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难点及对策
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十分重要。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主要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江苏省国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这些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当前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存在的问题
1、《办法》实行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鉴定的方式容易产生征纳矛盾。
核定征收的权限在税务机关。但《办法》规定,企业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要先提出申请。这样就带来两大问题,首先是纳税人的申请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征收方式的依据。其次是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意见和纳税人的申请不一致,纳税人提出异议时,税务机关应如何应对。对企业来说,申请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是从少缴税款的角度考虑的,而税务机关则是以《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进行鉴定的,二者出发点不同,这样就容易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2、《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的5项条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可操作性不强。
《办法》规定,纳税人账簿设置齐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账簿、凭证保存完好,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可以实行查账征收,但并没有对这些条件给出具体的量化指标。基层税务干部由于业务水平及个人理解上的不同,具体执行时就会产生差别,造成纳税人税负上的不一致。
3、《试行》的部分规定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矛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而《试行》中设定了“新办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的量化指标。而新办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者很多,这样就造成企业查账征收面过大。
例如,常州市国税局2005年度所得税征管户数3978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3144户,核率征收企业834户,而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一共只有38人。面对查账征收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减免税优惠审批、备案资料审核等大量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出现“都要管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
二、完善现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对策
1、统一各地执法标准,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由于《办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区在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往往制定不同的具体标准,宽严程度的掌握也不同,因此执法分歧时有发生,同地区、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同样税收财务核算水平的两个企业就会出现查账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存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为此,应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
2、对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分类鉴定。
鉴于目前大多数小企业核算混乱、成本费用不易查实等现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分行业按照销售收入、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指标进行分类。对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鉴定查账征收的方式;对未达到标准的,实行税务机关鉴定核率征收,企业若要申请查账征收必须采取让纳税人举证、税务机关集体审议的方式。
3、征、管、查相结合,实行所得税征收方式年检。
对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实行征、管、查相结合以及定期年检的方式,对日常征管、评估、稽查以及年终汇算清缴时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所得税征收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也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制化建设,实现查账征收的标准和日常征管的统一。
4、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未达一定标准、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除了由纳税人举证外,也可以实行中介机构先行查证制。同时,在日常征管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也可以作为鉴定企业征收方式的依据。这样可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合理性,共享社会中介机构资源,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