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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

来源: 2006-03-14
普通

  目前正在东北地区进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与世界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仍然有一定差距,但其朝着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取向是不可逆转的,如同中国各项改革事业一样,增值税转型也必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本文对增值税转型所产生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既考虑当前的情况,也尽可能考虑到更长远的影响。

  转型与投资的关系

  增值税转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投资领域: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提高了企业的边际效益,而且资金流动的增加使企业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增加了企业可支配的投入资本额,从而使其增加投资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但是,企业存在着增加投资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定转化为增加投资的现实性。从我国目前经济形势来看,一定时期内增值税转型给投资者让渡的税收额度,能否转化为投资,还要从如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在竞争性较强的领域,企业投资与否取决于投资的边际效益,即产品有无销路、企业能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增值税转型后税负的降低只是投资者附加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因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商品的市场需求。当某种商品在市场上趋于饱和或者缺乏销路,即使实施增值税转型与所得税优惠,也不可能吸引理性的投资者增加投资。相反,如果某种商品销售旺盛,前景看好,即使没有增值税转型与其他优惠,也会吸引投资者增加投资。如我国目前由于城市化加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城市的居民住宅将保持持续旺盛的需求,由此导致的房地产投资旺盛。即使国家采取各种政策加以调控,增加各种税费,也只能消退其过于炒作的成分,并未减少正常投资的增加。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还取决于商品的盈利空间。企业在投资于某一个项目,或者增加投资于原有项目中,其考虑的核心是该项目的盈利与否。企业投资时要进行成本与收益核算,在企业盈利空间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如果增值税转型所产生的利益让渡不足以弥补其盈利减少,即使产品还有销路,理性的投资者也不会增加投资。如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对这些目录中的产业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产业盈利的空间太小,发展前景不明朗,依然未能吸引来更多的投资。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负减轻,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原理是相似的。相反,即使没有增值税转型,该项目盈利空间仍然很大,企业也会增加投资。

  3.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促进是相对长期趋势,而非短期见效。这可以从资金的积累方面来分析。从1998年起,我国实行扩大内需财政政策,国家每年增加发行国债1500-2000亿元用于基本建设投资,而各个渠道的配套资金则数倍于此,由此形成每年增加5000亿元左右投资总额。而增值税转型所能给企业增加的资金则远没有那么大。根据东北试点的数据测算,如果按“两个增量”的抵扣模式,则国家每年减少的税收(亦即企业新增的可支配资金)也只有400-500亿元即使在全行业实施全额抵扣,这一资金量也只能达到1000亿元左右。而且,这些资金还将有一部分转换成为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实际得到的利益少于上述数额。从我国实行扩大内需政策在两三年后才看到明显的效应看,增值税转型所能给投资企业增加的资金流并不如前者那么直接,总量也要小得多,其所能产生促进投资的力量当然远不如前者那么大。

  况且,理性的投资者对于任何一个新政策出台都有一个理解、分析和观察的过程,从政策的出台到政策发生实际作用往往存在一定的“时滞”。即使企业当年将上述400-1000亿元新增可支配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对于我国目前每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已经超过7万亿元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按2004年全国投资总额70073亿元计算,也只能提高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0.5-1.21%,这对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达20-30%而言,力量仍然是有限的。因此,那种以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投资猛增、经济过热为由来放缓增值税转型的观点是理据不足的。因此,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促进在很大程度上是长期的,从总趋势上说也较为舒缓。

  4.就单个企业而言,所需机器设备及其价格的整体性,也会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企业的投资增长。如某企业从客观上需要3件设备,每件价格50075元,但该企业当年可支配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可获得的贷款)最多只有6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就只能添置1件设备,实际投资500万元。这说明,并不是所有计划用于投资的资金都会在一个时段内用完。

  (二)最近几年来,我国一些行业或者企业出现的投资热潮与增值税转型的联系并不密切。其今后依然沿着自身的发展轨迹来发展,增值税转型对其影响的程度甚微

  1.投资热点主要集中的交通、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竞争性行业,其中,前两者属于国家战略发展的领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其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中大部分地方是依据城市化发展进程所需要进行必要的建设,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依然会沿着自己的发展轨迹,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增值税制度的变化,对这几个行业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2.房地产行业。作为竞争性行业,为了商业利益,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和一些炒家较为明显的炒作性运作,使得房价提高迅速,由此带动了能源和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但如果冷静地分析,目前房地产的需求猛增,其实也就是对几十年来欠账在短时间内的集中偿还,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结果。就投资本身而言,还没有到完全失控的地步。200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3158亿元,比上年增长28.1%;商品房销售额10376亿元,增长30.0%,其中销售给个人增长30.4%,所占比重为93.3%.可见,投资的增长率低于销售的增长率,从原理上说属于正常范围。由于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转型不会对其产生直接的影响。与上述交通、能源等领域相似,其快速发展,带动了征收增值税的原材料各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价格较快上升,增加了增值税的收入。

  3.在相当一部分虽然属于竞争性但仍然具有“投资软约束”特征的企业中,增值税转型与其投资增长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全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21661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5566亿元的39%;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为12733.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2.92%。由于股份制企业中的大部分属于国有控股,所以两者相加达到60%以上。2004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3713亿元,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073亿元的48.11%。可见,最近几年新一轮经济发展热潮中,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投资的最主要力量。从体制上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和相当一部分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不到位,企业“投资软约束”机制依然存在,“利益最大化”尚未成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一些企业在投资决策时,上级党政领导的意志、企业领导眼前业绩甚至个人端不上台面的种种利益,都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至于企业未来的发展、盈亏,以及诸如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似乎不成为投资决策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增值税转型对其投资的影响将十分有限。

