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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监控问题

来源: 丁皓 朱谊辉 2006-11-05
普通

  [摘 要] 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短、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以及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等原因,基金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基金风险的“高发区”,其中财务监控乏力是一个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财会信息虚假、理财技能低下、财会人员违规操作,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主要有建立基金的资产分离制度、对投资决策和交易业务的控制、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关键词] 基金;财务监控;投资;途径

  随着近十多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大力发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也不断涌现,截至2005年6月30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已达到49家,是2001年的3倍多。这些公司的发展对于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基金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普遍不长、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以及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规范等原因,基金管理公司已成为我国基金风险的“高发区”,出现了基金经理频繁大换血、“基金黑幕”、基金利益输送、基金净值低下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政府部门加大了基金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效果不显著,基金风险有增无减,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重视了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抓得不够,其中财务监控乏力是一个关键问题。财务监控对于主要从事资金流通与资本运作业务的基金公司来说,其好坏程度对公司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财会信息虚假、理财技能低下、财会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反映出我国当前基金行业的财务监控问题的严重性。

  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财务监控的本质是对财务活动合法性、效益性的监察和督导,目的在于督促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目标、制度的规定,揭露财务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行为,威慑和制约不法行为,保证财务活动的正轨运行;促进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我国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监控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托方式不规范加剧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设立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基金运作完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控制,损失和收益都由投资人承担,而管理人不论业绩好坏,均定期提取管理费,管理人不承担收益及风险,这样,使得管理人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应以现金分配净收益的90%.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基金净资产减少,影响管理费用计提。可以预见,理性的基金经理人为了自己收益最大,将尽量推迟分配,有可能在允许分配截止期限前几天分配,使基金投资人应得的红利遭受时间损失。要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该基金市场应该具有正确评价基金和转移基金控制权的功能,它不仅可以使投资人获取信息差异减小,而且还可以把经理人的不良行为的后果反映在基金价格中,给投资人提供基金经营的相对清楚的信息,给经理人施加压力,保证基金的决策过程朝着有利于投资人的方向发展。设立开放式基金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具有滞后性,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能进行。

  (二)虚假的财会信息掩盖了基金财务风险

  在真实性原则下,财务会计可以通过有关资料和信息清晰地反映出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各种潜在的问题和财务风险,据此制定相应措施,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但如果在财会工作中注入了虚假因素,后果则会相反。近几年,基金公司财会核算的虚假性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如所有者权益虚置,资本金不真实,财会信息的虚假性使得许多公司长期粉饰太平,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只有等到各种问题越积越多,公司发展难以为继时,才惊慌失措,但这往往为时已晚。财会核算的虚假性实际上是保住了公司的眼前利益,断送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理财技能的低下影响到基金财务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长期以来,许多基金公司的财会工作主要忙于日常的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不重视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财会人员的理财意识仅仅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理财技能贫乏,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问题,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这必然影响到基金财务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四)财会人员的违规操作直接带来基金财务风险

  财务是公司资金运动的总枢纽,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及基金公司个别财会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如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章私自划拨资金,搞恶性透支,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基金财务风险。

  由此可见,基金公司财务的一举一动,都与基金财务风险有着直接的联系,防范基金财务风险,必须重视财会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的监控职能。

  二、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

  (一)建立基金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投资者担心的在不同资产类别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控制整个资金的流动,发挥一定的监管职责,以防资金挪作他用,同时也受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二)对投资决策的业务控制

  对投资业务应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投资决策违反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经理越权或随意决策、流动性风险过大、基金业绩不佳等。可以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财务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财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财务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三)对交易业务的控制

  对交易业务的控制目的是使投资决策能够合法、准确、最佳地得到执行,防止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不同基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违背法定限制、基金经理越权、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交易分配不公平、非最佳执行、投资文档不完备等。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

  (四)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

  我国基金的管理费用已从原来的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固定提取比例加业绩报酬,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促使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从根本上说,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只能衡量基金的经营成绩,不能反映基金的经营财务风险,不是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最佳指标,而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等都能更全面地反映基金的财务风险收益状况。因此,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看,只有能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指标才能作为业绩报酬提取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业绩报酬有下列分配要求:基金年平均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业绩报酬的标准为“业绩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Min〔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5%.新的业绩报酬机制虽然前进了一大步,但仍有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就可以提业绩报酬,而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还可以固定提取比例费用。这种不与业绩完全挂钩的业绩报酬还称不上是名副其实的。并且在业绩报酬中没有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财务风险不对称的状况。分配制度中应进一步降低固定提取比例,对基金业绩的衡量必须引入财务风险因素,除了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外还应使用信息比率和M2测度来衡量基金绩效风险。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应降低基金管理费的提取。

  (五)强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在不妨碍基金正常运作的基础上,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度,比如在中期报告和年报中应当对报告期间亏损严重的投资做出说明。同时,也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执行进行独立的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的活动“暴露在阳光下”,利用舆论和市场的压力使管理人减少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六)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作用

  应加强独立董事在防止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独立董事应在基金董事中占多数席位。

  独立董事的自我任命,即独立董事应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股东利益、监督经营运作,自我任命的独立董事为什么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呢?尤其是在解决经营中的任何利益冲突方面,独立董事的作用更为重要。所有的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大多数,而不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1/3,强化独立董事的作用的根本目的同样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和信心。1962年,美国就已发现40%的独立董事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基金家族已在它们的董事会吸呐了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的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认识到设立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去年7月份,美国证监会增加了基金公司当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从原来的40%增加到75%的比例,董事会主席也要由独立董事担任。

  2、独立董事要能获得充分且准确的信息。

  要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准确、客观而且完整的。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地方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都不能有效地工作。对其来说,能够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工作,保证独立董事获得必要的信息,以支持客观、独立的判断。

  3、建立独立董事信用档案制度和失职追究制度。

  吸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失误的教训,对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对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进行公布和处罚,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建国。基金投资[M].上海: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02.

  [2]张鸣。投资管理[M].吉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丛树海。证券投资基金[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6]颜寒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策略[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N].上海证券报,20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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