帮助更多的石油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走出去”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5.规范税收管理,优化对海外项目的税收服务
对于开拓海外市场的石油企业,在全新的税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不但需要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也非常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需要熟悉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和我国与投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目前,企业要及时完整地取得这些税收信息难度不小,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不能及时完整地提供,作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
(2)税收保障服务。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国际税收协定的履行过程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之间,在税务机关和海外项目之间,还有许多纠纷和矛盾出现。为此,需要我国建立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海外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为海外项目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石油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外部税务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内部调整逐步加以克服,内部税务管理劣势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不但进行改善。只要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基本合作模式,研究确立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策略,石油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实施外闯国际市场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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