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界定与方法
审计查处商业贿赂是国家规定的职责,是人民寄予的重任,是审计人员的看家本领。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规”和潜规则,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和运行环境,导致市场腐败,并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结合审计工作实践,谈谈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方法。
一、掌握商业折扣、商业贿赂和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
(一)何谓商业折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商业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如某单位2005年32万的医药差价在合同中明示明扣,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属于商业折扣。该单位在药品采购合同中已明确列示折扣率,且按合同明示折扣金额在财务账上明确如实反映,在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并按规定进行了正确的账务处理:冲减医院药品成本支出。故该院2005年32万的医药差价属于商业折扣。
(二)何谓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账外暗中,在购销合同上不予以明示,在财务账上不反映。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如某单位给对方发行费、补贴、报销发票和旅游,则属于商业贿赂。
(三)涉嫌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贿赂作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是商业贿赂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之规定不明确。
二、审计查处商业贿赂的方法
(一)审计询问法。定期、不定期地利用审前调查、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时机深入被审计单位找到在职干部、离职、退休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个别询问,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获取商业贿赂线索。
(二)证据补充法。审计工作中要与财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勤沟通、勤联系,加强互补,将商业贿赂证据相互佐证、工作上加强联系、加强互补,加强配合。
(三)全面多层法。在开展反商业贿赂审计中,要注意从多方面多层次结交作风正派的朋友,注意在交往中了解深层次情况,掌握一些位高权重、管人管财管事管物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特殊性问题,从中捕捉商业贿赂的蛛丝马迹。
(四)线索收集法。审计人员从全面审计对象中,有重点地在一些单位开展审前调查、公示举报电话,鼓励广大职工通过具名或匿名举报等多种形式,积极举报本单位商业贿赂问题。
(五)焦点热点法。审计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时机,处处关注领导关心、群众议论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注意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表现,从中发现商业贿赂线索。无风不起浪,在一个被审单位群众义愤填膺的现象下往往隐藏着多多少少的问题,揭开问题的盖子,腐败分子的弄权捞钱的肮脏行径就暴露无遗了。
(六)疑点追踪法。要在一些职工反映强烈,但审计掌握深度不够的单位,通过召集有关人员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账核对,通过外部调查跟踪审计,重点追索,捕获商业贿赂问题。
(七)纵向审查法。在审计查案中,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的充分利用,深挖细查,以案带案,再挖串案,及时获取商业贿赂深层次的问题。
(八)横向检查法。要加强审计机关的横向联系,上下联系,内部联系、资源共享,及时进行信息传递,涉及其他审计问题,利用审计系统内部协审机制,及时与之联系,取得反馈,迅速开展审计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