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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来源: 赵景华 杜萌昆 2006-11-27
普通

  2003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于2004年2月26日至29日在上海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税务学会领导、荣誉理事、理事、学术研究委员、各地学会及有关财经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负责同志、论文作者和有关新闻单位的同志共计130余人。这次大会收到论文33篇,课题组观点综述8篇,学术研究委员研究成果9篇。这些文章观点鲜明,内容丰富,论述翔实,结构合理,对指导现实工作和进一步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2003年学会群众性税收调研课题是:宏观经济与税收政策研究、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研究、税制改革的研究、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社会保障税费问题研究、强化税收征管的研究、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研究、税收信息化建设研究。学会学术研究委员研究的课题有: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税收对策研究、宏观经济与税收对策研究、完善税制研究。此外“电子商务与税收”课题组的课题为:“税务信息大集中”的研究。现将这些课题研究的主要成果和会议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宏观经济与税收政策研究

  (一)当前经济形势与税收政策取向

  与会代表认为,我国经济从2002年起逐步走出低谷,目前已进入新的快速增长期,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已经形成,并正在增强。2003年GDP比2002年增长9.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7%,其中:企业和民间投资增长强劲,已与全社会投资的增长处于同等水平;进出口总额增长37.1%,其中:出口增长34.6%,对拉动GDP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与会代表指出,国民经济运行中仍然存在着制约经济进一步增长的隐患和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经济结构不合理、消费需求仍然不足、就业形势严峻、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代表们认为,我国经济形势同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应当对积极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适时、适度的调整。应将调控目标由刺激投资调整为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将调控方式由需求管理调整为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并重,既解决消费需求不足、又解决供给结构不合理问题;在调控手段的运用方面,应由单一使用国债投资为主的财政支出手段调整为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手段并重,综合运用税收、国债、投资、补贴、转移支付等手段。从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的关系看,税收比财政支出手段更符合市场调节的要求,因此,应调整国债投资的规模和方向,更加重视税收手段的调节作用。

  代表们认为,目前,伴随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调整及向公共财政的转型,制定以减负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已显得越发重要。在实行适度减税政策的具体措施上,代表们主张,应对税负作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减税措施主要包括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统一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调低税率,规范税收优惠和税前列支,增加必要扣除;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等。增税措施包括扩大资源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结合环保收费改革,开征环境税;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遗产与赠予税等。

  (二) 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对策

  代表们指出,扩大内需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经济方针。需求主要包括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在扩大投资需求方面,代表们更关注的是支持民间投资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对策,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和增加收入的潜在源泉,也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扩大消费需求方面,代表们认为,经济工作应继续把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水平,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关键环节来抓。

  1.针对当前民间投资不足、投资领域过窄,竞争环境不理想、政策优惠不规范等问题,代表们提出了支持民间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一是调整税负结构,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改革,调动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三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提高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四是规范有利于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保证凡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民间投资均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方式,对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应逐步实现由税率式优惠向税基式优惠的转变;确立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导向,引导民间投资向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产业增大投入。

  2.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负担较重、发展环境不够宽松、企业内在长效动力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代表们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思路:即建立规范适用的税收制度,体现公平、轻税、产业导向和便于征管的原则;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结合;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体措施是: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办法,降低征收率,提高起征点;在所得税方面对中小企业应制定1~2档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税所得额标准,取消研发费用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规定,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营业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推行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代理制度,通过提倡诚实纳税,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有的代表还强调,在运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对那些工艺落后、耗能较高、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企业,应排除在税收支持之外。

  3.继续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努力扩大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比重。代表们认为,税收能够通过对需求和供给的多方面调控作用最终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应通过优化风险投资业税收政策建设,调整和完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支持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政策资源投入。对此,代表们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措施。

  二、关于税制改革的研究

  代表们指出,我国现行税制基本上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说明这次改革是成功的。但是,也应看到,国内外形势同10年前比较,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我国加入WTO后,必须遵守它的各项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不少国家都把税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力的手段使用,不断减税,税收竞争日益激烈。我国税制在许多方面同上述形势不相适应。应当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增加国家财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要积极着手做好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更加公平、完善和法制化的税收制度。

