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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公共收费 规范政府行为

来源: 地方财政 2002-01-17
普通

  常言道,“政府要给之,须要先取之”。为了履行其合法职能,政府必须有包括税收和公共收费在内的财政来源。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一套以税收为主体、辅之以公共收费和其他收入形式的财政收入体系。实践证明,这套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具有高度透明性的规范化的财政收入体系,对于保证政府恰当的行使职能、促进政府向纳税人负责和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十几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乱收费现象 愈演愈烈并逐渐失去控制,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非强税弱,法外收支”为基本特征的财政收入体系。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的公共收费无论在种类上还是在金额上,都大大超过了税收,形成费强税弱、费大于税的不正常局面;另一方面,大多数的公共收费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也没有纳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预算中,形成法外收支的格局。这套世界上独一无二、与国际通行做法背道而弛的收入体系,从三个方面严重扭曲了政府的财政行为。

  其一,严重扭曲了宏观和微观层次的财政负担。按照预算的完整性原则,“政府收入”同“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同“预算收入”在概念和统计上都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保证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指标既能够反映宏观的财政负担,也能够大致反映微的财政负担。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从表面上看,我国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只有10%左右,这几乎是世界最低水平。按照逻辑,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负担应很轻。但实际上,许多企业和个人真实的财政负担要沉重得多,朱总理曾用“苦不堪言”、“民怨沸腾”来描述,可以说恰如其分。造成这种强烈反差和明显矛盾的根源,在于大量有离于预算之外的乱收费,它意味着政府真正从国民收入中拿走的部分远不止10%,同时还造成我国财政收入比重同其他国家完全缺乏可比性。

  其二,严重扭曲了预算同政府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合理的情形下,全部财政支出都应纳入政府预算,唯其如此,政府预算才能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但在目前大量存在乱收费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公共收费资金及其形成的支出没有进入预算中,使得相当一部分政府活动不能在政府预算中反映出来,结果,政府预算 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本来意义和固有功能。

  其三,严重扭曲了政府形象。政府的收入征集和开支行为是与民众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在合理的情形下,政府的收支行为应该直接对纳税人负责,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纳税人的意愿并为其谋求最大限度的福利。唯其如此,政府才可能在广大民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民众也才能信任政府,支持政府。但目前我国大规模的乱收费和由此滋生的诸多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这种慷纳税人之慨而滥肆谋求部门和个人私利的财政行为,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为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

  目前,由来已久的乱收费已发展到了非严加整治不可的地步。整治乱收费的一个根本措施是实行费改税,而费改税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将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政府活动真正对纳税人负责。费改税不是简单地把目前所有的公共收费改为税收,而是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情况,将那些性质与税收类似并适于征税的公共收费改为征税,并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加以管理;将那些经营性收费从政府性收费的外壳中拨剥离出来,还其经营性收费和市场原则的本来面目;另一些公共收费(如规费)则仍需要保留下来。改革以后,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政府职能的行使,应该以税收为支柱,公共收费充其量也只能作为补充,使我国的财政收入体系最终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还应该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都应与公共收费完全脱钩,都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公共收费上。这是一项十分复杂和难度很大的工作,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地方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抓好前期工作,将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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