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教育税支持发展西部教育
我国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受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在全国相对落后,基础教育低子薄,欠账多,发展缓慢,还有相当一部分县尚未完成“两基”任务。据全国教育经费统计,2000年全国人均教育经费总支出为265元,西部地区的内蒙古为232元、广西184元、重庆190元、四川162元、云南225元、贵州133元、陕西205元、甘肃181元、青海247元、宁夏256元,西部省市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要加快西部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关键是投入问题,希望中央加大西部基础教育投入,统管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将目前有关教育收费改成教育税,中央适当集中,用于支持发展西部基础教育。
当前基础教育经费来源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础教育经费来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收取城乡教育费附加、学生学杂费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从教育经费来源结构看,多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逐年提高,目前接近一半,部分地区还高于财政拨款。当前的教育收费,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教育收费种类多,征管办法不统一,征收秩序较为混乱。从我市来看,征收对象既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也有农民及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征收环节上既有在流转税基础上的附征税费,也有按农民纯收入及职工工资收入等作为计征依据;征收单位上既有地税部门征收,也有财政部门征收;收入划解上既有财政划拨,也有教育部门直接划转。这种征收管理办法的不一致性及征收政策的多样性,导致教育收费秩序混乱,征收政策难以贯彻实施,征收效果不理想。
(二)各地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负担不合理。现行教育收费的负担者基本上为内资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和农业生产者,外商投资企业并未负担该项费用,教育收费调节机制不合理较为突出,缴费单位的抵触情绪较大,增大了征收难度。
(三)税务部门独立监管难度大。教育费附加是以流转税为基础的附征性收费,受国税部门征管增值税、消费税的制约因素较多,地税部门征收难、检查难的矛盾较为突出。
(四)教育收费的执法刚性差,社会影响大。教育收费项目,较容易同社会上乱收费现象相混淆,缴费人较为反感,征收力度十分乏力。
收取教育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将教育收费改为教育税,可以进一步理顺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减少教育经费的体外循环,增强财政监管力度。结合现行教育收费的现状,我们认为教育收费改教育税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能的原则。教育税改革方案设计上要考虑其操作性和实用性,要有利于纳税人对教育税政策的理解,税务部门对教育税政策的宣传及日常征收管理。因此,在教育税税率设计上应力求统一税率,在纳税环节上要有利于税务部门独立监管。
(二)普遍性原则。在计税依据设计上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充分保障教育经费的来源,避免因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出现大的起伏。在教育税的纳税人确定上,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既要考虑到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也应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征税范围。
(三)稳定增长的原则。教育事业要发展,教育投入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因此,在教育税的税率选择上应考虑比例税率,从而确保教育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