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际模式 评析我国消费税调整
从今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消费税政策。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体现了税收矫正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环保节能的政策导向,使我国的消费税税制得到了补充完善。然而,与美国等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消费税法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消费税特点的介绍,对此次消费税调整进行简要评价,并提出了今后的改革思路。
一、世界各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普遍采用间接消费税
消费税从性质看,可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是一种对个人消费支出征收的税,它实际属于所得税的性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人。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印度等实行过,但未获成功。间接消费税是对消费物品征税,纳税人为经营和销售应税商品的人,其税收负担可以加于课税商品价格中,转移给消费者承担,是一种典型的间接税。目前,各国所开征的消费税均属于间接消费税。
(二)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且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各国征税范围的宽窄,可将消费税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征税对象主要是传统的消费品,税目一般在 10—15种,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内容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服务行业。世界上有30%左右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延伸型消费税已经接近于无选择的消费税,除了上述两类包括范围外,还将生产、生活资料列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韩国、意大利等。从实践上看,许多国家消费税征税范围逐步由有限型向中间型延伸。
(三)税率档次多,不统一
由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就不能如一般的增值税一样对所有商品或劳务采用单一或少数几种税率。消费税税率的多样性保证了政府利用消费税调节消费多重目标的实现。各国消费税税率不尽相同,但其税率选择还有这样几个特点:(1)基本消费品税率低;非必需品税率高;奢侈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商品税率较高。(2)国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较进口的同类消费品税率低一些。(3)供不应求的消费品要比供过于求的消费品税率高一些。
(四)征收环节单一
同一般商品税多环节的特点相比,消费税是一种单环节征税的商品税。世界各国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只是生产或销售的某一环节,而不是每个环节征税。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举措逐步与国际接轨
(一)征税范围扩大,“越位”与“缺位”现象有所缓解
我国原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收改革时新设的税种,在这12年间,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征税范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所谓“越位”是指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税目已经由原来的奢侈品变为现在的生活必需品,已不再需要征收消费税。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这符合国际消费税的发展趋势。所谓“缺位”是指我国原消费税未将更多的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这种税目设置不能满足国家调节消费结构的要求。此次调整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作为奢侈品征税,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功能,将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使消费变得更趋合理性和公平性。对解决日益加大的收入差距问题、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税率设计趋向合理
我国原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而不是以调节消费行为为主要出发点,这使得消费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对消费的调节作用微弱。此次消费税调整了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等应税项目的税率,使现行税率设计更加合理,对消费导向的调节作用增强。以小汽车为例,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主要是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减轻了小排量汽车的税负,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汽车的鼓励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大排量汽车售价上涨,节能型、环保型汽车将成为消费新宠。
(三)显现节能环保政策导向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美国、日本、荷兰等许多国家开征了环境税,诸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噪声税等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深入,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然而与之相伴的却是高耗能、高污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能源危机日益严重,国内生产总值已不是衡量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此次消费税调整就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征税税目,并新增了成品油税目,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在我国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石油价格上升、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这种调整是引导生产和消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明智之举。
三、今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思路
(一)进一步调整征税范围
我国应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实现有限型消费税向中间型消费税转变。(1)这次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列为了征税税目,但笔者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大幅度提高卷烟、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危害身体健康的消费品的税率和税负,并逐步将我国资源不足以及会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2)不断调整和扩大“奢侈品”范围。“奢侈品”的定义应当与时俱进。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个美中不足之处是“抓小放大”——未将豪宅、高档家具、高级娱乐列入其中,是一大缺憾。(3)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
(二)调整纳税环节
为杜绝侵蚀税基现象的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这既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逃税。
(三)改革价内税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这种价内税虽然与增值税税基相同,征收管理较容易,但存在着许多弊端。(1)易产生认识误区。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通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却容易造成由企业负担的印象。这种误区的产生不利于引导消费,也不利于落实国家分配政策。(2)价内税使得价税混淆影响价格透明度及税收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与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价外税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可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这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最后还可明确体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价税分离后,消费者通过比较,会比较容易看清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