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公共财政和新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自主创新进程中的税收政策设计仍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宏观税收环境不适宜;二是微观税收环境缺乏针对性,致使企业自主创新中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不适宜
1、企业自主创新主体缺乏
(1)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
在我国,国有经济不仅规模依然十分庞大,而且享受着政府的垄断政策保护,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仍然存在着难以割除的“脐带联系”,国有企业仍然可以依赖政府的政策保护维持生存,因而,缺乏自主创新的外在压力。同时由于国有产权的存在,决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家,而只能是政府官员在企业的存在,其行为目标不是追求创新利润最大化,而是在职任期利益最大化,包括任期内消费享受最大化及可以迎合政府领导人的意识的任期政绩最大化,其行动不是服从市场而是听命于市长,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发展严重依赖于粗放式规模扩张而不是集约式技术进步,从而使国有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这样,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对国有企业就很难发挥出有效的激励作用。
(2)民营企业虽然有自主创新、追求创新利润的强烈内在动力,但是,由于民营企业起步较晚,且一直受到政府来自产业准入、金融信贷、进出口、人才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使得民营经济总体实力比较弱小,中小民营企业居多,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也难以发挥。
(3)外资企业一直处于各级政府的特别保护中,各级政府一直把引进外资的多少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引进外资重数量而不是质量,外资企业享受着远较内资企业多的政策优惠,使得外资企业不用进行风险大的自主创新,也能够维持很高的利润水平,降低了外资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外资企业技术上普遍为外资方所控制,外资方更愿意把在国外已经成熟的技术拿过来,获取专利技术使用费,而不愿意在合资企业内进行技术创新而与中方共享创新利润,这可以从我国汽车产业全面合资经营多年却难以创立自主品牌中得到最有力证明。这就使得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也难以对外资企业发挥激励效应。
2、为企业自主创新服务的市场发育不成熟
我国市场经济历史较短,总体上仍然处于市场发育不成熟阶段,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市场发育更加不成熟,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难度。包括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总体上还是出于起步阶段,难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各种专门服务,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
3、宏观税收效率低、政府公共服务环境不尽人意
宏观税收效率是政府为全体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与政府实际消耗的资源的比例。宏观税收效率高,则纳税人只需付出较少的代价即可享受到所需的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宏观税收效率低,则是纳税人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却很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税收效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从总体看,宏观税收效率还是很低的。一是如下面分析的实际宏观税收负担重,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付出的代价大,二是政府财政资源利用效率低,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没有体现纳税人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越位”与“缺位”并存,政府公共部门利用财政资源生产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浪费大,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差,纳税人不仅享受不到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反,还受到政府公共部门的刁难与压制。比如对企业应有的产权保护不够,而对企业管制苛刻。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不热心,而热衷于对企业进行评比检查。由于宏观税收效率低,企业自主创新中所必需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得不到很好保证,不可避免地阻碍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二)宏观税收政策不适宜
1、宏观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当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一直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导致我国宏观税收政策总体上是以激励投资规模扩大、促进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而不是以技术进步为目标,以区域发展而非产业升级为主要目标、以吸收外国资本而不是引进先进技术为主要目标。这样,不合理的宏观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使得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被宏观税收政策的抑制效应抵消掉了,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应。
2、实际宏观税收负担重
表面上看来,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中期,名义上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税收负担逐渐下降,税收占GDP比重1996下降至最低点10%左右,1997年后国民经济整体税收负担逐年回升,至2006年税收占GDP比重上升至18%左右,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税收占GDP比重相比,似乎比较低。但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人均GDP在2万美元以上,而我国人均GDP还不足2千美元,因此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名义上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并不是很低。进一步分析,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公共财政收入制度很规范,税收以外的收费占GDP比重很低,政府财政收入基本就是税收收入,因此国民经济整体财政负担也基本上就是宏观税收负担,而我国财政收入制度不规范,政府从国民经济中汲取的资源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而且包括大量的税外收费,而且费比税重,从而使得我国实际宏观税收负担大大超出名义宏观税收负担,这样如果把政府税外收费计入税收收入中,以此计算税费占GDP比重,目前大量研究证明,这一比重在30%以上。这就表明我国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差并不是很多,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我国实际宏观税收负担太高。由于实际宏观税收负担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也不可能很轻,这就会制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法治环境差
我国税收立法层次总体上不高,税收制度除了《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由人大立法外,其他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因此从根本上看,我国缺乏一种严肃的税收法治环境。政府过度依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的调节,而不是着力于稳定的税收制度的内在自动调节。从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来看,在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法规中规定的较少,主要的税收激励政策都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在起作用,这就导致企业自主创新过度依赖于税收政策的相机调节,使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差,不能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一种稳定的政策环境的预期,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风险。此外,在一些地方税收行政执法环境受到冲击,包括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冲击和同级政府领导意识的冲击,使得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难以有效实施。
