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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来源: 唐树君 2007-03-13
普通

  [摘 要]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的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形势。文章阐述了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完善银行业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 税收政策; 税收负担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开展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制约了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企业将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外银行以其优质的服务,打进我国金融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由于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二)影响银行业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目前,对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内资银行税负明显重于外资银行。名目繁多的税收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银行业的财务成本,使内资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影响了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三)影响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到8%,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此外,我国银行业效益不佳,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资本金,加之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金融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重的税负,导致银行业税后留利的减少,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弱化了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应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逐步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完善银行业税制,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营业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降低税率。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达到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

  第二,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改革银行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就不能同其他行业一样来确定。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应采取的对策

  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为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竞争,取消外资银行享受的各项优惠,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两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修订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衔接,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按银行业务项目划分。这既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公平环境中展开竞争。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为了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考虑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上的照顾。可以参照国家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银行业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参考文献]

  [1]吴明理。高额税费:商业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中的困惑[J].济南金融,2005,(1)。

  [2]王德俊。我国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J].税务研究,2004,(7)。

  [3]刘 佐,朱广俊。中国金融税制研究(上、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0)。

  [4]安体富,王在清。中国商业银行税制:问题、借鉴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4,(2)。

  [5]李珍萍,鲁锐力。关于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完善[J].税务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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