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进展状况及效果分析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通过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程序、核准案件事实、审理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做出处理、处罚意见,进而实现重大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对税收工作各领域的覆盖,其对实现地税事业整体跨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明显。对此,丰南区地税局审时度势,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支撑能力,努力实现税收执法规范化。
一、重大税务案件实现信息化审理施行效果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和税务稽查子系统,丰南区局通过反复实践,自主研制开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实现了重大税务案件网上审理的功能。通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已审理重大税务案件6起,补缴税款101万元,加收滞纳金25万元,罚款107万元,单户涉案金额最大为175万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统一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提请标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当年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在上年案发数的10%以上。据此,审理系统自动对上年稽查案件进行筛选,确定查补税款金额及处罚金额,作为当年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稽查案件,在稽查子系统加以限制,必须报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否则稽查局将不能作出下一步的处理、处罚决定。这样,就能实现对稽查审理工作的有效监控,保证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能全部及时地提请上来。另外,审理系统还设有稽查案件查询功能,能对稽查案件从选案、实施检查、审理、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查询,对虽没有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案件比较有代表性,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也可要求稽查审理部门将案件提请上来,通过审理系统进行审理。
(二)案件的审理和定性实现了集体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将案件的初审、会审、最终做出审理决定,全部实现了集体审理,使审理结果更公平、公正。在初审环节,对稽查局提请来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卷资料传递给各委员进行初审,由每位委员对报送案件提出初审理意见,因为各委员是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其审理意见既具广泛性又具权威性,也充分体现了在初审环节集体审理原则。当各委员对案件定性有不同处理意见时,案件进入会审,在会审环节,要召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及稽查实施、审理环节人员,召开审理会议,共同对案件定性处理进行广泛的讨论,一次会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再次或者多次开会讨论,体现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体审理定性的原则。这样,保证了最终审理结论的合法、公正。
(三)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数据统计真实、完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将税收征管系统、税务稽查子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稽查案件可以传递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进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决定可以及时传递到稽查子系统执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查补税款、罚款,可以通过征管系统征收入库,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的查询实现了与稽查情况、执行征收情况同步进行,案件情况一目了然,保证了查询数据的及时、完整,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对基层征管工作也具有指导意义。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运行效果分析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是借助信息技术和征管网络系统、稽查子系统,实现了审理工作的网络化,既提高了审理工作效率,节约了税收成本,又提高了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了对稽查监督管理,同时还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有利于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效率。这是运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完成审理工作收到的最明显的成效。过去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是通过纸质资料的传递来完成的,一个案件的审理往往要复印多份,传递给各委员,每个委员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查阅案卷资料,进行初审,而运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进行审理,就可以直接调阅系统中稽查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资料,审理效率大大提高,过去要十天左右才能完成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现在基本能在五天内完成。
(二)有利于加强对稽查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首先,在审理环节,以往也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但标准的执行还主要靠人为因素来控制,稽查审理人员及时提请了,就进行审理,稽查审理人员不提请,就不能审理,审理委员会只能通过后续检查对提请情况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审理提请环节实现及时、有效的控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的运行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审理委员会可以随时查询到稽查审理案件的情况,甚至对没有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也可以要求其提交上来进行审理。我局在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过程中,就运用了这项功能,要求稽查审理对一户案件涉税金额不大的案件提请审理。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没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稽查局实施岗在查实案件情况后,按《个人所得税法》核实了其应扣缴税款额,并拟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一倍的罚款,补税、罚款合计仅4.22万元。但审理委员会认为,如果把这一案件列为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通过对其处理,对其他扣缴义务人具有警示作用,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于是对该案件组织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其次,加强对稽查选案环节及实施环节的监督,重大税务案件查询系统,能对税务稽查所有案件进行汇总和明细查询,对选定案件是否及时转入检查实施环节、检查实施过程中有无随意变更检查结果等问题都能进行实时的查询,从而实现对这两个环节的有效监管。第三,加强对稽查执行环节的监督。