(三)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自身设计不合理,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果差
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特征是投资风险大,因此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应该在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投资风险,而不是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通俗地说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应该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而从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来看,着力于“雪中送炭”即着力于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措施不足,而“锦上添花”即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则较多,从而税收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实际上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自主创新投资开发成功,有盈利,依法缴纳所得税正是税收公平的要求,也是企业的应尽职责,相反企业自主创新投资开发失败,则投资损失政府应与企业共担,政府应从企业已纳税收中返还一部分,以承担企业自主创新投资开发失败的部分损失。总体看来,现行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激励政策措施缺陷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减弱了政策优惠的力度。包括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对国内企业创新活动的长期压制等。
2、税收激励政策没有从科技创新的特点出发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税收激励政策缺乏系统性、导向性、前瞻性。现行税收激励政策是1993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十几次发文件形成的。这样散乱的税收激励政策难以发挥政策的协同效果,难以起到长期的激励效应。每一项税收激励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单一取向而独立存在的,并没有从科技创新活动所要经历的运行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激励机制。每一个单向政策很好,但是,单兵作战,成效就很低,甚至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产生了对自身效力的抑制作用。
3、税收激励政策没有从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现行国家税务局按税种分设不同的政策管理机构,分别管理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导致不同税种中的税收激励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有机协调,一个税种少征,往往是另一个税种多征,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4、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少。现行税收激励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的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措施,而且许多税收激励政策都附加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活动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化规定,往往是一时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5、税收激励政策设置身份限制。技术是经济总量参数,不涉及经济结构调整,政策范围应涵盖所有企业。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对所有的企业而言,其取得成本应该相同,而因企业身份不同而异的税收政策,客观上扭曲了技术进步的发生成本。我国目前的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只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少数的政策对企业自身条件没有更多的要求,其他条款则依据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盈利状况、行业归属设立了诸多限制,具体来说侧重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新办企业、盈利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比如研究开发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是自2003年才从国有、集体企业扩展到不分经济性质的所有企业。税率降低和税额减免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办企业,税收抵免和扣除多要求企业当年盈利,并且抵免余额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这种针对企业主体资格而不是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出发的税收政策是不合理的。导致的结果是,得到优惠的企业技术未必先进,引进先进技术的企业和急需技术改造的亏损企业因主体身份的不符合被排除在政策之外,抑制了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6、税收激励政策环节选择不当。我国税收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放在技术成果的使用。比如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是在认定企业的资格后,对已有技术进行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利润的减免,是在企业技术开发成功、取得销售收入后优惠。而对那些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改造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支持不够。对风险投资缺乏激励,使得企业成长时期技术创新过程得不到风险投资资本的支持,不利于分散企业技术开发风险,加大了企业自主创新的难度,阻碍了创新企业的成长,降低了现有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7、税收激励政策方式运用不当。
(1)优惠对象不科学。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其项目。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同时,促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
(2)优惠方式单调。对科技的税收优惠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没有采取像国外已普遍使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3)优惠效果欠佳。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生产产品要经过研究开发、试制、改进、生产等多个环节,周期长,投产的前两年内利润很少,甚至亏损。从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有违利用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初衷。
(4)不同时期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造成政策性差异。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只规定减税开始日期,不规定减税停止日期,将会形成保护落后、限制进步的负作用。
8、税收激励政策监管较弱,缺乏跟踪问效机制。
目前,税务部门在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审批时,对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额度的限制不够明确,使得一批企业钻政策的空子,以获得免税或低税的待遇。这种审批不仅带来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形成了大量的投资规模偏小的简单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企业数量上看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然而企业高新技术含量不高,质量很低,这种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但不能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反而加大了资本的投机性,制约了经济的良好发展。优惠政策制定的合理是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根本,而优惠资金使用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我国税收政策实践中多年来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实施前的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比较重视,而对实施后的税收政策的跟踪管理、效益评价、目标考核等管理和研究工作却较为忽视,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也不例外。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对技术进步优惠政策的管理还主要停留在对优惠对象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审核这一环节,对受惠对象在受惠后的目标考核等环节的管理较弱。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没有跟上,导致一些企业使用上的随意性,没有将有限的资金投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而是被用于个人分配,参与了集体福利支出,失去了优惠政策的真正意义。