  转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1.从宏观层面而言,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可用于实际发挥作用的投入资本逐步积累,促进投资量逐步增加,带动经济持续稳步地增长。可以预见,从现在起一二十年内,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仍将继续处于投资拉动型阶段。我国目前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消费需求仍然不旺,促进投资稳步增长必将继续成为国家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选择。从微观层面而言,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增长,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一是转型使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的企业资金相对宽裕,从而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工工资的挤压;二是对于众多小型企业投资者而言,增值税转型所产生的利益让渡,不仅使其实际收益相应增加,更重要的是使消费信心指数增加。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的传递机制:收入增加一消费水平提高一拉动内需增加一经济增长。

  2.加快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资本构成和技术构成的行业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一般来说,增值税转型受益较大的是资本密集程度较高且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冶炼工业、重化工业和机械制造业等传统行业,因为这些行业的机械设备在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而目前定义的高新技术行业尽管产品附加值较高,但其所用的机械设备较少,其大量的成本是不能得到进项抵扣的人力资本支出和其他研发费用,因此,从税收让渡中直接受益不大。但增值税转型后鼓励各个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从而有利于高新技术生产设备的产销,使其得到间接受益。至于劳动密集的加工工业,虽然其购进的机械设备相对于上述两类行业较少,获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相对较少,但其在增值税转型后处于“不亏不赚”的状态,因此也不能说增值税转型不利于劳动密集行业。总之,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生产设备成本的降低,使得各个行业都更有条件通过更新机械设备来提高劳动生产力,实现产业的升级,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

  转型与就业的关系

  时下有一种“机器替代工人”观点认为: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一部分技术跟不上设备更新速度的工人会被淘汰;另一方面,随着工人工资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企业雇用工人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大,而增值税转型使机器设备的成本有所降低,两种成本的彼增此减,将促使投资者不断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使机器手代替人工手。由此引申出增值税转型要谨慎或者要缓行的结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停留在转述“进口”经济学理论的阶段上,未能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作出客观分析判断。最近十多年来,产业的升级、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弹性下降,在未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背景下就已经出现,因而不能以“影响就业机会增长”作为阻止增值税转型的理由。对于“机器替代工人”,在一些发达国家曾不同程度出现过,但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冻结原有制度以维持旧观。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应采取适合国情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1.目前,一些高科技领域或者特殊行业,如机械制造业、石化工业和冶炼工业,国际上的技术水平已经发展到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操作的工人不断减少的程度。即使我国的增值税不转型,这些产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如此,绝不能以忧虑“机器替代工人”为由抵御这种趋势。而且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以赶超世界先进水平。

  2.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中,如电子产品装配,服装制造业等,尽管在增值税转型中不能直接受益,但是一方面由于增值税转型促进国内全社会投资逐步增加,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这些行业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转型减轻了企业负担,逐步提高了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加了出口。这两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行业的就业机会增加。

  3.技术含量不高的加工业、中低档建筑业,在高工资水平情况下,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机械设备与人工互为替代的可能性。但大量的资料显示,从全国各地农村到珠江三角洲和东部沿海就业的“农民工”,其工资水平在近二十年来增长甚微,有些甚至一直没有变化。这正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刘易斯描述“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二元经济发展模式”所决定的,中国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这样的模式中。只要中国城乡还存在数量巨大的剩余劳动力,在这些行业和其他类似行业中,除了必要的设备更新和升级以外,出现大规模的“机器替代工人”的可能性不大。

  4.从长远看,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相对充裕的资金来开展研发或者投资于新领域中,进而逐步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从而在客观上为社会创造出大量新的就业机会。如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航天、导弹、信息、生物工程,以至海洋开发,除了一些世界著名的大公司外,还有无数中小企业的参与。这些企业之间分工合作,研究开发、中间试制、技术中介、产品推销和配发,以及从事咨询、策划、会计和法律服务等等,使得产业内部配套成龙、产业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形成既严密周到又快捷便利的联合体。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即使是在产业发展水平很高的情况下,也能够形成高增长率、低通胀率和高就业率并行不悖的局面,打破了原先经济学理论中低通胀率和高就业率不可并存的定律。因此,将增值税转型后带来的产业升级同解决就业问题对立起来,将“机器”与“工人”完全对立起来,都是缺乏根据的。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最重要的一个任务是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并不是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而是把企业原先应得的利益还给企业本身,是还增值税“中性税收”的本来面目,使之更趋于规范、科学,进而促进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并且由于增值税转型给企业让渡的税收总量(亦即企业获得的资金总量)有限,有限的资金经过一段时间积累,才可能对投资领域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不宜对此作过高的不切实际的估计,从总趋势上说,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经济增长和就业的促进是渐进的、舒缓的。此外,增值税对投资、经济发展的影响毕竟有限,对于增值税转型,不应赋予其过多的、其本身难以承担的责任,也不要把解决所有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增值税转型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政策来解决,通过间接、甚至反向的动力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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