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所得税先征后返”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主体税种之一,对企业经营有着重大影响。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根据该条例,属于股份制企业的上市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33%的所得税税率。另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全部集中在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和批准减免。但是,各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对本地上市公司普遍实行了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于是税收返还成了地方政府绕过中央管制的一个对策。严格意义上说,先征后返政策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相抵触的,它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为此,国务院和财政部于2000年出台了相关规定。
2000年颁发的有关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三个文件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新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
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那些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带来影响,符合“两高”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保留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税制中和上市公司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高”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前者IT、生物制药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居多,后者则通常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关。
2、经济特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均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在5个经济特区注册的上市公司,目前约有123家。这些上市公司中,如果母公司在经济特区注册而子公司在非税收优惠地注册,则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所得税税率通常是15%-33%,该类公司并不少见。
3、民族自治区的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比如,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及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4、西部企业。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已构建起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5、第一批在香港发行H股的9家企业,仍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他们分别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和渤海化工。
6、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用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灿坤实业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在上述税收减半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1996年至2000年减半征收,实际税率7.5%,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税率10%.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子公司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1年免税,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12%.
7、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暂时免征所得税。11月7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确定了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8、一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业、公用事业的新办企业在开办以后的1-2年内可免税或减半征税,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上市企业下属新成立的子公司。比如,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其他。比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赤天化就属于利用“三废”而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
从目前上市公司情况来看,2002年1月1日后符合各类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估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左右。其中前几类上市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他们将成为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上市企业的主流,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地区差异性明显,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西部地区。同时,预计明年1月1日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各行业所受影响不一。从影响程度来看,由于生物制药、IT等行业的公司多属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对象,所以预计受影响较轻;而建材、化纤、化工、房地产、服装、有色冶金和造纸等行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因为这些多属于传统产业,科技含量相对不如新兴产业,公司注册地在经济特区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占比重不多。
分析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是个复杂的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在此提出分析所得税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策划问题。比如,国务院2000年2号文规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充分利用现行规定的弹性来策划继续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此外,尽管财政部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将于今年年末结束,但上市公司仍然可能通过转移注册地、申请“双高”等策略进行税收策划,从而减轻“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公司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投资者不妨关注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关于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公告。
2、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问题。上市公司定期报表中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常是15%-33%,这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其中一部分享受优惠,而另一部分则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目前我国所得税税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而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又经常位于不同的地区或属于不同的行业,这些情况导致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经常不一致。而我国目前会计报表上披露的主要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信息,这就产生了披露的税率不单一的现象,同时也给所得税的量化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问题。对于先征后返政策,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有些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所得税,有些将地方财政返还的18%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也有一些将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的部分在利润表中所得税项下增列报表项目“财政返还收入”。后两种方法的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针对上述情况,2000年7月,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收到财政返还部分通常是在第二年年初,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冲减第二年的所得税费用。如果目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遵守这一规定,那么他们今年年末的所得税费用将按33%的税率计征。不过为了考虑各方利益,估计各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不同做法,或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或按33%的税率计征,待明年返还后再冲减,这又为分析税收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造成了障碍。
4、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会计利润存在显著差异。比较典型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并且在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导致了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所得税/总利润)经常与名义税率(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且孰大孰小不确定,这为所得税问题的深入研究带来了麻烦,特别是在目前上市公司经常不披露名义税率的状况下,要想通过计算各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来推算名义税率似乎不太现实。
5、亏损弥补。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未弥补亏损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不同。
分析与结论
前文我们分析了我国税制中和上市公司有关的主要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提出了分析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不难发现,要想比较精确地分析所得税政策的变更对各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并非十分容易,特别是普遍存在母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及各家公司对交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等现象,在对具体某家公司进行分析时,要具体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各方面,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结论:
1.若不考虑其它因素,“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取消将对部分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推算,在假定公司运营的其它方面都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税率的提高将造成业绩下滑21.18%.原来每股收益为0.20元的公司,在所得税税率上升至33%后,其每股收益将下滑0.042元,同时业绩水平越高,收益下降的绝对值也越大。而据抽样分析,目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约占总数的一半。
2.从分行业来看,受“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影响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化纤、化工、房地产、服装、有色冶金、造纸等传统行业,这些行业上市公司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公司注册地在经济特区的所占比重不多,目前大部分都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明年开始优惠政策的取消必将使得这些行业的整体业绩面临下滑的巨大压力。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农业类上市公司目前大多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预计整体业绩所受影响不大。此外,机械、汽车因含B股、H股或者三资企业较多,因而所受影响不会太大;公用事业包括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行业原享有一些政策优惠,所受影响估计也不会太大。
3.从分地区来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部分西部地区的上市公司由于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政策的停止执行对他们未来的业绩影响不大。(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影响,因为我们研究中发现有些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而目前定期报表上披露的均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业绩,一旦政策取消,该类上市公司的合并业绩必将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4.当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或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时,“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通常并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报表业绩下降两成。比如,胜利股份在今年中报中披露,母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按33%税率计征,由当地财政部门按18%返还;子公司山东海上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是地处沿海经济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24%;子公司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目前按24%税率计征所得税;子公司深圳市胜义实业有限公司地处深圳市区,适用15%所得税税率;其他子公司按33%税率计征。很显然,明年“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胜利股份的业绩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税收政策变更直接影响的仅是母公司的业绩。
5.由于各上市公司对“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就具体某个上市公司而言,我们目前仍无法把握“先征后返”政策取消的负面影响在2002年开始体现还是在2001年报中就有所反映,而这一点又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息息相关。结合2001年中报披露的情况,我们判断可能仍有较多的上市公司在2001年年报中直接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尽管这与财政部财会[2000]3号文不甚吻合。
6.“先征后返”的停止执行对亏损类上市公司暂无影响或影响不大。对于那些2000年发生亏损的上市公司,由于可以用以后5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补,所以税率变动对其意义并非很大。
7.先征后返政策对高科技板块、经济特区板块、西部板块等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