  (一)完善增值税制

  代表们认为,当前增值税改革迫切需要解决3个问题:一是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纳税金不能抵扣,抑制投资积极性;二是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存在重复课税;三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和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改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为鼓励投资的消费型增值税。这项改革是增值税改革的焦点和难点,在认真测算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财政承受能力,二是企业承受能力。如果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将全部新增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初步估算,增值税收入(2002年)将减少1400亿元左右,要财政全部承担下来是困难的。如果要保证收入不减少,则要相应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的增值税税率,企业也是难以承受的。权衡利弊得失,上述做法行不通。代表们认为应选择分步实施的方案。

  一是在增值税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先限制在对当年购进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小,约为950亿元左右,企业负担相应减轻。最近中央已经明确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对一些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的所纳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这是一项明智的政策。代表们认为,改革的力度可以更大一点,即不分行业在整个东北地区全面推行这一政策,这样便于具体操作,避免在征收管理上带来新的矛盾,同时有利于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是鉴于财力的困难,可考虑规定比例抵扣,逐年提高抵扣比例。如2004年允许抵扣当期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的40%,2005年允许抵扣当期机器设备投资已纳税款的60%,2006年全部允许抵扣,3年到位。但这会把转型过程拉得很长,难以充分发挥鼓励投资和推动消费的作用。

  以上方案都是可供选择的。代表们总的认为转型越快越好,早解决早促进经济发展。最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每年增加2000亿元~3000亿元,用一定的财政资金尽快改革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是可能的,也是值得的;还可考虑其他增收措施配套出台,也能够弥补因转型而减少的收入。

  2.在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方面,与会代表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与销售不动产3个行业重复课税问题突出,并且给征收管理带来许多矛盾,税收流失严重。建议将这3个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既有利于增值税制的规范化,又有利于保持征收链条的完整、加强征收管理。

  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其余几个行业,如邮电通信、文化娱乐业等,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些处于最终消费环节,有些与其他行业前后关联不很密切,为避免改变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引起税收的全面调整和中央、地方分配格局的变化,短期内也可不作变动。

  3.在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方面,代表们主张采取“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应把征管的注意力放在大中企业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开一些,手续从简、税负从轻。具体建议:一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要降低,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然,这一过程也要考虑到现实的征管水平和征管技术,切勿冒进。二是合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分别降为3%和2%.三是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

  代表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改革核心是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并在此前提下建立法人所得税。新的所得税制应当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并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清晰界定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确定,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法人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容易形成漏洞的问题。

  2.调整税收负担水平。根据我国现行税负水平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世界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确定法人所得税负担的原则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基本保持现行总体税负。法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另对中小企业单独设置1~2档的较低税率。

  3.规范计税成本。制定计税成本法,提高计税成本制度的法律层次,坚持税收规定与财会规定适度分离的原则,制定统一规范的计税成本制度(或称所得税会计制度)。计税成本的确定,应当充分体现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如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据实列支工资性支出;规范折旧方法,提高直线折旧法的折旧率,对技术更新速度快、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加速折旧等。对于计税成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中有关项目的税务处理,遵循统一和简化的原则。

  4.清理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并税收优惠,不必要的税收优惠规定应该取消。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即税收优惠由“身份型”为主转变为“行为型”为主。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

  5.法人所得税应与个人所得税协调配合,建立两税互相配合、统一协调的所得税制结构。协调两税的课税范围;扩大两税税基;协调两税的税收负担;消除两税之间的双重课税,对税后分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所得,可考虑允许免税或抵扣,以鼓励个人投资和资产重组,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其他税种的改革与完善

