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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来源: 李传志 2006-12-25
普通

  关键词:高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间接优惠;产业优惠

  摘 要: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动其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一些做法,如间接优惠、消费性增值税、产业优惠、法制化,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很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

  高科技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是国民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主要动力。为提高科技实力,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出台了各自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的许多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给我们以多方面的启示。

  一、间接优惠比直接优惠更能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什么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各种各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基本做法如下: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公司能够申请研究和实验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法国政府规定,凡工商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高于前两年平均数的,可免缴相当于其研究开发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1985年增至50%,1999年规定的最高抵免额为4000万法郎。韩国政府规定,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都可享受税前扣除。[1]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1981年美国里根政府的经济复兴法案中,就采取了加速折旧办法,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期限减为5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特定高技术开发的机械设备和建筑及附属设施,价值在10亿日元以内的实行5年期特别折旧,第一年折旧率可达50%.新加坡政府更是对用于高科技办公的设备给予当年的100%的折旧待遇。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2]

  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主要为直接优惠,大多针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很少。由于我国高科技产业总体上还处在发展初期,产业化程度低、规模小、技术优势弱,因而政策效率不明显。就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来说,对研究、开发等上游环节的支持比对生产、销售等下游环节的支持更具基础性、前瞻性和长远性,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科技产业。因此,今后在税收政策设计时,要把税收优惠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减少直接优惠,大量增加间接优惠。

  二、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增加了产品成本,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加大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力度,也有利于高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1994年开征此类型增值税基于两点考虑: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二是为治理通货膨胀、控制投资规模。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愈来愈显现出该政策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它不仅使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大打折扣,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调查表明:以新产品开发和生产为主的企业,流转税名义负担率比税制改革前上升了1.09个百分点,实际负担率上升了5.53个百分点。[3]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这对于无形资产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科技产业来说,大大增加了税负。同样道理,国家鼓励出口而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企业不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优惠,从而降低了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由此可见,应积极推进增值税制度转变,尽快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日本的做法是,对企业固定资产税、资本收益税实行减免,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其购进成本的7%可抵免应纳所得税。很值得我们效仿。

  三、产业优惠比区域优惠更有助于高科技产业的长期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对软件行业就给予了减半征税和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并在1999年约定三年内对电子商务零关税。这些政策对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经济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发展迅猛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在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上的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税收优惠对这些行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占到当年行业增长的1/4左右。

  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对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相反某些企业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政策的效率。[4]同时也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有必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逐步消除科技税收优惠歧视现象。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只要达到这些指标,就不应分经济成分,不管是否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成为鼓励对象。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而非对个别企事业单位的优惠,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目标。

  四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缺陷是明显的,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更多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不健全。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三是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给贯彻落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笔者建议,应站在全国的高度,梳理国家已出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把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规定之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总结起来,参考各地已采取的、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做法,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先列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列出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和地区发展序列,以使人明确税收倾斜原因,然后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办法,使人们明确税收倾斜的具体内容及办理方法和程序。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科技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J].财政与税务,2002,(2):89-90.

  [2]傅道忠。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及其启示[J].财经问题研究,2003,(6):58.

  [3]潘冬亮,宋旭群。高科技产业引进外资的税收环境思考[J].财政研究,2001,(11):52.

  [4]李传志。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思考[J].财政研究。20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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