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避免财富过度集中、调解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证分析表明: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富人收入方面的作用尚未凸现,而且政府未来还要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层级,这更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积性,进一步削弱该税对富人收入的调节作用。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两个目标:一是政府的财政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获取一部分财政收入;二是政治目标,即通过征收遗产税达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适当缓和社会成员贫富不均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条件,以及有没有必要开征遗产税,目前在中国社会各界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本文认为,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需要综合考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中国是否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来考虑,开征遗产税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从经济总量看,1978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1亿元,2002年达到13161.1亿元,增长了22倍多,2006年达到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字表明:中国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将达到11.5%。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看,1978年为615.0元,2002年达到12422.0元。增长了19倍多,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中国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相应的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根本性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及个人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到达一定的规模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有效手段
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一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些高收入阶层;另一方面,现行税制对个人收入、财产悬殊的调节作用有限。至于在目前偷税、逃税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对开征遗产税是否有意义的疑问,这主要取决于制定政策的水平和管理方式。因为征税始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太低,不具备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应该说目前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提高,依法征收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征税面逐渐扩展,征收力度不断加大,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增长。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过程看,至少可以给遗产税的征管提供两点启示:其一是税收征管水平不是现成的,需要经过一个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二是不同时期对税收征管手段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并且正在迅速加强的情况下,应该说开征遗产税的技术条件是基本上具备的,所要强化的是纳税监控和管理。
(三)是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客观要求
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结构,税收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但是中国现行税制也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制结构不合理。首先是主体税种所占比重过大,而辅助税种所占份额太小。其中财产税的收入额和比重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税制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国税制结构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是,一些需要用税收工具进行调解的领域,其相应的税制并未建立或者不够完善,如对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目前定位并不明确;又如财产领域的税收目前主要体现在对房地产交易和车辆、船舶、城镇土地使用的征税,涉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很不完善。在一部分富裕个人财富愈来愈多的情况下,很有必要完善财产税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税制,必然要求建立起健全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其中健全和完善财产税制必不可少,而开征遗产税就属于健全财产税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就遗产税本身的特点而言,这种税可以说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还可以说是财产征税制度的完善。应当说这样征税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另一方面,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实践证明,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的接轨,其中就包括建立并健全遗产税制。
二、关于开征遗产税的建议
(一)加强对遗产税的正面宣传
据调查,“目前我国有75%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83%以上的人对国家征收遗产税表示不可理解”。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类型的高收入群体,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这必然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阻力。遗产税的适用人群可能只有5%左右,最多不会超过10%。但是只有取得绝大多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遗产税才能顺利开征实施。
为了清除阻力,在遗产税开征之前,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正面宣传。要让公众理解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意义,知晓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两极分化、抑制高消费、矫正奢侈社会风气等方面的作用,是关系社会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防腐治腐、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从而形成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
(二)建立、完善与遗产税配套的有关法律制度
如何精确地确认和评估赠予财物,是一项困难的工作。而且,在我国既有的暴富者中,其相当部分财产或是来自灰色收入,或来自不法渠道,此类财产的隐匿之深可想而知。因此征收遗产税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实掌握个人财产情况,有效地控管税源,只有实行财产实名制(不仅仅是金融资产实名制),才能正确统计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进而准确计算出应税遗产的数额。目前我国已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产权归属名不副实的问题相当突出,这必然增加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难度。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实名制。在财产实名制、个人统一代码制度及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各金融部门和个人财产登记认证机关之间,要尽快建立能联网操作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从任何一个网络终端对遗产税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统计和稽核。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最大限度避免资产外流
有利的征管可以推动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反之,遗产税制度设计的再好也将难以实施。开征遗产税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会对吸引资金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资本市场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开征遗产税时应积极防止资本外逃。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种特定的经济现象,资本外逃有其自身发生作用的规律,我们要掌握规律并改变其发生作用的条件来治理资本外逃,而不是无视规律并企图运用政策去改变规律。资本外逃,是指由于资本持有者对一国的政治或经济形式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而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的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拉美国家和俄罗斯治理资本外逃的国际经验表明,资本外逃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内经济政策扭曲和制度缺陷的反映,政府能够干预和控制资本外逃的回旋余地是不大的。
(四)分布实施、逐步推进,适时开征遗产税
当前开征遗产税日趋成熟,应当在相关的必要配套制度出台背景下,尽快立法开征,以培养中国公民的遗产纳税意识,并达到逐步完善税制的目的。纵观我国税制改革的实践,没有一项改革是在100%的理想状态下出台的。新税种的正式出台固然需要营造和改善“税收环境”,但是旷日持久地等待各种条件的成熟会使我们失去本来可以得到的东西。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到万无一失的,关键是在实施过程中能不能“与时俱进”,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
虽然当前开征遗产税难以在财政上取得很大成效,但提早开征有利于培养人们健康自然的消费观念。从长远着眼,中国的遗产税收制度将伴随着人们各项观念的变化而水到渠成。如果等到居民个人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再行开征,那么承受的阻力将远大于目前。所以,提前进行宣传,老百姓心理可以接受,具备纳税能力的人也好有个心理准备,同时,也便于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