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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1-12-26
普通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7年的实践证明,新税制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经济运行的宏观背景发生新的变化,现行税制应加以调整: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鼓励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及时解决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可在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选择高新技术和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先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几年内完成增值税的转型。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基于自然人企业与法人企业在创建方式、融资方式、企业所有权等方面的不同。应对企业所得悦的纳税主体明确规定为法人企业和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法人实体。

  由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而的差异较小,而在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措施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问题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产业政策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来考虑。税收优惠要从区域导向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分内外资都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另外,因企业不再按行政级别进行划分,原有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将所得税归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作法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不断改善,个人所得税可逐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并以家庭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对扣除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家庭结构、基本生活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的需要,同时应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体现公平税负。

  四、加快地方税制建设的步伐

  适时开征遗产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人财产的拥有量明显增加,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和由此产生的私人财产分布的不均衡,也使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现有财产税制度。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改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值,定期评估,重新设计适用税率。统一内外房产税,建立统一的财产税体系,充分发挥财产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五、切实推进费改税,根据国家管理职能需要开辟新的税种

  从清理收费项目入手,逐步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在优化税制的前提下,适当开征新的税种。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现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生态环境恢复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并扩大征收范围,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促使企业集中财力进行科技投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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