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刺激企业投资作用有限
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作为一项优惠政策,中部地区试点扩大抵扣增值税范围政策,直接减轻了中部地区企业投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理论上,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投资周期缩短,从而增加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
现实中,由于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银行信贷冲动,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投资保持高增长。如2007年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快速增长,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5280亿元,同比增长30.2%,比上年提高8.4个百分点。
那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刺激企业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火上加油”?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07年东北和中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依然强劲,保持在33%以上水平,东北、中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3.68%、33.63%。
税收对投资的拉动作用逐渐显现
“其实企业投资决策主要由市场决定,鼓励企业投资的因素有很多,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其中之一。不应夸大税收因素对企业投资的刺激作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这样分析:“从东北试点的情况看,试点政策对投资的拉动作用是逐渐显现的,没有造成固定资产投资‘井喷’。”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从2006年底的情况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提高了本地企业的投资动力,另一方面也吸引了外部投资的进入。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两年共约93亿元,平均每年不到50亿元,比政策出台前的预测数据低。形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首先,企业投资决策主要由市场决定,当时预测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行,投资实际进度比预计进度有所延迟,直接减少了可抵扣税额;其次,受国家近年来控制投资过热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企业投资减少。
“相对于东北,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显得谨慎。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避免试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方案中限定了行业、城市,规定只对机器设备增量抵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研究员倪红日说。
在总结东北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具体施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六省份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员杨涛也认为,当前投资高增长更多源于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银行信贷冲动,由税收改变企业市场行为而引致的投资规模是有限和可控的。事实上,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地方政府追求投资规模扩张,可以带来产值和增值税增加的双重利益。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地方政府若追求投资扩张,企业可抵扣更多进项税金,可能会影响政府的税收利益,因此会适当抑制政府主导的投资过热。
全国推开的策略选择
目前,税务总局已将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继续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列入了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那么,在税收因素刺激固定资产投资的考虑下,选择何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方案就成为一门“艺术”。
据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初步思路是,在现行增值税税率水平上,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行业实现增值税转型,即允许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予以抵扣。
“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否引爆固定资产投资,要看在全国铺开的步骤和限制条件。不同的路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倪红日说。
有学者提出,改革前期采取增量转型办法,以利于准确了解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为规范操作,宜采用直接抵扣的方式。对一些特殊行业,如采掘业和水电行业,可以考虑实行一定的特殊办法。
从中部地区的情况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只在26个城市实行,一方面体现出促进试点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给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挑战。由于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政策极易引起非试点城市纳税人的攀比效应,甚至诱发弄虚作假骗取固定资产扣税行为,不仅影响政策目标实现还会导致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因此,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从目前的讨论看,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之前,可能先将部分行业转型试点适时扩展到所有行业;将“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将“先征收后退税”转变为直接抵扣;将原有在生产型增值税制背景下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以避免优惠政策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