  1.调整消费税制。代表们认为,随着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近年来社会的消费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着征税范围窄,调节生产、引导消费、促进环保和组织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消费税所具有的调节功能,有必要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调整。具体建议:一是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选择某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可将高尔夫球用具、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亦有保护动物资源的意义)、别墅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征收消费税;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停征某些一般日常用品,如雪花膏、面油、头油的消费税。二是适当调整税率。调高烟、酒等特殊消费品和汽油等国家垄断性商品以及高档小轿车的税率;降低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产品的税率。三是实行价外征税。四是调整纳税环节,对便于控制征税的某些商品,如汽车等,推移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代表们认为,近10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和收入分配状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需加以完善和改革。具体建议:一是改分类课征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目前适用综合课征部分的范围不宜过宽,分类部分适当放宽。对经常性收入宜实行综合课征,对非经常性收入宜实行分类课征。二是把扩大征税范围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使个人所得税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有效强化调节功能,即居民的一切所得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这就是通常说的反列举的办法,即在税法上只列举免税项目,除了这些列举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项所得都应纳税。三是适当调整扣除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定在1200元~1500元之间较为合适。四是适当调低税率,可考虑实施5%、10%、20%、30%、35%的五级超额累进制。对于分类征收的项目可以继续采取20%的比例税率,不再规定任何扣除。

  3.关于地方税种的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于几个传统的地方税种有的没有来得及改动;有的提出了改革方案,但一直没有实施。代表们提出了以下改革的具体建议:一是合并内外两套税制。实行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对外商也同样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明确废除屠宰税、筵席税、土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证券交易继续征收印花税,不再开征证券交易税。三是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变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附征方式,使之成为以销售收入为依据的独立征收的税种。四是改革房地产税,逐步建立物业税。但鉴于目前改革存在较大难度,建议分步实施:(1)对各项收费进行清理,不合理的废止,合理的进行规范,行政性收费并入税收。(2)把有关对房地产征收的税种和行政性收费合并建立物业税或不动产税。(3)物业税暂保留两个环节征收,在经营环节实行一次性征收,由经营者或购房单位负担;对使用者实行常年征收,根据房屋、土地的不同用途实行差别税率,按照地段级差评估价值征收。(4)对城镇职工和农民自用住宅,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减免税或明确不予征税,以配合住房改革,鼓励个人购房。

  代表们一再强调,我国税制经过以上改革与完善,将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调节作用,同时使税制更为简化,结构更为合理。反映在财政收入上,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等改革措施,从静态地看会减少一些收入;但同时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的改革,开辟了一些新的税源,扩大了税基,增减相比,总的收入规模不会减少。即使一时收入有所减少,但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长远目的,会变一时的减少为长期的增长,也是值得的。

  三、关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解决“三农”问题,国家不断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在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入分配、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业税制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计税土地面积不实,计税依据不合理;常年产量核定不准;计税价格复杂繁琐,争议较大,且易影响地方财力;农业特产税税率太高,重复课税,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农业税缺乏完善的免征额和起征点的规定,相对税负远远高于工商税收等。与会代表通过国际比较分析认为,虽然世界各国农业税收制度不尽相同,但基本没有单独设立面向农业的税种,农业及农业生产者同其他产业部门和社会经济单元一样,都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统一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针对现实情况和问题、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经验,代表们认为,我国农业税的改革总体上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二步是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加紧农业税制的全面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关于第一步的改革,代表们认为,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完善现行农业税制,从取缔杂费、减轻负担、稳定税收的角度出发,对农业税的纳税人、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税率、税负水平等进行调整,设立农业税的起征点或免征额,适时取消农业特产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征收行为,稳定农村社会,为农业税的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从目前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看,改革后的农业税税率(8.4%)比改革前高出很多,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今后每年应降低1~2个百分点,争取若干年内停征农业税。

  关于第二步的改革,代表们认为,目标是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重点是对销售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对农民自食部分和在集贸市场出售的少量农产品免征。除增值税外,在城市实行的其他各税,如所得税、财产税等均适用于农业、农村和农民。但考虑到农业生产者承受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所以成本扣除的范围应更宽泛,减免政策应更优惠。

  代表们特别强调,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税费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单兵突进,许多配套措施应积极跟进,这样才能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杜绝反弹,巩固改革成果。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行政事业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妥善解决农村债务;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等。

  四、关于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

  从1995年税务部门介入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以来,目前全国已陆续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收入大幅增加,也为实现社保费向社保税的改革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社保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30%~40%以上,其中,在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已成为第一大税种。与会代表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认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积极推进社会保障费改税,开征筹资渠道规范的社会保障税,已势在必行。

