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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现状的剖析及如何解决

来源: 谢守文 方鹏 张文 2006-11-06
普通

  当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经济影响加剧的大背景下,我国财政税收领域讨论比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已呼之欲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面临着新的课题,加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出现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果得以解决将有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尤其是对推进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程,实现公平税负意义重大。笔者通过对企业税得税税基管理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解决办法,以供研究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国民收入型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基不清,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侵蚀税基现象严重,不利于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经济竟争环境,主要表现为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监管不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等。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使税基变窄。首先,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来说,“成份论”“地区论”大行其道,国民待遇原则弱化。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看,不但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而且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相差甚远。致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假福利、假校办、假高新及假外资企业层出不穷,出现了“搭便车”、坐“顺风车”的现象,造成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利于公平税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有更多的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也给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造成了混乱。可以说不但与国家照顾的预期目的相悖,反而促成税收优惠泛滥“成灾”,阻碍了市场扛杆按最优方式调节和分配经济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区的地方政府还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越权减免、越级减免,超范围减免,擅自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给税务机关正常的征收管理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紧张,给税收执法带来了难度,税收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其次,更应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这就更削弱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式、再投资退税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属于事后调节,其结果只能是盈利企业受益。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基础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而使企业获得利润。很显然,这种税收优惠过分单一性,不利于从税基基础开始培养税源,势必会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淡化。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把关不严,严重侵蚀税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则承担多项目标和任务,严重扭曲了经济行为。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只注重了权责发生制、配比制、相关性及确定性原则,没能在统一税前扣除项目上做更多的考虑,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比如,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虽然现在明确了内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同时又对采取此办法的行业、关键设备、加速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从中可以看到,这种内外有别的折旧限定,显然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再比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往往是内资企业受到一定限制,相反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尽一致。二是监督把关不严,侵蚀税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忽视了成本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的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间接成本分配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更改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使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确认更具有弹性,与税前扣除项目的刚性形成巨大反差。比如,有些单位,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项目、采购之名,实则公费旅游,分期分批的外出观光,而我们在审查时,仅就凭证是否合法,有无超标报销差旅费进行审查,而忽略了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的审核,造成税前扣除把关不严,审核的方向性出现偏颇,人为地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上,未能发挥好从源泉上监督管理的效能,常有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据不完全统计,尽管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同,但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内外资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达120项之多,使利润的认定更具有不确定性,致使税基不清,这就给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也对如何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现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润认定差异的处理上,基本上实行的是与具体会计准则相分离的纳税申报方式。但由于我国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又比较低,依法纳税意识更是缺乏,加之,我们税务机关自身的征管能力、水平又相对很低,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征纳税双方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社会信息不能共享等诸多因素限制,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办法不仅加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致使汇算清缴中补税额度大,要求入库的难度自然加大,严重影响了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和税源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在一个汇算清缴期的短时间内,完全彻底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无法想像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税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需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应着眼于税法的统一,税制的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在具体操作上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扣除项目,建立完备的所得税会计制度,使企业所得税税基得到统一、规范和稳定,以便有利于加强对其管理。

  (一)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基。要在总量控制和效益控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比如在一定的经济时期内,只确定优惠的原则和方向,具体优惠政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待目标任务实现后,再适时适度加以灵活调整,适当的不断加以改革。同时,要注重内外资企业同等地位的原则,逐步享受同等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做到一视同仁。优惠要坚持以立业政策为主,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地区、外资优惠为辅,并逐步适当缩小优惠范围,仅限于高新、基础设施、农业及环境保护等。区域性产业优惠应向欠发过地区倾斜,优惠方式不宜过多地采用直接减免,宜大量采用税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方法,实行税基式间接优惠。加强产业优惠导向,很好地利用外资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效地引导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促使外资投向合理,进一步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平衡,以达到对特殊行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真正体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明令对无权制定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要予以追究,给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以至于判处刑罚,以此来杜绝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另外,对利用假校办、假福利、假“三资”骗取国家政策的“三假”企业,一是要严格审批,强化资格认定,依托“准入制度”严格把关,抓好源头控管。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税务机关要主动担负起清理责任,同时还要对骗取免税资格进行偷、逃、骗税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从重处罚。三是要树立既抓立法,又抓司法的治税思想,尽快组建税务司法保障系统,赋予税务机关更大、更强有力的权力来确保税收执法的刚性,这样既保证了优惠政策的相对稳定,有统一了企业所得税基。

  (二)统一扣除项目标准,规范税基。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要公平、公开、公正。双轨制、双重标准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要尽快制定出台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因此,税前扣除应要符合国际惯例,就必须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就目前看,计税成本费用的确定,应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企业的各种补偿。比如,对计税工资标准的确定,建议应按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度予以承认税前扣除,不再确定统一的工资扣除标准。对个人工薪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企业有意多发工资,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再比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不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这样不仅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又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符合国际惯例。另外,要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办法。建立动态的税基管理体系,要求纳税人,除商业秘密外的重大生产决策、关联企业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查,以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经济效益作出合理的预测,制定比较切合实际的税收计划。还要对纳税人报送来的涉税扣除项目手续,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对弄虚做假骗取税前扣除的,要视情节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进而使税基得到了规范。

  (三)建立完备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稳定税基。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传统做法。现行企业所得税对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内容和标准都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显而易见,缺乏其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国家税收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其根本原因是尚未形成一项完备的法定扣除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所以,通过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各项企业财务制度相互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清理,尽快将内外资两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建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制度,以解决内外资企业间税负不平,特别是内资企业税负偏重的问题。同时还要对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认定、费用、税金、损失等各项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做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又有利于税基管理的具体规定,彻底改变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过多依赖、依附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使企业所得税税基趋于稳定,易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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