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及税收对策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一直存在着一定差距,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差距有所扩大,90年代后期差距进一步拉大(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6~2000年的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1996年的2.51倍扩大到2000年的2.79倍,扩大了0.28倍。安徽省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1996年的2.53倍扩大到2000年的2.74倍,扩大了0.21倍。
(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以上海市、安徽省、甘肃省为例,我国东、中、西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呈明显的阶梯式递减格局(详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1996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比安徽省和甘肃省多3588元和4252;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分别比安徽省和甘肃省多6470元和6858元,呈东、中、西部梯式递减。从增幅看,1996~2000年,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1.31%,安徽省为6.80%,甘肃省为9.53%,东部地区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扩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是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收入差距拉大。高收入行业主要集中在垄断经营性行业(详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2000年,全国金融保险业和电力、煤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两个垄断行业比农林牧渔业职工人均年工资分别多8294元和7646元,差距相当大;不仅如此,这种差距在近几年还在逐年扩大。1995年,这两个行业职工人均年工资为农林牧渔业的2.09倍和2.23倍,2000年提高到2.60倍和2.48倍。收入分配很不公平。
(四)高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据我们对安徽省1999年度各行业2000多户企业职工收入情况的调查,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贫富分化明显(详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安徽省个体、私营企业大户的年收入一般在50000元以上,少数甚至达到数百万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外籍雇员、垄断行业从业人员和部分文体从业人员的收入也普遍较高,大体为30000~100000元,都属于高收入群体;而一般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效益较差企业职工和失业下岗人员等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较少,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十分悬殊。
二、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由于体制和政策不够合理等主要原因所导致的。
(一)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倾斜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通过工业产品定价、农产品统购派购等政策,形成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提取了大量农业剩余价值;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又确立了以城市征收制度为一元、农村征收制度为另一元的城乡隔绝的“二元”税制结构,农民的税负偏重。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城乡税制的“二元”结构,直接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二) 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拉大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
居民收入呈东、中、西递减现象,这固然有区位环境、基础条件等历史因素,但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由东向西的经济推进序列和区域不平衡发展战略有着直接关系。这些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向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特区倾斜的政策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拉大了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
(三)行政垄断行业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拉大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许多行业陆续走向市场,既得利益和职工个人收入主要由其市场竞争力所决定。而一些因政府限制市场准入造成的行政垄断行业,诸如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等,凭借其垄断特权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职工的收入水平是其他行业无法相比的。
(四)分配政策缺位导致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两极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依靠诚实劳动勤劳致富者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因条件不足、能力不济、机会不均等而难以摆脱困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时,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钻政策空子”,获取大量非法收入,拉大了收入差距。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制度
1.统一城乡税制。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主要面向农民征收的屠宰税,建立以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农业税体系。对农民使用的田、地、山等,按土地分等级确定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业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低税率。目前可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民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农业生产品种和地区差别核定起征点,实行定额征收。
2.强化直接税地位。建立起真正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3.调整税费格局。进一步强化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把一些公共领域的、明显带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如社会保障费、教育费附加等)改为征税,强化政府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优化税种结构
1.调整流转税结构。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营业税,提高垄断行业和高消费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资源税定额,加大定额级差,调节资源开发利用收入差距。
2.优化收益税结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清理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3.完善财产税和行为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合并成财产税,对财产税实行评估征税制度,加强财产税对财富存量的调节。
4.开征新税种。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征收面要宽,应包括城镇所有劳动者;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基本扣除额不能过高,以100万元左右为宜,税率以10%~5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宜。
通过优化税种结构,形成个人收入分配、使用、存储、置换各环节的税收调节,即在收入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在储蓄环节征收所得税;在资产置换环节征收印花税等;在财产转让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
(三)完善税收政策
1.完善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针对特殊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促进中西部地区吸引投资、增加消费和扩大出口的税收优惠。
2.完善行业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针对行业的税收优惠,取消行业的特殊减免税和税前列支等规定,尤其要取消垄断行业、利用政府支持优势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只保留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和保护弱势群体经营行业的优惠措施。
3.完善税收征管政策。改革对垄断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特别是对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烟草等高收入垄断行业,不再实行汇总纳税。
(四)加强税收征管
1.强化征管手段。加快税收信息化步伐,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取得税收情报、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监控征管过程,最大限度地防止因信息不灵和执法不公造成的征管不到位、越位或错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严格按照税制设计意图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2.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源主要集中在个体私营大户、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及技术服务业人员,要加强对这些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收入分配情况的监控,实行重点管理、重点检查。同时改革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逐步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加强个人收入的双向稽核,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相互制约。
3.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和新刑法的规定,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