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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一览

来源: 2006-04-04
普通

  1999年,在总体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堵漏新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挖潜堵漏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和工商部门配合清理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的漏征漏管户,加大了商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发票大检查,对欠税户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部分地区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税务设备,对税收优惠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对个体共的纳税定额进行了全面核定和调整,全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力打击出口骗税并采取措施实施反避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由广大纳税人的通力配合,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努力,1999年税收已经突破一万亿元,创造了新的纪录。

  1999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⑵现行规定税率根据不同的投资类别,分为零税率、5%、10%、15%、30%五档。

  ⑶在征收时应注意:① 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照章权额纳税;② 按照权责发生制,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销售收入的,在1997年7月1日前已经收到的销售收入(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房款、定金等),也不能减半征收。③ 由于各种原因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投资额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确定。

  2、 关于储蓄利息收入所的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一征收新领域的开辟,意义非常重大,纳税户一举增加了数十倍,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⑴ 利息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或新的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一小部分,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和外币所得的利息。

  ⑵ 税率为20%.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利息金额×税率⑶ 征收时间从1999年10月1日期,此日期前产生的利息不征税。

  ⑷ 由银行代征代缴。

  3、 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⑴ 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市面征营业税;不足1年的,对销售价格减去购入价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荐自用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⑵ 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积压空置的商品房,2000年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积压空置商品房,指1998年以前已经建成,到1999年7月31日以前仍然没有销售的。

  ⑶ 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的税收政策。

  1、 中关村科技园区。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粗看和别的地方无关,但由于有明显的政策突破,意义和作用都十分重大。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⑴ 园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以按照建议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允许购入单位抵扣。

  ⑵ 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全额扣除。

  2、 科技成果转化。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发》制定。

  ⑴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期免征营业税。

  ⑵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从1999年1月1日期开始执行,没有时间限制。

  3、 科研机构转制。

  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制定,解决国家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及科研机构专职的有关问题。

  ⑴ 营业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

  ⑵ 土地使用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没有规定时间。

  ⑶ 企业所得税。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 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税收政策,有关文件于1999年12月2日颁布。

  ⑴ 增值税。

  ① 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既征既退。

  ② 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均可以由税务部门待开增值税发票。

  ⑵ 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不论内资、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有关文件对本条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牵涉的审批环节和名称解释有详细规定。

  ⑶ 企业所得税。

  ①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共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本条规定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现行税法规定,允许由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只能是公益救济性的,而且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②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共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

  ⑷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

  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的,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和内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原本就没有3%的限定。)

  ⑸ 关于进出口税收。

  ① 对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 对列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但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5、 支持技术改造。(中共中央已决定,但文件还没有发布,因为操作上还需要解决一些细节问题)。

  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国产设备的价值可以在税前扣除40%.例如,1999年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1亿元,则4,00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 计算基础是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价值的40%.② 具体操作很难,技术操作办法已经拟定并报国务院审批。倾向性意见是当年一次扣除,不用分年扣除。

  ③ 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建议以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既扣除本条规定的40%以后,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1999年的数额。

  ④ 等文件正式发布以后才执行。

  6、 技术开发费。

  1999年3月25日已经发布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

  ①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 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0%税前扣除。例如:1998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1999年为1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180万元,即120+120×50%.三、 关于鼓励外贸出口方面的税收政策。

  1、 提高出口退税率。

  提高出口退税是一条国际惯例。在我国,出口退税经历了很艰难的过程,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是征多少退多少,1995年调整退税政策,退税率由原来的17%、3%改为9%、6%、3%,降低幅度非常大。由于改变以后出现了外贸滑坡,1998年调整为11%、8%、5%,1999年再次提高,大约达到13.8%,退税额可能增加好几百亿。

  ⑴ 出口税率。1999年1月1日起,机电、纺织、化工、轻工、机械及设备、电子及仪器仪表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7%,农机、纺织原料、钟表、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燃料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11%.调整当时还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一律提高到9%.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⑵ 随着加强征管,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明显减少,1999年7月1日起,再一次大幅度提高。调整以后,大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改为17%(包括服装),一部分产品改为15%(调整前执行13%、11%的),原来执行9%的,提高到13%.农产品仍为5%.

