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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税制改革研究

来源: 姚君 朱雪忠 2007-02-07
普通

  摘 要:税收环境是影响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发展,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与税收之间既相互促进又包含利益冲突的互动关系,且没有对相关税制进行适时改革严重影响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文章从降低知识产权相关税率和改革相关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两个角度提出了以促进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税收 改革

  一、引言

  在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拥有、运用成为经济发展重要因素的知识经济时代,以促进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税制改革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不断改善知识产权的税收环境以顺应这一趋势:政府之间频繁签订和修改有关知识产权的税收协定,如日美两国于2003年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免除对方企业在本国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的预提所得税;发达国家不断适时改革知识产权税收,如英国政府2002年度预算其在公司税收上对企业在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费用扣除上放宽了限制。

  税收环境是影响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重要因素,当税收环境适应并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流通时,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或作者、所有人、(潜在)交易者等相关人进行研发、创作和交易的积极性将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效率将提高,对经济贡献越大;反之则将不利于甚至阻碍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进行相关税制改革比较频繁的多为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现在已达到80%,而目前我国仅为40%左右。IMD世界竞争力评价报告显示2002年我国科技竞争力指数世界排名第25.这与我国税收环境不适应甚至阻碍知识产权的发展不无关系,对知识产权税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流通的表现

  知识产权税收不仅包含着普遍存在的纳税人和税收当局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知识产权还促进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以使其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而这种既包含利益冲突又相互促进的特殊互动关系没有引起适当的关注,致使现行税制不利于甚至限制了其发展,主要表现在造成的现实问题和相关税种的缺漏上。

  1.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产生的阻碍。2001年我国R&D资金投入达到1042.5亿人民币,世界排名第三,但其投入产出比却明显低于各发达国家。现行研发税收优惠措施设置不当,减弱了研发资金的利用率,使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和动力受阻。(1)我国对研发的税收措施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较少,多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部分高新区的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颁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区域性优惠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实际上造成许多非高科技企业利用各类手段进入高新区享受税收优惠,而许多建于高新区外的高新企业却无法享受优惠,不利于全面鼓励知识产权的产生。(3)大部分优惠措施针对企业而非研发项目,难以使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研发项目上。

  2.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流通的限制。目前我国税法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收益与传统财产的转让收益、其他产权收益等同而语,仅给予个别行业、特殊企业某些优惠,如软件行业、技术进口企业等,而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进行税收上的特殊优惠,因此知识产权流通本身并没有得到充分激励。而发达国家十分注重以税收优惠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为例, 该法典给予知识产权特别关注,如Sec1231(b)中规定持有固定资产达一年以上后出售才可享有20%资本收益税税率,否则就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而知识产权则无限制,即任意时间出售知识产权都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且美国国会于2003年的3月份将该优惠税率降至15%.⑧对于持有大量极具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的企业而言缺乏税收激励,进行知识产权交易享受不到更多利益,积极性并不高,知识产权流通自然缓慢,生产力实现效率低下。知识产权的流通直接决定了向生产力的转化能力,流通受阻则知识产权的价值受损,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随之降低。必须对知识产权交易给予特殊优惠,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

  3.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税收征收和监管不力。当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时,知识产权相关人受利益驱使,避、逃税倾向增强,也由此暴露出现行税制对知识产权交易的监管不力。目前主要表现在对知识产权交易所得的税收征收和监管方式上的缺漏,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将有关专利和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租金、利息等收入并提,而在其后又无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殊征管方式,造成了税收征收方式上的漏洞。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均处于亏损状态,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而实际上其中大部分外企采用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作为主要避税手段。这与我国“以外资为主导,加工贸易为主要方式”的国情有关,它决定了我国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贴牌经营方式”或单纯的进行“复制加工”,极度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产权大部分是国外母公司所拥有的,因此需缴纳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由此成为了避税渠道。

  虽然我国目前已采取一定措施进行防范,如自2004年9月开始采取预约定价(APA)方式,   虽能事先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避税的发生,但并非最终解决之道,因为由两方事先确定的仅仅是“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这无法对抱着非正常目地而进行的交易或过于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进行规范和调整,仍然存在着避税空间,反而使税务当局丧失了一定的事后异议权。

  上述三类问题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在现实中的表现。同时,在相关税种上还表现为若干缺漏。

  目前我国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的税种为7个,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关税。其中近3年来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关税成为高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避税的主要税种,同时增值税的现行制度也十分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分别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技术转让费,和购进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费用均无进项税可抵扣。对作为拥有知识产权比例极大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其无形资产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造成大部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税较重,不利于其对科研的投资。同时,研发周期短、创新投资小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增值税发票,使其业务受限。上述缺陷均影响了企业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投资热情,限制了其产生和流通。第二,所得税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1)大部分税收优惠针对的是企业而非具体科研项目,易造成企业滥用优惠,而没有真正注重科技研发。(2)内外资企业待遇不等使外资企业避税特别是利用价值较难确定的知识产权交易避税的趋势难以遏制,我国在这方面蒙受巨大损失。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十分不明确,知识产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也不易确定,法律的模糊不利于促进交易者积极性,也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流通。

  第三,在关税方面,对于逐年发生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母公司交纳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由于海关与税务局之间没有良好的合作沟通体系,海关无法严格控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如2001年苏州耐克在国内销售额超过7亿元,其母公司征收的商标特许权使用费率为销售收入的6%,因此向其母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大致为4200万元,如果从支付环节纳税,大约需交所得税420万元左右,但是如果由海关补征,却需缴纳税款1154万元左右(4200万元×(20%+17%))(耐克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税率超过20%,故最低以20%计;17%为增值税),两者之间相差700万元,最后由该公司与海关协商,补征了235万元。

