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化需要内外兼修
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全国近70%的税务机关实现了电子化作业,建立了近2800万户纳税人的电子登记档案,每年近90%的征收业务由信息系统完成,但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信息化建设既受到税务系统内部制度、条件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信息化发展及世界信息技术发展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内环境与外环境相互作用、不可分割。一方面,外环境制约着内环境的发展方向、内容和速度;另一方面,内环境建设也有能动作用,引导着外环境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内环境建设的成果也会为外环境所吸收,丰富其内涵。要有效地解决当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全面、科学地认识税收信息化与内外环境的关系,以扫除信息化建设中的障碍。
内环境的塑造
由于内部因素与税收信息化建设紧密相关,加之税务系统可以对这些要素进行直接调整和配置,因而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应放在内环境的建设上。
正确认识税收信息化。税收信息化建设科技含量高,专业化程度强。因此,要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将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知识作为税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税务人员中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现代管理科学是税收效率的理念、信息化是征管精细化的理念,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参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创新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税收信息化建设对税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培养高层次信息专业人才与培养普及性的、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税务人员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专业人才的培养,使他们有能力开发出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税收管理软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全员信息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对海量信息的分析加工能力。
建立与税收信息化相配套的组织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信息化意味着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信息的流动有其自身的规律,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行,需要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流程进行优化,对征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该科学设计税收工作流程,重新设置征管机构,确立新的征管运行方式,完善征管工作责任制,努力建立起功能齐全、协调高效的税收征管新机制。
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税收信息化已开展了十余年,当前迫切需要依据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及时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使信息化条件下的各征管机构、工作流程、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协调,数据的采集和运用行为进一步规范,预防、制止各种不合理的行为,使信息化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合理配置软硬件设施。税收信息化建设离不开软硬件的适当配置。在软件方面,各地的经济环境和税收征管水平差异很大,一个软件不可能满足所有地区的需要,因此在保证核心软件统一的同时,允许各地在这个标准下,开发符合自己需要的操作系统;在硬件方面,既要提供最基本的设备,又要鼓励各地从当地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自己的财力、技术条件、税收工作需要,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和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合理购置信息化所需的硬件设施。
外环境的适应
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要求在税务系统内部营造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正确认识税收信息化建设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税收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遵循我国法律特别是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如对各种经济信息严格保密,确保经营安全和经济安全,保证向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以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利益。
正确认识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系。信息化建设既要立足于本系统的实际和需要,又要立足于全国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趋势。前一时期各地自行设计了很多征管软件,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有步骤、分阶段地对其加以改造,对不同系统和软件进行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增加相互之间的兼容性,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并考虑提高主体应用系统的数据集中管理层级,到条件成熟时与各级政府和国家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正确认识税收信息化建设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主要偏重于内部征管系统的建设,外部纳税服务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这不但影响了信息化运行的总体效率,而且不利于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直接转化为对纳税人的优质服务,制约了税收的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因此,在新的阶段,有必要大力加强外部纳税服务系统的建设,使数据采集自动化、高效化,达到管理与服务的内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