  与会代表用大量数据分析认为,现行社保费的主要问题是:征缴法律层次低,缺乏刚性;基金收支缺口大,结余逐年减少;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欠费增加;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覆盖面窄,支撑乏力。与此相比,征收社保税则具有立法级次高,更能体现强制性、公正性;可以进一步加大覆盖范围,保证收入,有效降低征收成本;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等优点。代表们认为,从我国现实可承受的经济基础及征收管理的现实状况考察,从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必要的、紧迫的,也是可行的。

  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代表们具体建议:一是社保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农民暂不列入征税范围。二是社保税税目暂确定为4个,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是社保税采用单位与员工共同负担的办法,单位以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员工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计税依据,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以其经营收益或经营利润为计税依据。四是社保税应实行比例税率。考虑到目前企业负担能力,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社保税(费)率警戒线,我国社保税率不应超过25%,其中个人负担部分应为5%~10%.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条件的地区经过批准可适当提高税率。五是按照公平原则,对高收入者设置免税上限,对低收入者不设免征额或起征点。

  关于税种归属,代表们有3种主张:(1)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保障能力差别较大,为维护政策的稳定,社保税应实行省级统筹,列为地方税;(2)社保税应列为共享税,并按照分税制模式来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3)社保税应列为中央税。代表们强调,社保税收入无论归属哪级,其税收收入都要纳入财政专户或逐步建立财政预算管理。对于社保税的征收管理,代表们认为可遵循属地原则,按月计征,采用“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办法。

  代表们强调,开征社保税要辅之以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1)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把社会保障的基金筹集、发放范围、监督管理等加以明确规定;(2)通盘考虑社保税的开征与所得税的调整,如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以利社保税的顺利出台等;(3)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对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免税或设计低档营业税率,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4)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渠道,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保债券,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5)完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五、关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及税收信息化建设研究

  当前,在认真贯彻税收征管法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推进征管改革,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已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与会代表着重就应用流程再造理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和税收信息化建设3个方面进行了认真探讨。

  (一)关于应用流程再造理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代表们指出,税收征管改革作为一种管理变革,在寻求新的突破时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流程再造理论作为国际先进的管理理论,在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实践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流程再造理论是源于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它最早应用于企业管理,就是要求对企业的流程、组织结构等进行重塑,实现由以职能为中心的职能导向型向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的根本转变,以达到工作绩效最优化。其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引入这一理论,成功地实施了“政府再造”。代表们认为,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全方位、革命性的影响,也为流程再造理论在征管改革中的运用提供了现实基础。

  代表们运用流程再造理论,指出现行征管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征管流程被割裂在各自为政的职能部门中,难以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税务人员多头找多次找的问题;难以兼顾征管效率与分权制约、解决强化管理与降低成本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代表们认为,税收征管流程再造的整体思路是:围绕对内有利于提高效率、强化制约,对外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税源监控的绩效目标,坚持以流程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分权制约、团队式管理为核心原则,建立符合税收信息管理规律的税收事务处理主流程,以税收信息化提高流程运行效率,并以流程导向取代职能导向,整合各类要素和资源,再造组织结构和管理运行机制。

  代表们认为,税收流程再造的具体内容是:(1)按照税收信息运转阶段设定征管业务主流程为:咨询—受理—调查—核批—评估—执行;(2)以流程导向取代职能导向,优化机构职能配置,整合人力资源,克服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3)面向流程,再造衔接协调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二)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代表们认为,随着依法行政和税收法制建设的深入,全社会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纳税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人们对纳税服务的理解和对纳税服务理论的研究都还有待深化。就纳税服务的定义,有两种主张:一种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它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

  针对目前纳税服务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严重滞后、纳税服务缺乏健全的法制、缺乏社会监督机制、管理手段落后等主要问题,代表们就深化和改进纳税服务提出具体建议: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把纳税人看作是服务的对象,税务机关不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的提供者;二是完善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将纳税服务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使之成为税务机关的强制义务和纳税人的法定权益;三是建立纳税人参与税务决策和税收立法的机制;四是建立纳税服务的专门机构,完善全社会的纳税服务体系;五是建立纳税人需求及评价反馈机制;六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纳税服务的现代化和高效化;七是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改进税务司法,防止执法或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纳税人权益。