  2、 “以产顶进”钢材予以退税。

  指宝山钢铁厂已经可以生产的、原来依赖进口或因不能出口退税而应影响价格等因素继续进口甚至同一产品先出口再进口的钢材品种,在国内销售以后视同出口给予退税优惠。

  3、 计划内出口原油实行退税。

  四、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鼓励的税收政策。

  1、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⑴ 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档同时由若干个优惠政策同时实行时,优惠税率最低到10%.⑵ 上述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但要注意:① 若“两免三减”到1999年12月31日正好结束,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② 只有“两免三减”的期限跨过2000年1月1日,才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③ 政策联合生效时,优惠税率最低不得低于10%.

  2、 使用国产设备退税(流转税)。

  使用国产设备除前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还可以扣除增值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需要注意下列问题:⑴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没有使用过的国产设备,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不退。

  ② 必须在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内才可以扣除。既要扣除进口设备免税部分,公式:核定的投资退税总额=(总投资额-国外免税设备价值)×17%⑵ 退税额的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7%这项税收优惠征财在征管操作方面的要求很高。

  3、 使用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所得税)。

  同本文第二点第5款的说明。

  4、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优惠政策原来仅限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老城区执行,现在扩大到全国范围。

  5、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 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 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⑴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⑵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⑶ 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2、 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 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 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0月9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0元/人。月调整到800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⑴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 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 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 “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 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发布。

  ⑴ 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 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 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 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 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 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 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 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七、2000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000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 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 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0%加3%、预提税率为20%),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 地方税的改革。

  1、 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 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加税,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⑵ 目前的征收率分别是城市7%、县城5%、乡镇1%,和实际支出不成比例,不能满足需要。

  ⑶ 农村与城市差距过大,带来一系列副作用,如县改市等。

  ⑷ 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不够公平。

  ⑸ 改革思路: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脱钩。征收依据可以是销售收入,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指,最大的可能是以销售收入为计征依据。方案已经上报。

  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两个税种加起来相当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不统一,计税方法不科学(如房产税为:①房产原值减去最高不超过30%后的金额的7%、②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征管不力的现象。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和制定中。

  3、 车船使用税。

  这个税种可以并入其他税种,2000年可能会有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出台。

  五、 关于费改税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收费项目有6800多项,全国收费总额将近5千亿,大约为财政收入的一半,这种情况是由国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由于几乎所有的部门都在收费,有的部门甚至每个职能单位都在收费。由于收费严重失控,企业和人民不堪重负,财政遭受重大损失,扰乱分配关系,滋生不正之风,已经到了不能不改的地步。在具体改革步骤上,选择交通作为突破口,在交通和车辆收费上先动手。

  1、 燃油税。

  ⑴ 由于改养路费为燃油税应该先修改《公路法》,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三次表决才获通过,进度有一段延迟。

  ⑵ 征税范围确定为汽油和柴油。

  ⑶ 税额约为现行油价的50%,北京地区汽油的价格可能由3,000元/吨变成4,500元/吨。

  燃油税可能很快就会开征,当然,还有很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妥善解决。

  2、 车辆购置税。

  改现行的车辆购置费为车辆购置税。

  六、 关于遗产税。

  关于遗产税的各种研究探讨已经进入关键时刻,问题的焦点已经变成了什么时候出台。由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什么必要,因为目前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什么遗产的问题,因此税额小,难度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正因为现在没多少人有遗产问题,涉及面比较窄,正是出台的好时机。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① 有助于提倡勤劳致富,不提倡不劳而获。

  ② 灰色收入的纳税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③ 由于是所有者身后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

  但估计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可行性由一些问题:① 由于财产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遗产税显得先天不足。

  ② 由于私有财产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征收技术难度非常大。

  ③ 和赠与税有些重复。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各国不一样。税率高的达到90%,但普遍大于50%.目前倾向性意见是将遗产税税率定在50%~70%.起征点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意见不一致,有人提出20万元起征,有的提出50万元起征,也有的提出100万元起征。但不低于100万元起征的意见,是经济学家和税务专家都认可的。

  七、 证券交易税。

  这个税种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由于相关的财政问题比较复杂,一直没有出台。主要是证券交易所集中在上海、深圳两处、而股民分布在全国各地矛盾难以解决。目前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是交易双方各按交易额的4‰贴缴印花税。

  八、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在很多国家是第一大税种,我国也很可能在2000年出台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对象很可能是雇主向雇员发放的工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缴纳。目前尚有争议的是税率应该是多少,倾向性的意见认为刚开始征收税率可以略低一些。如美国刚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为1%,现在已经调整到了8%.另外,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几个税种,2000年可能会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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