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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税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及对策

来源: 周崎川 2006-12-28
普通

  一、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税制进行调整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政策和制度带来多方面的冲击,税收制度也不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税收政策国际化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税收制度特别是国际税收规范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步伐应该保持一致。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同时,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电子商务流动在全球范围迅速兴起,这些交易活动具有(参与者)边界性、数字交易的隐秘性和无纸化操作的灵活性等特征,使传统贸易形式和劳务提供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有的已无法适应这些新情况。因此,我国税制改革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适应国际规范的税制结构。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2.按国际规范完善所得税制。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统一规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适当取消或降低税前费用扣除项目或标准,规范资产的税务处理,合理选择税率,适当取消或削减所得税减免项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

  3.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适应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税收政策机制,增强税收政策对国际经济的适应性。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可从三个方面展开:—是对国别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二是对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三是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面对经济全球化,笔者认为税制改革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统一。虽然经济全球化要求税制改革必须加紧国际化的步伐,但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并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有利于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提高,以及维护国家安全。二是税收中性原则与非中性原则相结合。一方面,从长远来看,一国税制改革的主体目标,应建立一个国内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建立一个市场经济下通行的税制,这一目标应体现税收中性原则,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税制构建体现非中性,考虑到主权国家的经济利益,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考虑到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运用非中性税收杠杆作用,通过差别税收待遇,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税制改革面临加入WTO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惟一管理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其有关协议中指出了一些与税收相关的规定,如关税减让、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补贴、透明度等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我国税制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要求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在进口关税方面,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有关农业品和工业品关税减让表规定,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低到2003年的 11.5% .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的10.6%,农产品由18.5%降至到17.4%包括传真机、电传打字机、手持式无线电话机、耳机等商品将实行“零关税”。同时将调整关税配额外的关税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豆油、棕榈油等产品的配额外关税税率降低。非关税措施将受到限制,但根据WTO有关规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是允许的,因此,可通过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提高其国际市场生产力,应充分发挥增值税在这方面的功能,保证及时、足额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出口,并对所有进口产品确保征收增值税。

  2.调整税种设置和结构。一方面税源的变化必然导致税种结构的变化,比如,跨国收入的增加必然要求相应加强直接税在税种结构中心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税源变化及贸易规则的变化需要改立新的税种。例如,出于WTO对环境污染产品加强约束的考虑,设立污染税等等。同时,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规范性,税制设置要与国际通行税制接轨,与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趋同,增加税制透明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适应知识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我国税收制度进行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确定,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我国资源税还存在着保护资源政策导向不明确的问题(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也过窄。所以如何发挥税收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调节作用,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税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等问题,亟待解决。首先,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税收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科研开项目的优惠,企业科技投入方面的鼓励,及与科技有关的制度等。最后,要建立和完善环保护税收制度,使税收在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发展环保产业,提高环保技术和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调整税收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全国发展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推进重点地带开发。国家要在投资项目、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大西部地区的支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和国内资本参与西部开发。”国家应选择合理的税收政策,使西部真正享受一些政策优惠‘ 以使区域经济在生产中真正有效地吸引外资,促进和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在税收制度调整方面根据西部大开发的实际,应采取如下措施:

  1.赋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由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等高度集中在中央,在地方税收体制内,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税权,这种状况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积极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尽管有中央的支持,有东部地区的帮助,但西部地区自身的努力才是大开发成功的内因,这无疑增大了西部地区各省、区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事权。因此,根据税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可以考虑借助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在不违背国家税收基本法律的前提下,赋予西部地区政府制定本省区某些地方税收法规的权限,并适当下放一些税种的管理权限。如资源税的管理权限,可由省级税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灵活制定征税范围、单位税额、减税免税政策等,以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治税的积极性

  2.对西部实行适度的轻税政策,这是促进西部大开发不可缺少的条件。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考虑实行投资抵免;个人所得税方面,为了吸引人才到西部创业,可以考虑对科技人员的工薪所得适当提高其扣除额;在流转税方面,可以对西部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流转税政策,以吸引外来更多的资金支持西部开发。

  3.调整部分税种的收入分成比例,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现行的税收分成比例全国一刀切,西部地区的财政比较困难,应根据西部实际情况调整税收分成比例。可以考虑适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成比例。可否设想将增值税分享比例由目前的25%提高到30%或40%,甚至五五分成。增值税返还系数也应适当调整。

  4.改革完善地方税制,进一步发挥地方税制的财政、调控和监督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中央骨干税种已全部到位,但地方税制建设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相对滞后,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应加快地方税制改革的步伐,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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