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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在农村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 王斌 2006-10-10
普通

  城建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简称。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它是生活中极为熟悉而又普通的税种。城建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城建税本身并无特定征税对象,而是税上加税,具有明显的附加税特点。

  我国1984年税制改革后,城建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由国税局征收,而按照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这就使得城建税成为地税系统与国税系统唯一有着紧密联系的税种(当然,教育费附加作为专业项资金与城建税具有相似性,故勿须赘述,正因为这种“亲密”关系,造成了城建税在税政与征管过程中的矛盾与缺陷。加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工作联系不够紧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与联系方法,这就不仅给地税在城建税实际征管中增加难度,同时也制约了农村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城建税在农村征管过程中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纳税环节“脱节”,附加税性质有所模糊。城建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环节,商品以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在哪个环节缴纳“三税”就在哪个环节缴纳城建税。但分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征管,其两税附加的城建税属于地税征管,也就是这种情况:国税只按规定其征管的范围来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而无权征收其附征的城建税,城建税就在这样的征管方式下分割开来而不能同时征收,这样,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并非同一环节征收而“脱节”。城建税由地税征收,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属国税征管,就如“皮之于国税,毛之附地税”尴尬境地,埋不了城建税在征收中的“滴、冒、跑、漏”的隐患。  二、征收成本过高,且效率较低。城建税在农村征管中的问题,实际上是“共管户”的征管问题。目前,“共管户”的征管已成为地税在农村征管中的一道难题。虽然,地税为强化征管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与改革,形成较为完善的征管方法,但征收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共管户”缴纳的城建税税额较小,有些税所从实际出发,采取按季或半年征收一次的形式来降低征收成本。但由于偏远山区农村“共管户”的城建税是增值税的1%,且分散广。地税需要花费与国税同样的人力与财力去征收几毛钱的城建税。这样事倍功半的结果可以看出,税收征收成本过高,效益过低,不符合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也违背税收经济效益原则。

  三、征管不畅,漏洞无法完全堵塞。城建税所附征的“三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家征管,这本身就意味着地税部门无法完全彻底在税收征管范围内进行征管,形成征管的错位与制约,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城建税“滴冒跑漏”的现象无法从源头上加以根治。

  (一)对于国税门征环节,最容易漏掉城建税。到国税所开具销售零星发票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很少有到地税地缴纳附加的城建税,即便国税想收也无权征收,地税能征收却无从知晓,这样,在这夹缝中城建税就白白流失了。

  (二)地税部门检查城建税,就必须检查增值税。如果查补了城建税,被查单位未主动补缴增值税,也会影响税款入库。同时,先征收了城建税,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先附税才征收“正税”,本末倒置,显得执法不当。

  (三)依照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违反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查补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亦应同时追征其应缴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不属国税征管,对追征城建税及加收滞金成为空话,如果地税对某单独处罚,也不能成立,因为纳税环节已分离,处罚的条件不完全,违章处理已不适应分税制后的城建税的征管要求。

  四、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征纳双方关系。农村税所一般不具备一厅或办公的条件,纳税人到国税办理纳税申报后,还得又到地税所缴纳城建税及有关各项财务报表和纳税资料,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费用支出;对于“共管户”到国税所申请办理停(歇)出后,未到地税办理申清,往往造成地税与“共管户”缴纳城建税问题而争执,影响征纳关系,重复检查也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而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地税部门也得检查,不仅造成重复检查,如果地税与国税检查的增值税不符,也会带来争执。

  以上问题,究其根源,就是计税依据征管的分离,加之两部门联系与协调的不足所致。从营业税及其附片的城建税上来看,完全做到了城建税的应收尽收,为什么不存在漏税问题呢?

  其一,营业税与城建税都是由地税征收,便于管理,也不存在“脱节”现象;其二,税票上能同时反映出来征收的城建税,有利于监管与考核。

  笔者认为解决城建税在农村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就是谁的附加税,谁负责征收,即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所附征的城建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地税征收的营业税及所附加的城建税由地税负责征收管理),这样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角度来看,是行之有效的改革,将有如好处:

  (一)维护了城建税的完整。符合城建税附税特点。国税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其附征的城建税也在同一环节征收,计税依据也很明确,也能完全按违章处理的要求来进行处罚,能够依照城建税暂行条例规定来进行征管,遵循了城建税附加税的性质与特点,更好地严肃税法、维护城建税的完整性,有利于税干执法的准确。

  (二)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片收效率。随国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后,不会增加额外税收成本就能将城建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堵塞漏洞,巩固和维护税基。凡征收一道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国税就征收一道城建税,不仅简化征管手续,减少错征、乱收、重征现象发生,而且对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力地发挥,这就从源头上杜绝了城建税征管的不足,维护与巩固了城建税税基。

  (四)减轻纳税人负担,理顺征纳关系,提高征管质量。农村共管户改由国税直管户,少了地税的管理,自然减轻了纳税人额外负担,纳税人也无须两头缴纳,也不再多跑路,方便了纳税人。

  由于城建税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具有地方税显著特点,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为了防止混库现象,特别要明确以下几点,才能确保城建税真正用途:

  (一)国税应依照地税对城建税的征管办法,制定严格的征管措施,严格票证管理处罚办法,对开具增值税,消费税而少征、不征、错征、漏征城建税予以严肃处罚,确保税款及时 足额入库。

  (二)按照城建税税款预算级次入库,为防止混库,也应制定相应处罚措施。也可按各征收单位所在地的实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固定比例计算考核,保证地方政府能足额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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