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评价及应对措施
宏观税负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收入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的高低体现了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职能的强弱。科学合理地界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的变动趋势
从1985年起,我国税收收入统计是按利改税后新的口径进行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收入变动与经济增长变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一)宏观税负反映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
按照我国历史上两次大的税制改革,我们将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变化分为3个阶段。在不同税制下,税负变化也不同。第一阶段为1979~198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方针使生产力得到巨大解放,经济和税收收入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宏观税负水平由1980年的12.8%缓慢上升至1984年的13.7%.第二阶段为1985~1993年,由于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主要以税收收入形式集中到政府手中,宏观税负迅速提高,1985年宏观税负达22.8%.与此同时,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而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导致了1989年、1990年的经济“硬着陆”,生产滑坡、税源萎缩,致使1989年在税收弹性达到高点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又出现下降。在这两个阶段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主要围绕利润分配进行,因而企业所得税税负成为关注的焦点。研究结果显示,这一时期企业税收负担不算重,而非税负担却不轻,但宏观税负比较适中,且出现逐年下降趋势。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至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并在1996年实现经济“软着陆”,经济增长有所下降,各项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也趋于减缓,宏观税负及总体税收负担大体呈下降趋势。
(二)我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以来趋于下降
如果以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我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的22.8%下降至1996年的10.1%,降幅之大,速度之快,令人深思。宏观税负的降低反映了国家集中财力能力的降低及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降低。在我国经济转轨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还需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情况下,这种降低是令人堪忧的。从多种角度分析都可看出我国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首先是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其次是国债规模增速过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如果说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提高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那么我国宏观税负随经济发展持续不断降低的现状就存在隐忧了。
二、我国宏观税负和总体负担的现状
(一)对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认识
首先,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占绝对比重,流转税又以增值税为绝对主体,而增值税是以经济增量(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当经济增量以较高速度增长时,理论上讲税收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是小于1的。其次,弹性系数大小与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如果经济增长是高投入的产值速度型外延扩张,则GDP增量能提供的税收收入增量就很有限;如果是经济效益型增长,那么同等的经济增量可提供的税收收入要多得多,弹性系数也相应较高。最后,我国GDP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无税产值或低税产值,如免税工业产值、农业产值等。
(二)对税负的研究必须将宏观与微观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全面、正确的认识
自1978年以来,我国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上始终本着减税让利的原则,企业留利水平呈上升趋势。1994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约为8%左右;所得税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逐年下降,1996年仅为1.1%.同时,国家规定企业免缴“两金”,可以加速折旧并可将折旧全部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这些都表明企业税收负担是在减轻而不是在加重。
但是,税收负担并不是企业全部负担,政府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的方式也不仅仅是税收这一种方式,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收费、摊派以及政府职能转移而转嫁给企业的额外负担,如企业办学。据有关部门统计,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住房、医疗、学校教育等方面的投资约占企业总投资的15%~20%,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及在岗富余人员工资占职工工资总额的50%以上;对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说,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已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应纳税额。可见,企业非税负担是相当沉重的。
(三)对总体负担的结论性认识
1985年至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1.3%,而同期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却为15.6%.一方面我国宏观税负偏低,宏观税负不重,且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却是企业负担沉重。微观分析表明,非税负担过多、过重,尤其是乱收费泛滥是其根源所在。
三、提高宏观税负的措施
(一)深化税制改革
1. 改革农业税。农业税负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兼顾农业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应完善农业税管理制度。
2.强化增值税改革。在现行增值税改革方向基础上,发挥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点,弱化增值税政策职能,强化其收入职能。(1)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的弊端,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税收环境,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改造。(2)将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有关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看,其增长幅度却远远小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长幅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不尽人意并非税源问题,主要还是税制本身不够完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途径有:(1)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越来越突出。而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实行这种税制模式要求较高,实施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目前采用有较大难度。因此现阶段可先推行混合税制,克服分类税制存在的缺陷,在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2)合理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首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其次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3)加强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和收付票据化。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与国际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明显不符。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已迫在眉睫。
(二)改费立税,扩大税基
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对于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现存的数额较大、来源稳定、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可并入现有税种,统一征收。例如,将用于城市建设的配套费、绿化费等收费项目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而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向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手续费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应按不高于或略高于成本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
3.取消乱收费。对那些不必要的乱收费项目坚决取缔。
(三)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还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诉讼案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
主要参考资料:
(1)安体富、岳树民《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分析、判断及调整》(载《广东地方税务》1999年第6期)。
(2)徐四伟 《宏观税负变化的理论分析》(载《特区税收新篇章》,海天出版社199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