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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任重道远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01-12-31
普通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

  记者:当前,大家对个人所得税很关心,社会上对此议论很多。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一直保持了良好的势头,人民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再加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步,10年前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中所暴露的问题与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如果社会管理水平跟不上,按照目前的征管方式,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很难达到预期目的。

  孙钢: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该分步推进。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兼顾税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尽管这种模式不如综合模式更科学,但是作为一种过渡模式,不失为当前的一种较好选择。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完全的综合课税模式。

  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和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新的课税模式的核心在于要有综合课税,而不论综合的比率有多大。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经常性的劳动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也具有可行性。尤其是将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申报的范围具有关键性的现实意义。因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将收入分解,而最普遍的做法是将一部分工资性收入分解为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成为主要的征税漏洞之一。因此,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综合征税,改动不大而实效不小,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要进行综合课征就必须使纳税人能够自行申报。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道德层面来做工作固然是必要的,但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利益层面来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建议的方案是:源泉扣缴时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规定税率扣税。各项生计扣除在所得汇总自行申报时进行,这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也就是说,预缴预扣时依率征收,申报时可得到退回的各项扣除。这样,谁申报谁可得到退税,不申报者则多缴税。

  记者:有人认为要缩短居住时间标准,你如何看这个问题?

  孙钢:对于居住时间标准,中国目前实行的是365天标准,与中国同样实行365天标准的还有日本、韩国、巴西等国家,而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则是采用183天标准。目前有一种观点,主张中国也改用183天标准。我们认为两种标准其实各有所长。从形式上看,用183天标准所确定的居民范围要大于用365天标准确定的居民范围,换句话说,采用365天标准意味着对一部分居住本国的外籍人员不视为本国的居民,

  体现了对这部分人员的某种税收优惠。选择何种居住时间标准既要考虑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也要考虑一个国家税收的稽核能力。就中国而言,采用183天标准的好处是增加了国家的权益,可以减少税收协定谈判中的困难,但是对税收征管和稽核能力的要求较高,工作量也会有较大的增加。而采用365天标准的好处是降低了部分外籍人员的申报要求,有利于吸引外国人才,也比较符合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缺点是会导致一部分税收收益的流失。比

  较之下,我们更倾向于这次税法修订暂时维持365天的标准,等下次修订时再作调整。

  记者: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税制改革为开端,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累进档次、缩小级距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税制改革的一种趋势。

  孙钢:受供给学派理论的影响,认为累进档次较多、边际税率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制,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影响人们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能减少财政收入。因此,这种改革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因此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一是不同的所得,税率不同,税负也不同,其中一些差异缺乏合理性;二是累进税率级数过多,降低了征税的效率;三是最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为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适用范围偏小;四是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的意义。因此,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人们感觉到税负的下降,这样的改革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我建议,分类课征的部分,可以实行差别税率,对一些实行源泉扣缴的应税项目,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可以采用预扣的方式。预扣率的水平可以在5%~15%之间。在年终所得汇总纳税时,予以抵扣。

  记者:许多人主张实行生计扣除的办法,将赡养人口作为扣除额的主要因素。你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

  孙钢:我倒觉得,在“计划生育”的国策之下,家庭的人口数量大致趋同,赡养人口并不是家庭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可以暂不考虑它。倒是教育支出和购房支出,已成为每个家庭必不可少的大宗支出项目,应成为费用扣除的内容。此外,由于我国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确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很难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收入水平,因此可以考虑国家确定一个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各省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收入水平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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