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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政策执行的缺陷和完善的措施

来源: 涉外税务·李振军 2002-04-09
普通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归纳为3种: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没收非法所得政策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37、38和39等条款中体现的。没收非法所得政策的执行,对于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特别是打击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由于没收非法所得政策执行上的缺陷,导致效果不够理想。特别是曰前总局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中,涉及发票方面事项很多,为此有必要明确此顶政策,否则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没收非法所得政策执行的缺陷

  1,“非法所得”界限划分不够清晰

  何谓非法所得,目前的税收条文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和解释,更没有对非法所得的范围具体划清界限。而纵观其他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等,他们都有执行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但他们均对非法所得的范围、内涵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执行起来并不存在问题。对税务稽查部门讲,由于没收非法所得含义模糊,带来税务稽查人员在办案中难以把握非法所得界限:一是人为扩大非法所得数额,将应属于合法所得断定为非法所得;二是人为减少非法所得数额,将应属于非法所得断定为合法所得:三是混淆非法所得界限,将所偷漏税款得益当成非法所得,冲减了税款。如某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2万元,并已申报抵扣税款,对该纳税人在此行为中所得2万元收益,如果将此视为纳税人的非法所得,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将此视为纳税人偷逃税款行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予以补税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纳税人取得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但违法抵扣进项税额后的收益,税务稽查部门应认定属于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还是认定偷税予以补税和罚款呢?认定不同,则处理大有差异。

  2.非法所得行为处罚偏软

  对纳税人有违法所得的,税务稽查部门只是给予没收处理,即使有处以罚款的,一是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人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多少基本无关系;二是罚款都已规定了上限,且罚款数额不大。如果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其偷逃税款数量不大,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涉税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相比之下,对认定为非法所得的,处理就轻多了。

  3.保证“非法所得”入库手段不够完善

  现行税法规定,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若拒绝执行的话,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入库。同时,也可以视不同情况需要,分别采取加收滞纳金、处罚款,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非正常措施,保障税款和滞纳金入库。对查补的罚款,税务稽查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对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由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于查出的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如果纳税人拒不执行,税务稽查部门却无权采取上还行之有效措施保障入库。

  4.实际执行的效果不够理想

  据笔者了解,由于没收非法所得政策执行存在缺陷,致使税务稽查部门执行该项政策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表现在:一是查补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少,例如近年来在佛山市查补总额中,没收非法所得只占总额的不到1‰:二是没收非法所得的入库率普遍低于税款和滞纳金的入库率;三是税务稽查部门很少使用此项政策,目前在发票违法案件中,真正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不到案件总数的1/10.

  5.政策执行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在行政处罚中,税务稽查部门的罚款权被严格限制,表现在:一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违反曰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规定了罚款的上限(1万元);二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下限(查补税款5倍以下);三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下限(最多5万元或者查补税款1倍以下)。但对于没收非法所得,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按照字面理解,应该是税务稽查部门认定纳税人有多少非法所得,都可以予以没收。这样一来,没收非法所得的大小,完全掌握在税务稽查人员手里,并且又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利于税企双方共同监督,因此,没收非法所得政策执行带来浓厚的主观意识,容易引起税企双方之间争议,在税务行政诉讼和复议中可能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提不出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将会处于被动局面。

  完善措施

  1.尽快明确“非法所得”定义界限

  建议通过制定有关税收法规政策,明确没收非法所得的定义和界限,可采用正列举或者反列举的方法,一是利于税务稽查人员操作,同时,也有利于外界监督制约,减少各种纠纷。

  2.加大没收非法所得的执行力度

  建议今后对税务稽查部门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处理,纳税人拒不缴纳,税务稽查部门应比照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加大没收非法所得的惩处力度

  建议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划分不同档次、标准,分别处理,如纳税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在10万元以下的,由税务稽查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超过10万元的,移送司法部门,视同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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