9、税收管理思想和方法不适应高科技企业发展
高科技企业人员素质高,管理比较先进和规范,发展潜力大,有意偷逃税的现象少,用管理一般企业的思想和方法来管理高科技企业,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忽略高科技企业的特殊性,在具体税收征管中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文件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一刀切”。工业企业要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年销售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一部分高科技企业因产品开发周期长,在其试制或小批量生产阶段就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无法取得和使用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交易,到税务机关按17%代开专用发票,需承担占销售收入20%多的税负(代开时按17%缴税,不准抵减应交增值税),严重阻碍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2)申报纳税的审核过于繁琐。对“三表两帐”申报时税务人员逐张审核抵扣凭证,凭“已申报抵扣”章抵扣,没有给企业一个自行申报的空间,稽查发现抵扣凭证存在问题,也难以分清责任,不仅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而且让企业没有自觉申报纳税的责任感,不利于培养和强化企业的纳税意识。
(3)检查过于频繁,稽查、征管、发票、法规等部门多头进驻,重复检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
以我国出口退税为例,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两票两单”。即: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由于各有关部门为防止骗税,都要对出口退税单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而各部门之间在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又表现出“各自为战”的半封闭状态,因此很难把好出口退税“关”。一方面很难杜绝出口骗税,另一方面又很难提高出口退税的时效。
二、公共财政下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选择
(一)从根本上着力于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环境
1、转变政府观念
(1)转变经济发展思路,根除急功近利为增长而增长的短期行为。切实按照中央要求把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来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摒弃简单的投资规模扩大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牢固树立依靠技术进步的集约式经济增长模式。
(2)坚决克服以市场换技术,以合资方式引进技术作为技术进步的思想。真正的先进技术是不可能引进来的,不仅外国政府不容允许,即使是外国企业也不会把自己真正的先进技术拿来与你合资的。要抛弃盲目数量型引进外资,引进外资愈多愈好的观念,着力于从技术先进上引进外资,必须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才能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大省向制造业强国、强省转变,才能改变技术上受制于人造成的亿万国人替外国“打工”仅赚得微薄的加工费还经常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局面。
(3)要有自主创新的的紧迫感,克服坐等企业自主创新,以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大,风险大,现在没有实力进行自主创新,要等到未来经济实力更加强大了再来搞自主创新的消极思想。自主创新是全方位的,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可以搞,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同样可以搞。大企业可以搞,小企业也可以搞,而且很多企业都是依靠自主创新从小企业成长为大企业的,60%的专利技术也是由小企业创造的。
(4)树立只有民营经济才是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才有自主创新的永恒动力的思想,把民营经济作为自主创新的真正主体来培养。改革开放近30年的经济增长奇迹可以说是民营经济创造的。而且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管制,没有民营经济不能从事的经济活动。因此,要抛弃政府主导经济增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思想,树立市场主导经济增长、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支柱的思想。
2、着力于营造适宜的宏观税收政策环境
(1)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使国民经济整体税收负担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不超过国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国17%左右的名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基本相适应的,但是超过30%的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则远远超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深化公共财政收入制度改革,根除企业不合理的税外负担,使名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一致,把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降至20%左右,从而把更多的资源留给企业,从根本上降低企业负担。为此,必须根据“以支定收”的公共财政理论思想,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将我国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确定在20%左右的水平,以此作为各个具体税种税负确定的依据,各个具体税种税负之和不得超过宏观税收负担水平20%的控制线。必须深化财政收入制度改革,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人大要制定政府《公共收入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彻底取消政府部门以公共权力收费的制度安排,将政府财政收入征收权集中到政府财税部门,一些少量的行政经费的征收必须经过各级人大审议批准,从而使名义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实际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一致,彻底根除政府各部门税外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为企业创造一个透明、规范的税收负担环境。
(2)取消现行“基数加增长”的预算资金分配方式,实行绩效预算制度。根据政府各部门的绩效来配置预算资金,实现财政资源在政府部门间的合理配置,确保财政资源能够按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偏好进行配置,消除现行政府职责中存在的“越位”与“缺位”,实现政府职责的合理归位。根据绩效预算的内在要求,强化政府公共部门生产公共产品与服务过程的绩效考评,只有符合绩效标准的政府部门才能得到预算拨款,达不到绩效标准的政府部门则得不到预算拨款,确保以最低资源消耗,生产出符合社会公众要求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迫使政府部门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为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环境。
(3)放松政府管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要的政府管制是不可少的,但过多过乱的政府管制必然扼杀企业自主创新活力,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政府过多的管制,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危害更大。因此必须转变政府公共治理思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不必要的干预。要通过立法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活动都是可以自由进行的经济活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从事什么样的经济活动,而不需政府审批、许可,只需到政府备案、登记就行了,由于民营经济是我国创新活力最强的部门,因此特别是要彻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过多过乱的管制,为民营经济创新活动创造自由的政策环境。
