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税务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函数最大化的涉税规划,它决不是以偷税为代表的税款流失。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应注意遵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同一国家的税收法规、财会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并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务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
二、税务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在筹划税务方案时,也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所采用的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务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更重要的是,由于税务筹划方案在很多情况下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较长期间,存在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资金支付的时间性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时,必须考虑税务筹划决策的风险和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取决于对税务筹划的认识,如果从狭义上理解,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虽然说这种理解抓住了问题关键的一个方面,但这种理解也过于简单,不利于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设计和整体权衡。
一方面,企业的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涉及多个税种的课征,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将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税种都加以考虑,选择某种总税负最小方案为实施对策。而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要考虑自身直接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之外,还要同时兼顾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课税情况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否则会影响交易各方真实税收负担的反映,甚至导致该项经营活动的终止。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税收负担最小只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考虑的一个方面,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也都是其考虑的因素。税务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变,它应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换句话说,应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考虑范围之中,从更高的层次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设计。一项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多种税务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企业整体财务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从全局出发,把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一个动态的、与周围密切联系的整体来考虑,才能选择出最优的涉税方案。
四、税务筹划方案的适应性
税务筹划的生命力在于它不是僵硬的条款,而是具有极强的适应性,经济情况的复杂决定了税务筹划方案的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生搬硬套别人的作法,也不能停留于固定的模式,而应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因人、因时、因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使税务筹划有效地进行。
五、税务筹划方案的前瞻性
在现实中,通常容易将税务筹划认定为只是对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的筹划,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税务筹划虽然从理论上看是在对现有政策十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最有利的涉税规划,但由于税制自身的变动及经济环境的改变,囿于既定背景的税务筹划并不一定是最高明的方案。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稳定不变,几乎所有的税务筹划都是以此为背景,但随着加入WTO后,国内税法必将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与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挑战,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税制将会出现比以往较为频繁的调整。如果预期未来税率可能上升,则直线折旧法对企业的税款减少更有利,因为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适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可能导致延期纳税收益小于税收负担的增长幅度(当然,这种比较也是基于现金价值贴现计算的)。反之,如果预期今后税率可能下降,则使用加速折旧方法有利,这将从两方面取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我国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一定要加强分析,尽早筹划。
再比如折旧基金主要是用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但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补偿主要根据账面成本,在补偿期间如果物价水平发生剧烈变动,将对其有效投资产生影响,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加重或税务筹划收益丧失。如果预期物价将长期上升,则应尽快采用加快折旧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延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拥有较多的现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再用于税款支付。而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由此可见,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所涉及的经营期间较长,一般为数年甚至十几年,在运用税务筹划策略的过程中,我们除了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法律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随之有异外,设计的筹划方案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对于经济状况发展和税法修正的趋势,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作出调整,以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筹划方案结果的不理想甚至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