  上述税收体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表现已充分说明我国税收体制相对于知识产权发展的滞后,进行相关税收改革已刻不容缓。

  三、现行税制不利于知识产权产生和流通的原因

  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税收的忽视造成了上述问题,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知识产权与税收体制之间的关系,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改革才能使税收体制最大程度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与税收体制之间的相互促进表现为如果知识产权受到税收体制的充分激励,研发的投入产出比高、流通快、实现生产力迅速,而税收体制则根据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适时做出改革。这种相互促进源于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的不同之处:无形性、新颖性和国际性,在税收体制上表现为:已成为经济发展核心力量的知识产权,促使现有贸易的各个方面不断变化,甚至产生新的贸易方式,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了电子商务,因此它作为征税对象的一部分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税收体制,推动其改革并要求税收体制能顺应其发展趋势;税收则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财政保障,它始终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规治着知识产权的发展。税收当局只有深入体察经济发展和被征税对象的需求,遵循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则,以保证国家财政为前提,适时进行改革才能使税收体制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现行税收体制对知识产权的发展鼓励不足甚至有所阻碍正是因为税收当局没有体察到知识产权发展的需求,及时适当革而产生的。

  同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比例不断增加的社会财产,其相关人要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希望税收环境最为宽松,与税收当局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冲突。只有使这种利益冲突最小化,甚至将其转化为对两者发展的促进力量才能使税收体制充分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

  这种利益冲突从表面看来,知识产权的相关人得到的税收优惠即为税收当局让与的税收收入,两者追求的似乎是一份既定的非此即彼的经济利益,实则不然,出于以下两点原因这种利益冲突实际上可以转化为相互促进增长:首先,根据拉夫尔曲线定律 ,在特定范围内,税率降低反而使税收收入上升。即当相关税率处在某一特殊的较低点时,知识产权交易成本的较低,知识产权的相关人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励,从而使知识产权交易额增大,由此产生的税收收入增加大于降低税率损失的税收收入。其次,两种体制有着共同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以创新不断为经济发展增添科技动力,税收是以税收收入实行公共管理以为经济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环境。因此,某一较低税率下,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转化为对彼此利益增长的促进,这为促进知识产权产生和利用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基础。

  四、改革对策

  综上所述,以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为目的的相关税制改革需从降低相关税率、改革征收和监管方式两方面进行。

  1.降低知识产权相关税率。降低知识产权相关税率,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向生产力的快速转化。

  首先,税收当局和企业须重视知识产权对企业和经济的贡献,在知识产权的产生、流通、投入生产实践的全过程中给予特别的关注,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交易实行较低的税率。其次,对上述存在较大问题的税种进行调整。对于增值税,应逐步向消费型方向进行改革,开始逐步实行对企业购进含知识产权的固定资产给予进项税的抵扣,降低企业使用知识产权的成本;对于所得税,企业出售知识产权所得应允许进行部分税前扣除或给予优惠税率,对于个人所得应适当降低相关税率和加大税前扣除,以鼓励个人的创新。此外,弱化具有强烈地域性的科技园区税收优惠,给予企业公平机会,以鼓励创新,降低流通成本为原则,针对特定资产或交易行为进行优惠,而不是针对特殊企业进行优惠;在关税方面加强国内税务当局的内部协调,提高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进一步提高外资利用率。只有从多方面降低相关税率,使征收方式更利于知识产权的流通,税收优惠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使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成本降低,实现知识产权产生和流通的加速。

  2.改革知识产权税收的征收、监管方式。知识产权交易的特殊性,需要特殊的税收监管方式,如针对上述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关联交易转移收入以避税的情况,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处理方法,结合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监管方法:税务当局应该自行或委托专门机构建立数据库,形成公允的对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体系。当企业呈报内容与之有较大差异,或对企业盈亏、行业市场有重大影响时,税务当局应有权提出异议,在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自认定的价格或费率以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专门的法庭,由法庭做出最终裁决。由司法机构保证市场的公平性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也是解决知识产权税收问题的必经之途。这样对于我国内资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外资企业多属于加工型企业、对我国实际经济增长贡献过小的现状有遏制和改善作用。

  注释:

  ①李顺德。知识经济呼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id=180

  ②乐绍延。日美签署新的税收协定。?bid=240&pid=199

  ③见

  ④《我国科研支出的效益与对策》?id=5418

  ⑤《国际竞争力报告》是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IMD)发表的、被国际学术界所公认的权威经济研究报告,1994年我国首次被列入评价之列

  ⑥_43/2004/0920/con tent_11943.htm?ChannelID=43&AssetID=54638&Title=我国R&D经费国际水平的最新特征

  ⑦见《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

  ⑧《美国国会通过3500亿减税案》

  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⑩闵一宗。外资避税,流失了我们多少财富。检察风云,2003(23):10

  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⑿《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款: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⒀补征235万元税款耐克真假漏税案背后,

  ⒁由美国经济学家亚瑟。拉夫尔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拉夫尔曲线定律:在特定情况下随着税率的降低,税收收入反而会上升。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冯秀娟。跨国转让无形资产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涉外税收,2004(3)。

  4.于生生。无形资产评估———非技术无形资产评估。硕士学位论,1999(2)馆藏号:Y513263.

  5.张晋武,吕立伟。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的评价与完善对策。经济研究参考,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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