(4)政府公共支出政策措施与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措施有机结合。政府公共支出中用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应公平合理竞争,而不能政府部门指定安排给国有企业。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在国内招标,政府采购支出中应优先采购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产品而不能盲目崇洋媚外随意从国外进口。对盲目进口外国产品,财政预算中不予安排资金。对用预算资金随意进口外国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追回预算资金,停止对该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政府成立的风险投资基金应主要面向民营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而不是只向国有企业提供风险投资。
(5)重新定位税收政策目标。税收政策目标应定位在激励所有企业自主创新、走内涵式集约型经济增长道路上来,摒弃着眼于区域优先发展、吸引外资、大规模投资的税收政策目标。取消已经过时的特区及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一般企业新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迫使所有企业都只能走自主创新之路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取得超额利润。
(6)切实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强化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一是将目前多数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出来,营造依法治税的基础平台。二是将目前国务院、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金融、进出口等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共政策激励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全国人大通过后颁布实施,形成《企业自主创新的公共政策激励法》。通过立法,根除政府各部门在企业自主创新政策上的各自为政,减少政府各部门利用政策多变寻租的空间,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交易成本,既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激励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又可以形成公共政策的合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公共激励政策的激励效果。
3、营造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政策环境
(1)营造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
一是把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由于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总体上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为此必须继续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经济退出不需要政策垄断的行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空间。对必需继续保留的政策性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要推进市场化方向的改革。按照现代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严格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断政府与企业的脐带联系,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领导人要成为真正的企业职业经理人,而不再是政府官员的延伸,对其经营行为真正承担起经济责任,经营效果好,可以获取更多个人收入,而不是调任提拔到政府做官,经营效果差,就要被企业职业经理市场淘汰。从而,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塑造成真正的企业家,把必须保留的国有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使国有企业依靠自主创新谋求生存与发展。二是把民营企业塑造成自主创新的企业主体。强化对自主创新产权的保护,坚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在民营企业的执行,有效根除部分民营企业依靠不履行国家法律、政府政策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来谋生存现象。迫使所有民营企业都只能依靠自主创新而不是非法经营来谋发展。
(2)推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专门服务的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的风险资本市场,激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发展,建立为中小科技企业上市融资的证券市场。二是加快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的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市场,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高效率的市场服务平台。
(二)有效改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
1、公平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取消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大小限制、区域限制,实行无论外资还是企业、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无论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无论特区、开发区还是一般地区,只要是自主创新活动,都可以平等享受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2、优化税收激励政策手段
将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从直接优惠方式转向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从减低税率转向采用加速折旧、研究发展费用税前列支等税基减免方式,从主要对创新成果的优惠转向主要对创新过程的优惠,从而,企业只要是进行了自主创新投入,无论创新是成功还是失败,其自主创新投入行为就可以得到税收政策激励,形成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创新风险的格局,使企业切实感受到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3、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的具体税收激励政策
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微观税收激励政策措施必须着力于投资过程的激励,通过投资过程税收激励政策,实现政府与企业共担投资风险,可从企业自主创新设备购进、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开发、专业技术购买、企业自主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训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着手改进。
(1)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尤其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除受财力限制外,企业自主创新投入高、风险大、预期收益率低是企业自主创新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此外,缺乏风险投资也是一条重要原因。
一是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降低开发风险,提高收益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实行以下优惠措施: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允许科技亏损企业结转,可规定一定期限的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科技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二是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介入科技开发主要取决于成本、风险、预期收益率,同样可运用R&D费用税前扣除等优惠方式降低成本,提高风险资本的收益,鼓励风险投资的介入。其次,国家可允许企业在完成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提取一定比例的增长额创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用于企业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2)运用税收优惠扶持企业科研开发活动
一是扶持企业的基础性研究开发。主要采取事前扶持的办法,除对R&D费用的优惠政策外,可采取对中试产品免税、加速设备折旧等措施。
