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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 山西省国税局课题组 2006-08-09
普通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经济目标已不再局限于以经济增长为核心,而提高到持续发展为核心,经济能够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最高目标。我国加入WTO后,外资的大量涌入必然会对国内经济的安全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当前,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从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充分发挥涉外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实现经济与税收之间持续不断的良性循环。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现状及特点

  为了更好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我国在涉外税收方面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并已经先后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来华长期投资生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投资和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追加投资和再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优惠的措施主要包括降低税率、减税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以对外开放为主要目标,涉外税收负担从总体上看采用的是全面优惠原则,明显地具有税制从简、税收优惠从宽、税负从轻、手续从简的特点。

  (二)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别过大。据统计,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不到内资企业的1/3,内资企业在税收环境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对涉外纳税人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阻碍民族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2.优惠项目多、层次广,缺乏整体统一性。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区域,先后制定的,项目和内容繁多,有区域性、行业性、特殊性等优惠,而且优惠的法律文件也涉及不同级别、区域。但目前缺少规范管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规范、严密的机制,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政策混淆和差异大的问题,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有损于税收法律的权威性。

  3.地区性引导不平衡。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处的地域位置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比如在东部沿海地区划出部分区域为经济特区,规定凡在经济特区内投资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投资什么行业,均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由于中西部地区受到自然环境、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与经济特区、东部沿海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

  4.产业优惠导向不明显、层次低。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来资金的投入方面,没有合理的科学产业规划和引导,偏重于一般性的“引资”,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并无特别的鼓励措施。外商投资一般集中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周期短、利润高的中小企业,包括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以及技术落后在发达国家已被淘汰的项目,有很大一部分是以加工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为内容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交通、能源、港口等基础性产业项目投资较少,在投资过程中,较少考虑环境治理等社会效益目标,影响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另外,在引进技术、高级人才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差距太大,不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重点地提升优惠政策的层次,不符合国际税收发展的潮流。

  5.税收优惠手段少,灵恬性差。虽然目前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内容多、范围广,但税收优惠的手段基本采用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而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从而削弱了税收政策的效力。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条款较少,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6.存在越权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一些地区政府为促进当地区域经济的短期发展需要,单独擅自制定超越国家规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出现混乱现象,对国际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产生不良影响,也导致不同地区间的经济结构不平衡。

  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涉外税收政策选择

  (一)WTO对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之一,所以在制定有关税收政策时必须符合它的基本要求。WTO形成的一系列协议为参加多边贸易体系的国家之间的经贸交往提供了一整套共同遵守的、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对税收政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1)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税收无差别,强调的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国民同等的税收待遇。(2)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向国内和世界贸易组织明确公开本国的税收政策。(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税收政策统一,税收环境平等。(4)例外原则,允许成员国在坚持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特殊国情,制定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实行产业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

  (二)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WTO的原则;二是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三是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的原则;四是依法治税原则;五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三)应选择的主要涉外税收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竞争环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建议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所谓“立法一次完成”,就是说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统一合并,必须是一次完成,这是保持税法严肃性、稳定性、前瞻性的需要,不可能采取分次立法的办法;而所谓的“分步实施到位”,则是指立法目标的实现,可给出一个过渡期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可采取新老企业区别对待的方法等,以期达到既不否认历史,又能在一定时期后实现统一税法的目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可以消除“假合资”、“乱减免”问题,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

  两法在合并上,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税基的确定: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WTO规则要求,对两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上重新明确,尽量作到统一、平等。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支出、折旧标准等内外有别的扣除项目进行统一规范,体现税负的公平。

  ——税率的选择:我国目前采用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比一部分发达国家还高,这不利于国际资本的吸引,考虑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状况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不高于25%为宜。

  ——优惠的范围:在新法中取消对不利于环保和落后的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取消对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大范围的优惠;保留对高新技术和基础产业的投资优惠;增加对福利、教育领域的投资优惠;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对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惠,例如,对外资企业雇用我国人员达到政府规定数量的,可以给予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对外商企业投资于出口企业、先进企业、农林牧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享有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也应享有。

  ——优惠的方式:建立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相结合的优惠体系。除了使用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外,还应充分使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准备金、科技投入提前扣除、单项所得减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实行收益调节与资金、开发、投入、分配调节并重的方式,增强税收优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优惠的方向:由单纯引资为主向吸引资金、技术、人才并重转变。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缺少的是具有较高能力的人才,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加之资源优势,急需的是人才的引进,尤其是具有先进管理经验人才的进入。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加大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引进,尤其是对资金雄厚、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全球著名企业集团的进入的所得税优惠。

  ——优惠的对象: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在新法中加大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导向,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例如,对内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经营给予特别的所得税优惠,鼓励内资企业向外发展。

  另外,合并应注意存续期间的确定、优惠条件和标准的明确。

  2.增值税改型方面。改革高新技术产业适用增值税的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购进的生产设备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其税收负担,解决由于资本性支出较大而税负重的问题。

  3.开征新税种方面。我国应将现行城建税、资源税、消费税中部分税目以及环保收费统一改为征收环保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面对外资企业竞争,我国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监督外资企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护中方员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公民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不一致。从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角度考虑,应减少收入级数,统一扣除标准,公平国内公民和外籍人员的税负。同时,对高科技人才尤其是外国专家在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及适用税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5.反避税方面。为打击避税活动,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条文的方式,针对避税行为产生条件、情形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加强国际协作,以保护跨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进行避税活动。另外,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同时,对外资企业还应开征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选择涉外税收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兼顾税收优惠的效应与代价。外商投资在给我们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可能由于损害环境、耗费原材料、不平等竞争等导致较大损失。只有当投资利益大于损失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才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环境、市场、技术等方面的综合影响。

  2.保留并逐步完善地区性的税收优惠。鉴于WTO规则对地区倾斜政策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为使我国经济在加入世贸后不至于受到外来经济的全面冲击,增强国内经济对外来经济的抗衡能力,保持东部地区现有的对外贸易优势,对原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可暂时予以保留。同时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地区间的协调发展,形成协同效应,对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可借鉴原东部沿海地区实施的“以点带面”的做法,突出重点,重点支持一部分省市,以起到周边联动效应。单纯的地区性优惠应逐步向地区和产业并重,最终取消区域性优惠的方向过渡。

  3.规范税收政策调整方法,提高税收法律层次。一是对现行涉外税收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于越权的减免税政策应坚持予以取消。二是逐步提高现有税收法规的法律层次,在统一内外税收政策的同时,对所有税收法规,应避免以条例形式出现,尽快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以提高法律层次。三是建立灵活的政策调整机制,通过定时调整、预警调整等方式,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时效性。

  4.通过政策调整,优化税源选择。目前,在国内进行投资的企业,主要是香港、台湾还有韩国和新加坡等亚洲的国家和地区,而美国、欧盟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来我国投资的较少,税源的结构比例不合理,引资渠道不畅通,使我国涉外经济在抵抗地区性金融危机能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不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化水平,建议在调整政策时,考虑如何扩大税源范围,拓宽引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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