  (三)关于税收信息化建设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征管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不一致,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新老问题交替出现,在认识、管理体制、征管业务规范、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都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代表们认为,税收信息化建设任重道远,涉及内容千头万绪,既有现实任务,又有长远规划。因此,要按照“统一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安排工作。代表们结合目前工作和发展规划集中讨论了以下问题:

  1.税务信息大集中。当前税收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上下级、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不一致。为解决这些问题,信息大集中是十分必要的。代表们认为,现在是网络时代,“集中”也可以是虚拟的,要从实际出发,以应用为本,发挥原有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作用,不必一定要用大型计算机采取20年前的主机集中方式。要针对实际情况来设计技术上不同的大集中方案。信息的集中需要阶段性发展,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不同工作环境不能用一个标准来衡量。大集中的建设模式、目标、实施步骤、策略等可以量力而行,考虑到各省市的特点,不必固定一种模式。一般而言,信息化初期是计算机应用作为业务的陪衬,减轻劳动力;第二步是信息化对业务提出了改革的要求;第三步以信息为主考虑业务结构,即最近中央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目前税务信息化正处于第二步,当前提出“大集中”是相对目前各方面的信息比较分散而言。

  信息集中会涉及利益与权利的分配,这就需要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才能解决。在实施“大集中”的过程中,信息中心不仅是技术部门,更应该成为综合性的业务支撑部门,否则可能会影响到信息化的发展。税务政策的制定、管理由业务部门完成;工程的实施由厂商来提供;而业务与技术的衔接,各业务部门之间方案的协调、统一,则应该由信息中心完成;信息中心作为“中间地带”,促进机构的调整和管理的转变。

  2.税收信息一体化建设。代表们认为,按照税务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下一步将结合金税工程、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和出口退税等应用软件的升级、开发、整合的需要,采取公用组件化开发的方式,构建一个“一体化”的应用系统平台。目前,当务之急是完善金税工程及做好CTAIS与金税二期的协调建设。现阶段,CTAIS与金税工程二期存在的主要矛盾是各自独立,内容上存在重叠,岗责设置与业务流程冲突,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力和物力的浪费。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代表们提出,要本着业务一体化的原则,对税收业务、制度进行整合与规范,提高软、硬件设备的重复使用率或公用率。在技术实现上,采取的步骤:一是采取组件化、搭积木的方式完成对防伪税控原有系统的改造、升级,使其既能满足金税工程需要,又能作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组件;二是采用组件化开发的方式,设立统一数据输入模块,将CTAIS和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联系在一起,使得一次输入就可以满足两个系统的需要;三是彻底整合两大系统,实现功能融合、数据融合,最终实现信息一次采集,相互弥补、自动利用,使纳税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在所有系统中实现同步。

  3.电子税务建设。代表们认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们在网络建设、硬件配备、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的信息化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改革的需要,电子税务是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高级阶段,也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最重要的部分,因此要对电子税务建设的原则、目标、实施步骤等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代表们认为,根据税收工作本身的特点,在电子税务规划中,把握的原则是: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纳税人信息为核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业务服务为宗旨,整合系统。实现目标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现面向纳税人的网上服务,在税务登记、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方面为大众提供最大的方便;二是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解决税务内部的信息共享问题以及办公无纸化、通讯网络化、决策智能化;三是实现面向其他部门的服务,实现同财政、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电子税务的建设步骤上,代表们认为,可将电子税务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整合现有系统,构建一体化的初步平台,使数据初步集中;第二阶段,加强运行维护,建设纳税服务体系;第三阶段,全面建设四个子系统,促进系统全面优化。其中,征管业务管理子系统进一步整合,内容覆盖所有税种、所有业务环节;行政管理子系统功能不断加强,全面覆盖文件处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监察监督管理、后勤保障等内容,并与能级考核、执法责任制等相协调;外部交换子系统实现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子系统将充分发挥数据综合效能,实现重点税源监控向全面税源监控转变,强化征管、执法全程监控和质量考核。

  围绕税收信息化建设课题,代表们还就建立税收信息化评测体系和中西部地区税收信息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和富有建设性的交流和讨论,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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