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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来源: 梁伟样 2006-07-24
普通

  一、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及其全球性、快捷性、隐蔽性、渗透性等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交易中出现的某些税收新问题,往往在现有税收制度中找不到答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亦称为纳税人,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章程等条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便捷、直接,并免去了传统贸易中的中间环节,且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这不但影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身份的确认,而且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如果税务机关还按传统方式执法,不知该把纳税通知单发给谁了。

  2.征税对象不明确。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的流转税就是按照征税对象来划分的,对销售货物的征税对象是交易商品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劳务的征税对象是取得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网络经济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如图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图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而网上交易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浏览或得到图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3.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地点是指与征纳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在传统贸易中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比较容易确定。而网络经济贸易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增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制定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概念,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4.纳税环节将改变。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有的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的实行每个环节征税。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势必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极大地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5.法律责任难定性。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税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网络经济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和匿名支付系统,没有成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不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为辅,就是以“属人原则”为主、以“属地原则”为辅,即地域税收管辖权多些或居民管辖权多些,但不管实施怎样的税收管辖权,都应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必然会留下它活动的痕迹,如财产所在地、行为发生地等,因此可以判断收入来源地、居民身份,从而确定税收的管辖权。然而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交易者的国籍,从事网络交易的双方都是以各自的网址为标志,但网址与通常的地理标志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网络贸易下,即使一笔简单的交易也可能会涉及四个主权国家:卖方基地在一国,网络服务器在另一个国家,买方基地在第三国或可以流动到第四国。但是税收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到底该由哪个国家征收?所涉及的四个国家都必然会争取征税权,这从本质上弱化了地域管辖权,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引起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义务人的确认难度。

  2.账簿凭证发票的无纸化,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的,而网络贸易中账簿、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的可能性,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3.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对自己的商业财务方面的信息实施双重保护,隐匿有关资料,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纳税资料,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

  4.网络贸易的发展,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是网络贸易的基础,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以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等形式出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来的电子货币很可能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由此可见,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再加上网上交易时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更容易导致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而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的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相对之下,网络经济中的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势必对税务部门构成一个很大的挑战。

  (四)对国际避税问题的挑战

  1.转让定价易如反掌。由于关联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快速发展,各关联成员之间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动力的生产和销售上便有了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关联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传递的手段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转让定价谋求整个关联集团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传统交易中对非常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比较利润法、成本加价法等来进行调整,而网络贸易中,赢利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从事交易,这必然会对传统的正常交易价格带来挑战,特别是随着银行经营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使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大大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2.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宽。由于各国都有权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这是传统的国际避税。自从网上交易的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IP电话、网上传真等技术的进一步普及,无须在避税港设立公司,而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能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便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网络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但是我们应密切关注网络贸易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快提出网络贸易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

  2.规范网络贸易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针对网络贸易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贸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网络贸易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传统交易以领土原则为本,网络贸易的无形化和虚拟化使得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的划分已失去意义,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的网站或者是服务器设在哪里,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经济中的税收征管

  1.建立专门的网络经济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网络贸易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这就要求所有的上网单位都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同时要求企业的税务登记号必须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同时税务人员要严格地遵守职业道德,为纳税人保密。

  2.效仿增值税发票,为网络贸易设置专用发票。效仿增值税发票的专用性,各国可以考虑同时开设网络贸易专用发票,以适应网络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当网络交易达成时,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相关的网络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结算,同时通过网络,税务机关也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这样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网络贸易税收的完整性。

  3.利用互联网实行纳税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应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进行用户登录访问该主页,输入有关申报数据,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同时将数据信息传递给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4.加强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信息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互联网取得企业网络贸易的各种信息,并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开展税务稽查,防止企业逃税行为的发生。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国内外灵活移动的特点,税务部门还应同国外同行密切合作,及时收集企业在国外的信息情报,取得及时可靠的纳税信息资料,防止税款的流失。

  5.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网络经济的税征管理,需要既能够掌握运用网络贸易的理论与实务,又能够掌握财会税收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对税务工作提出的要求必然是征税手段的现代化、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税务规则的国际化,所有这些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只有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才能强化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大人员培训投入和硬件设置、软件更新的投入力度,培养出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才能主动迎接挑战,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三)逐步强化居民管辖权,采取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方式征税

  美国等发达国家出于对各自经济利益的保护,采用的是属人原则确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海外收入比较少,采用属地原则确立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随着网络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我国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的原则,可以逐步强化居民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争取更多的权益。

  (四)重视签订税收协定,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经济贸易的高流动性、隐蔽性将削弱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而且引发了诸多国际税收问题。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防止网上交易造成的大量税收流失,解决各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所带来的矛盾,以及控制各国恶性的“税收竞争”所带来的矛盾等等,我国税务机关仅靠自己的力量是相当困难的。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以防止企业利用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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