过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完成后,将处理、处罚决定书交由稽查执行岗位执行,稽查执行完成后,向审理委员会书面回复执行结果,审理系统运行后,审理委员会能随时通过查询系统查询到执行结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不用等执行岗位的书面回复。特别是对需移送司法机关等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显得十分重要。经我局审理的某热处理厂偷税案,涉案金额39.11万元,且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37.13%,达到了移送标准,作出审理决定后,我局监督稽查局执行环节通过稽查子系统制作相关文书,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运行,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过去,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都在征管系统外进行,与现在大力倡导的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要求不符。审理系统运行后,各级领导都可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查询到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情况,将审理工作置于阳光下,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对提高稽查和审理工作质量也是一种促进。
(四)有利于稽查人员、管理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一是有利于稽查人员规范、完善执法程序。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首先要对稽查执法程序进行审理,过去许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例子不是因为实体错误而是程序不当,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是在稽查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程序违法问题,也促使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行为,按规范的执法程序组织稽查工作。二是有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收处罚中,一个违法行为,依据违法轻重程度不同予以行政处罚的跨度很大,从0.5倍到5倍。可以想象,同一税务案件,不同的人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案情轻重的判断不同,甚至是个人主观的好恶都可能导致处罚结果出现较大差异。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检查人员工作经验,因此从整体效果看税务行政处罚缺乏明晰的层次感。通过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一定数量案件的审理,以案例的形式为稽查部门在拟定税收处罚时提供大概的参照体系,尽可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比如,我局在审理某商厦有限公司和某日用玻璃有限公司时,发现两户企业新增房产均已记入固定资产账,但没有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对两户企业都处以0.5倍的罚款,统一运用了自由裁量权,这样,稽查人员在再次遇到类似的稽查案件时,就有了一个判例,便于对类似的处理、处罚决定,保证执法行为规范性、一致性。三是推动稽查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公开的网上审理,上级领导对案件审理情况可以随时查阅,对稽查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如果转换为稽查人员谨慎处理每一个稽查程序,形成详实充分的稽查报告的动力,就能促使稽查人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办案能力。四是促进管理人员加强税务管理,提高日常管理水平。按照唐山市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经各级稽查、检查发现并被确定为管辖纳税人中有应缴(征)未缴(征)税款占其当年应纳税款10%以上的,除对管理人员取消其当年各种评先资格外,调离管理岗位。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系统后,有关查补税款情况更直观、更易于统计,这对管理人员也是一种压力,一方面能促使管理员加强日常管理,另一方面也促使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改进税务管理工作使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作用得以增强和延伸,不但“促查”,还进一步“促管”。去年,我局在审理一起群众举报案件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集各委员的初审意见,对被举报人销售高炉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定性有异议,而且涉税金额较大,便及时向唐山市局税政处进行了请示,确定其营业税、城建税偷税的性质,做出了补税并处1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管理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在今后管理中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上就有了对照和依据。
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纳税人不缴、少缴税问题、纳税调整不到位、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加强日常纳税辅导来避免的,也就反映出我们日常税务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需要从以下几个环节不断改进,进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自行准确地申报纳税。
(一)加强征期后纳税辅导。由于企业会计人员水平不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形成许多非主观故意的不申报、不缴税问题,需要管理人员日常辅导工作做到位。比如,地方三税的征期为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征期过后,管理人员应对所辖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做一个查询统计,与上半年或者上年度同期数进行对比,再与企业当期有无基建项目进行对比,就能发现企业是否存在新增房产不缴房产税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及早发现纳税人申报缴税上存在问题,牢牢把握税收主动权,比税务稽查的事后监督管理效果要好得多。
(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能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如果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也能造成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因此管理人员应该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将税收政策变化情况通知到管户,不让日常管理能发现并改正的问题,让企业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讲求税务管理的时效性。
(三)掌握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加强纳税评估,及早发现偷税苗头问题。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与相关行业的有关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就能及早发现企业的计税收入、成本费用上是否存在少列或多列支的疑点问题,迟早组织评估约谈处理,把可能发生的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把加强税务管理落到实处。
总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既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也是对纳税人管理的最重要关口,要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改进管理质量,提高稽查质量,通过提高管理质量减少稽查重大税务案件的发生,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进而形成管理、稽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三者的良性互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