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本来面目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而《中国青年报》和新浪网最近作的一项调查显示: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以前的个税免征额不合适,期待能将其调高。这两年来,提议调高个税免征额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前不久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个财政学研讨会上,一位教授提出个税免征额应提高到万元以上,竟引来一片赞同声。
民意是一种公众期待的表达。笔者并不认为,民意所表达的就是绝对正确,或者政府就应该遵照民意去做。而是应当分析在这种公众期待后面,有着什么样的正当理由,以及应当如何正视这种理由。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财税史上看,个人所得税肇始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安全的利益战胜了金钱的利益,个人所得税就被通过了。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的官僚机构膨胀、国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的需求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在二十世纪已经成为英国税收结构中的核心,并且被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特性。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甚至是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国际社会享有“经济内在调节器”和“社会减压阀”的美誉。
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当时的免征额确定为800元。1993年,全国人大修改《所得税法》,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本国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再次修改《所得税法》,把“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6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高到1600元。免征额提高了一倍,为什么仍无法让公众满意呢?因为当27年前,个税免征额是800元时,当时居民人均月收入为40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而1600元与居民人均月收入一比,不难发现前者已经远远高于后者了。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已经从极少数的富人扩展到了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富人税”似乎变异成了“人头税”,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基本丧失了。
另一方面,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由于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因此,工资之外的收入是征税的主要计算依据。而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市场交易监控体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当容易,巨额税源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的结果。于是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高收入群体只承担了很少部分的税源,而绝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却来自广泛的中低收入者,这种严重的“结构性不公”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只是让个税回归初衷,从“劫贫济富”回到“劫富济贫”。多年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提高个税起征标准,以增加国民的消费和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在许多国家,个税征收的神经非常敏感,例如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作相应的调整,以体现税收的灵活性,保障公众的收入水平。为了遏止贫富差距,英国很早就实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9世纪又陆续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良税”,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是占有社会绝对资源的富人对于穷人的良心,是再度分配社会资源的杠杆。相比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却逐渐扩展到中等收入者甚至“穷人”,多少有点让人费解。国家税收既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把取之于富的个人所得税用之于贫,才能真正完成它的目的。如果我们不在意政府收了多少税,那一定要在意这些税是否真的用到该用的地方,是否在改善我们的福利。纳税的公民,不但有纳税的义务,还有纳税人的权利,那就是监督政府税收的去向,并要求福利的回馈。
提高个税征收标准,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毕竟是一个好消息。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物价、教育、医疗、生活支出,我们缓慢增长的工资尚且难以满足我们的消费,更别提所谓的积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正视这种公众期待背后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