二是扶持企业的应用性开发研究。主要以事后鼓励为主,体现在对收益的优惠上,税种上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3)开征低技术污染税。一是取消企业现行过多过乱的一般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为主,对长期存在的与自主创新无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废除;二是对使用低技术,导致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过多,消耗能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过多,超过了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开征低技术污染税,加大企业使用低技术的成本,迫使企业不断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1)对科研成果拥有者转让科研成果给予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具体地说,一是对“四技”即技术转让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2)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注重公平原则。服从国家产业政策,不分地区、资金来源,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全方位税收优惠:减免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给予出口退税、所得税优惠、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进口先进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3)注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由相应的认定机构隔一定时限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保留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引导。
4、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高新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
鼓励企业的技术进步,一方面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更新改造原有技术、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的鼓励。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技术改造投入的税前扣除、税额抵免;对先进设备的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优惠;加速先进设备的折旧;对新产品的销售降低销售环节的税收;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给予税收优惠;对向企业转让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服务者,不分国别,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5、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人才的引进与培训。一是在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支付的教育学费、进修培训等教育费用允许作为可扣除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二是对企业引进自主创新人才的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三是对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允许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6、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
中小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快捷。扶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已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目标,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的创办、鼓励其发展,对我们制定自己的政策有诸多借鉴之处。
(1)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创办中小民营企业。创办初期,中小民营企业实力较弱,通过相应年限的减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其进行扶持,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减少优惠。
(2)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中小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通过对R&D费用抵免、先进设备的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收入的所得税优惠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3)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对中小民营企业投资。通过制定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税等措施,降低成本和风险,增加收益,鼓励对中小民营企业投资。
(4)放宽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是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消除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创业者的双重征税。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一般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对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对创业者又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了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创业者的双重征税。因此,可以允许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创业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对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给予更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允许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的工资福利可以全部计入企业人工成本;二是允许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自主开发无形资产及购买无形资产的费用一次性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三是允许中小民营高科技企业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7、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1)要强化中央政策的权威,规范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力,严禁以创造投资环境为名出台土政策、土法规,造成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政策性差异;税务机关应牢固树立服务企业的意识,简化征管程序,改进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技术水平,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便利,切实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推进“阳光税务”工程,所有的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规程都一律通过政府税务网公开,切实提高税务执法的透明度,强化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因税务部门与企业亲疏而影响纳税多少,造成管理上的差异。
(2)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税务部门要对企业享受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以提高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对认真执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执行效果显著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激励;而对税收激励政策只是作为避税途径而不是真正作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导致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执行效果差的企业要取消其继续享受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资格,并追缴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而少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